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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深夜運動、電梯機房24小時工作 想睡個好覺卻深受噪音困擾怎麼辦?

作者:星星飛翔

4月16日是世界噪音日,近年來,噪音污染問題逐漸進入大衆視野,成為備受關注的問題之一。如因鄰居作息或者裝置運作産生噪音影響生活,當事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解決糾紛?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承擔哪些舉證責任?4月15日,北京海澱法院的法官結合案例提示,主張鄰居夜裡太吵起訴索賠,需要送出證據證明;環衛清潔站深夜作業有噪音起訴要求拆除,也要考慮利益平衡問題;電梯機房有噪聲居民起訴要求改造,改造方案需有可行性。

樓上鄰居夜裡太吵起訴索賠 法院:需用證據說話

王女士和尚大爺是上下樓鄰居。王女士在家中多次聽到鋼琴聲,認為由尚大爺造成,雙方沖突逐漸更新。王女士認為,尚大爺家中存在鋼琴噪音,甚至在夜間故意通過運動制造噪音,導緻其患上嚴重的睡眠障礙症,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尚大爺停止噪音侵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并書面緻歉。

尚大爺辯稱,近期兒子一家搬來與自己同住,孫女在家簡單練習鋼琴,使用了專門的隔音墊;孫女近期有舞蹈演出,也曾穿舞鞋在瑜伽墊上練習過幾次,但都在晚上八點前結束;因孫女年幼,全家都在晚上九點前睡覺,不存在深夜制造噪音、進行騷擾的行為。

庭審中,王女士送出了錄音、手機截屏作為證據,證明尚大爺一家在深夜及淩晨故意、頻繁制造噪音影響其正常休息,尚大爺對該證據不予認可。經查,王女士因噪音問題曾多次報警,警察出警後未對雙方作出相應處理。

海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主張尚大爺故意制造噪音,應就此送出證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王女士送出的錄音中的聲音系從尚大爺家發出。王女士雖曾報警,但并未有相關部門對尚大爺家作出相應處理。鑒于王女士送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尚大爺家存在故意制造噪音的行為,對于王女士基于此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援。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友善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法官表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環衛清潔站深夜作業有噪音能否拆除?法院:要考慮利益平衡問題

小崔和小張是夫妻,二人自2012年起居住在某印刷廠宿舍。宿舍附近設有環衛清潔站,由環衛中心管理使用。小崔和小張認為,清潔站經常夜間作業,伴有巨大的振動、噪音和刺激的腥臭味,影響二人睡眠品質,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環衛中心拆除清潔站,并向二人支付醫療費5000元、交通費2000元、營養費2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萬元。

環衛中心辯稱,涉案清潔站符合相應衛生管理标準,下屬作業隊也制定了細化操作規範,最大程度避免了噪音和臭味,環衛中心已盡管理職責。

小崔和小張共同主張清潔站造成健康損害,并送出了處方、診斷報告單、醫療費票據等,但環衛中心對上述證據與案件的關聯性不予認可。經查,小崔和小張曾多次就涉案争議反映情況,有關部門曾給出由環衛中心為二人另行租房居住的方案。因二人不同意,該方案被擱置。

海澱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崔和小張的住房與環衛中心管理的涉案清潔站相鄰,二人主張清潔站散發臭味、發出噪音,影響睡眠品質,并送出了診斷報告單等證據,但相關證據并不足以證明環衛中心管理、使用清潔站之行為與二人的疾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小崔、小張要求環衛中心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就涉案清潔站是否拆除的問題,小崔和小張已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相關部門已就清潔站的保留作出答複,并提出解決方案。根據環衛中心送出的證據,涉案清潔站符合管理标準,且為該片區唯一的清潔站,承擔着周邊居民和機關的垃圾消納工作。為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相關部門已拟為小崔和小張解決住房問題,但二人未同意。故現二人要求拆除清潔站之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援。法院判決駁回了小崔和小張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應當遵循有利生産、友善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尊重曆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和先後順序,以維護不動産相鄰各方的利益平衡。需要指出的是,居民有權利選擇安靜、便利的生活環境,對于房屋周圍公共設施的設定和運作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也可以通過溝通協商、調解、訴訟等管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同時,也應注意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工作,積極解決實際問題。環衛中心作為環衛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涉案清潔站進行管理、使用時,亦應考慮對周邊居民的影響,采取更為有效、合理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防止異味、噪音的産生,為廣大市民群衆提供更好的生活環境。

電梯機房有噪聲居民起訴要求改造 法院:改造方案需有可行性

陳大娘家的一間卧室與樓内的一部電梯的機房貼鄰,夜間受到噪音困擾。為此,陳大娘與負責房屋建設、管理的安居公司進行了多次溝通,安居公司向陳大娘支付了25000元補償款。陳大娘對補償款沒有異議,但認為電梯問題仍未根本解決,安置房屋與電梯機房相鄰,沒有采取隔聲、減震措施,且機房常年24小時工作,導緻不間斷釋放低頻噪音傳入房間,嚴重影響其睡眠品質和身體健康,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安居公司變更改造機房、将機房上移到樓頂或停用電梯,停止侵害。

安居公司辯稱,涉案電梯的安裝、工程及相應技術資料均符合規範标準及設計要求;電梯噪音并未超标,屬于國家标準範圍内;公司已盡管理維修義務,對電梯進行維護,電梯運作正常。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大娘曾就電梯機房噪音問題反映情況,對此,環保部門曾兩次派出從業人員在夜間22以後前往陳大娘家中進行實地檢測,測得的室内噪聲值分别為33分貝和30.7分貝。

樓房設計機關曾就涉案電梯出具函件,顯示:“電梯井道不宜緊鄰卧室、起房間,電梯機房不宜布置在卧室、起房間的上層或與其緊鄰,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時,應采取隔聲、減振措施。設計院提出過該問題,但在當時曆史條件下,為節約投資,盡可能改善住房面積,經有關各方讨論後還是維持了該設計方案。”

海澱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居民樓内電梯機房等裝置産生的噪聲問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沒有明确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但是《社會生活環境噪音排放标準》對噪聲排放限值作出規定,該标準雖不适用于居民樓内為本樓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而設定的電梯裝置産生的噪聲的評價,但考慮電梯機房等樓内裝置在運作過程中所産生的低頻噪音,确實對樓内居民造成影響,此種情況可以參照适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标準》作為評價依據。

根據相關證據,陳大娘卧室中夜間22時以後兩次檢測的噪聲值均超過了《社會生活環境噪音排放标準》的相應标準。安居公司辯稱,電梯機房符合相關技術條件,但是未舉證證明噪聲污染系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不存在免責事由,故法院對其抗辯不予采信。另,安居公司辯稱電梯機房噪聲符合國家規定,但電梯機房内的噪聲與電梯噪聲通過建築物結構傳播至住宅室内的噪聲并非同一概念,電梯機房合格及電梯機房噪聲符合國家規定并不等同于電梯機房噪聲通過建築物結構傳播至住宅室内的噪聲排放值達到國家規定的限值以内。是以,法院認定電梯機房噪音侵權事實成立,安居公司應對電梯機房噪聲污染承擔侵權責任并停止侵害。

然而,關于停止侵害的具體方式,陳大娘堅持要求變更電梯機房位置或者停用電梯,但機房位置是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受條件限制而設定的,且已驗收合格。現将機房位置變更至樓頂上方需重新設計機房,在尚無相關可行設計方案的前提下不具備可操作性,停用電梯亦将影響該樓内其他居民正常生活。故陳大娘要求的上述兩種方案均依據不足,法院暫不支援,陳大娘可待将來提出其他可行方案後另行主張。最終法院駁回了陳大娘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房屋、電梯等公共設施建設及管理機關,應當切實考慮居民的居住需求,長遠規劃、審慎設計相關設施,并持續、定期對其進行管理、評價與控制,以免因曆史遺留問題引發新的糾紛。居民如遇相關噪聲污染等影響居住、睡眠環境,可以積極與相關機關溝通,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共同商讨解決方案,共建和諧居住環境。

(文中公司、人物均為化名)

通訊員 馮文涵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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