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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貨:這些情況下,欠錢不還警察也能管!

作者:法海拾貝

一般情況下,欠錢不還的話,隻是民事糾紛,即便報警的話,警察也是不會管的,隻會告訴你:自己到法院起訴去吧。

最主要是因為,從法律關系上來講,有兩種責任,一種是民事責任,一種是刑事責任。

如果隻是民事責任的話,公安機關是不會介入的,否則就會涉及到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這樣的話公安機關本身就違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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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民事責任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上升為刑事責任的。

一旦民事責任變成刑事責任了,公安機關就不得不管了。

要想由普通的欠錢不還,上升為刑事責任,那麼最常見的就是構成詐騙了。

根據刑法第264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式,讓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表面上自願處置自己财物的行為。

在詐騙罪中,有一個明顯的手段就是虛構事實隐瞞真相,但是僅有該手段并不能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因為民事行為也會有虛構事實、隐瞞真相手段的。在民事上這個叫做欺詐。

從根本上說,二者之間的區分就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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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畢竟是一種主觀的東西,如果行為人自己不認的話,就隻能從他的客觀行為上來判定了。

對于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我們可以結合最高法院關于詐騙罪的司法解釋以及《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的規定來看。

一般情況下,滿足如下這些情形,同時借款以後還不上的(如果欠款還上了,自然不存在構成詐騙的問題了),基本就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

第1種是借錢以後肆意揮霍的。與之相對應的便是用于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的行為。一旦用于不切實際的高消費,比如出入高檔場所,或者用于賭博、吸食毒品等,基本就可以推定其借錢不存在正當的目的。

第2種是明知道自己還不上,明知道自己已經大量欠款了,憑你自己的本事肯定還不上,還去借錢,拆東牆補西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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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前期借的錢有可能會用後期的錢補上,那麼一般情況下隻會對後期欠錢還不上的部分認定為詐騙,而前期已經償還上的就不會認定了。

期間,最常見的手段就是許諾高額的利息。

第3種是借錢以後直接轉身跑路,再也聯系不上的。這種情況就是我們常說的攜款潛逃,基本上能夠證明想逃跑、逃避。

第4條是借款以後将款項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比如購買毒品之後用于出售,或者為了殺人而購買毒藥、購買刀槍。

第5種是拒不交代錢款具體去向,意圖逃避返還款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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