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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婚姻五)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婚姻五)

  本條是關于收養基本原則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展現着血脈與家族的存續,還标志着一個國家從人倫習俗到立法上的包容性與豐富性。收養制度的本質是突破自然血親關系的紐帶,同時也是在法律上承認拟制血親關系的一項親屬制度。大陸最早對收養關系進行規制的法律為1991年原《收養法》,該法第2條規定,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第3條規定,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第19條規定,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1998年修正原《收養法》時,從平衡收養關系各方權益保護的角度,新增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表述,規定為“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本條在吸收1998年修正的原《收養法》有關收養制度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如下完善:(1)将“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的具體表述上升為“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這一原則性表述,是《民法典》在收養領域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展現。(2)删除了“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表述,因為《民法典》總則編中的第4條和第8條分别确立了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和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原則。收養關系當事人作為民事主體在收養活動中應當遵循《民法典》的各項基本原則,是以婚姻家庭編沒有必要再重述這些原則内容。(3)删除了第3條“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的内容,原因在于随着大陸生育政策的調整,婚姻家庭編已經不再将“計劃生育”作為基本原則。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婚姻五)

本條是對收養子女原則的規定。

收養通常是為了滿足收養人沒有子女而渴望收養子女、組建完整的家庭的願望。收養即使具有這樣的目的,也必須依照收養的法律要求進行。收養的基本原則是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在這個原則之下,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因為,任何被收養人都是獨立的個體,都是具有人格尊嚴的民事主體,應當受到尊重;而且被收養人多數都是未成年人,是祖國和民族的未來、希望,必須有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隻有符合這樣要求的收養關系,才是法律承認的收養關系。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借口收養而買賣未成年人的現象。這是社會的醜惡現象,必須嚴格禁止,嚴厲打擊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婚姻五)

金甲、金乙訴任甲、吳某某等收養關系糾紛案

案情:金某某生前未婚,曾因犯罪被判刑入獄數年。某日,共同投資經營、有相應的經濟來源的任甲、吳某某将任乙送養給金某某,并辦理了收養登記手續。後金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姐姐金甲、金乙訴至法院,請求确認金某某與任乙之間的收養行為無效。一審法院認為,任甲、吳某某并不存在有特殊困難,導緻無力撫養任乙的情形,不具備送養的條件;金某某的經濟情況和犯罪記錄足以說明其不具備收養任乙的能力,故雙方的收養行為無效。任甲、吳某某、任乙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金某某顯然不具備較任甲、吳某某更好的綜合條件,且雙方不具備送養、收養的客觀條件,故一審法院判決雙方的收養行為無效并無不當。

五 解 析

根據《收養法》第2條的規定,金甲、金乙有權主張其弟弟金某某與任乙之間的收養關系無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實行收養制度的首要目的。尤其是對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難而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通過收養的成立,可以使他們在溫暖的家庭中生活,得到養父母的撫養教育,健康成長。本案的焦點是金某某與任乙之間的收養關系是否成立。金某某收養了任乙,但金某某顯然不具備較任甲、吳某某更好的綜合條件。任乙與其生父母任甲、吳某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任乙的健康成長。由于金某某與任甲、吳某某不具備收養和送養的條件,故金甲、金乙有權主張其弟弟金某某與任乙之間的收養關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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