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粉塵涉爆企業”嗎?
一、提出
粉塵爆炸危險企業: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企業。
2014年8月4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刻吸取江蘇省昆山市“8.2”特别寶大事故教訓深入開展安全生産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安委辦明電〔2014〕19号)中提出“粉塵爆炸危險企業”。
首次使用
工貿行業粉塵涉爆企業
2016年5月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廣東深圳精藝星五金加工廠“4·29”粉塵爆炸事故的通報》(安監總廳管四〔2016]39号)附件1中提出“工貿行業粉塵涉爆企業”。
二、明确定義
粉塵涉爆企業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條
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的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以下簡稱粉塵涉爆企業)
三、定義要點
定義要點1: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
是一個定性的問題,不是一個定量的問題,
與是否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有關,與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存在的部位、場所、數量、大小無關
定義要點2: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
是一個監管範圍的問題;依據應急管理部安全監管分類标準進行界定
其他行業企業的監管不在這個範圍,但不代表其他行業企業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
四、自查判别步驟
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辨識
→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辨識;
→定性考慮,隻要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就算。
企業監管分類識别
→檢視企業登記行業類别、營業執照等證件資訊;
→依據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修訂《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安全監管分類标準(試行)》的通知(應急廳 [2019〕17号)。
自查判定
同時滿足下列2個條件:
→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
→屬于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中任一類企業。
五、應用舉例
某木制品加工企業
某木制品加工企業,主要生産實木制家具和闆式家具,主要工藝有設計、開料、打磨、油漆、烘幹、包裝,産生木質粉塵(屬于可燃性粉塵)和膩子打磨粉塵(經檢測粉塵具有爆炸性),存在開料機、砂光機、雕花機、打磨機、除塵器等裝置。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企業登記分類為21家具制造業。
認定要點:
→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
存在可燃性粉塵及相關工藝和裝置。
→是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中任一類企業。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T47542017)企業登記分類為21家具制造業為輕工行業,屬于工貿企業。
同時滿足該企業是:粉塵涉爆企業
六、相關法規檔案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刻吸取江蘇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訓深入開展安全生産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安委辦明電〔2014〕19号);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廣東深圳精藝星五金加工廠“4-29”粉塵爆炸事故的通報》(安監總廳管四〔2016〕39号);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6号);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修訂《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安全監管分類标準(試行)》的通知(應急廳〔201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