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電動自行車已成為人們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
但因違規停放、違規充電或改裝、更換锂電池
引發的事故觸目驚心
一起來看以下6起典型案例
了解車主、物業、賣家、房東等
不同群體需要承擔的責任
案例1
将電動自行車停在樓梯間
罰款850元
近日,北京經開區消防救援支隊深入轄區住宅小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在瀛海鎮四海路中旅亦府小區的一棟高層住宅中,一居民為圖友善将電動自行車停在了自家門外樓梯間,而且拒不整改,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現場決定對其處以罰款8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
将電池拎回家充電,引發火災
行政拘留10日
2024年2月22日,北京通州區一高層住宅小區27樓起火。經查,火災為該層住戶私自将電動自行車電池拎回家中充電時突發故障所緻。
通州區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因過失引發火災的當事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3
違規帶電池回家存放,引發火災
行政拘留12日
2024年1月4日,北京房山區一居民小區發生火災。經查,起火原因是當事人違規帶回家中客廳存放的電動自行車電池突發故障所緻。
房山區消防救援支隊聯合區公安分局調查驗證,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過失引起火災的當事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4
非法改裝電池引發火災
1人判三年六個月,1人判三年
2022年4月16日,湖南省郴州市一房屋發生火災,出現人員傷亡。事發後,消防救援大隊聯合多部門展開火災事故調查,認定起火原因為民房内電動機車锂電池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此電動自行車原裝鉛酸電池,後被改裝為锂電池,導緻電池倉失去自身密閉功能,使得锂電池内部故障起火。根據調查結果,該起火災為犯罪嫌疑人劉某、周某非法改裝電動車電池引發,符合失火案追訴标準。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失火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周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案例5
未制止違規充電引發火災
物業、車主均擔責
2021年10月28日午夜,浙江省某小區一層樓梯間發生火災,造成停在該處樓梯邊的三輛電動車及樓梯間電梯配件和交換機燒毀。勘查結果顯示,涉案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系住在該小區的徐某、陳某,使用物業公司管理的插線闆給電動車充電,導緻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兩車,随後又引燃周邊胡某使用旁邊弱電箱插電闆充電的電動車,三輛電動車着火,進而引發火災。監控視訊顯示,朱某将陳某的電動自行車推至樓梯間内充電,有物業公司從業人員路過現場未予制止。
法院判決各被告賠償4名受傷人員的人身損害、家庭财産損失共200餘萬元。其中,小區物業公司和徐某各承擔30%,陳某和朱某共同承擔30%,胡某承擔10%。
案例6
房東疏于管理,租戶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緻人死亡
房東、租戶各判一年四個月
2019年某日,租戶劉某将其私自加裝了“增能電池”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在一層樓梯口充電。次日淩晨1時40分許,該電動自行車發生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導緻1人死亡,3人燒傷,現場部分财物被燒毀。
綜合案情分析,房東周某對其存在消防逃生隐患的出租房屋疏于管理,導緻租戶為私自加裝電池之電動車充電中發生火災;租戶劉某安全意識淡薄,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私自改裝電動自行車電池并違規充電,引發火災。法院最終依法判決房東周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租戶劉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在日常生活中
電動自行車是人們出行
常用的代步工具
在為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
它帶來的火災隐患也不容小觑
一旦發生電動車起火事件
車主個人、小區物業、電動車廠商責任
究竟誰該擔責呢?
視訊加載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過失引起火災的;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故意破壞或者僞造火災現場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産品以外的其他财産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産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将産品投入流通的;産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産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準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産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生産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生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産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内設定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定,并與高層民用建築保持安全距離;确需設定在高層民用建築内的,應當與該建築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七)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阿消提示
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切勿心存僥幸!
預防電動自行車火災
請牢記七個“嚴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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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禁購買不合格電動車及配件。不合格、非标或超标的電動車、電池、電線、充電器,會增加火災風險。
2.嚴禁擅自改裝。擅自改裝電池、加裝音響、照明等,容易造成線路超負荷引發火災。
3.嚴禁不按規定停放。嚴禁在未落實防火分隔、監護等防範措施的住房、地下車庫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電動自行車。
4.嚴禁在非規定區域充電。嚴禁在人員密集場所和住宅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架空層、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不能将電池帶回家充電。
5.嚴禁“飛線充電”。嚴禁采用私拉電線、亂裝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術标準和管理規定的方式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6.嚴禁在易燃品附近充電。電動車充電要遠離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
7.嚴禁長時間充電。車輛應避免充電時間過長,整夜充電且無人看管,一旦電池、電線等出現問題,極易引發火災。
目前大陸兩輪電動自行車保有量
至少已有3.5億輛
平均每4個人中
就有1人擁有電動自行車
如何讓我們的“坐騎”安全聽話
聽阿消來給你支招
▌來源:應急管理部、南昌消防
▌編輯:李俊穎
▌校對:王彩彩
▌稽核:邢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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