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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小夥自掏腰包,2萬塊安裝64盞路燈,引發網友質疑沒資質

作者:山複爾爾

近日,河北石家莊一名40歲的安徽男子因未經相關部門準許,私自在一條3公裡長的鄉間道路上安裝了58盞太陽能路燈,引起了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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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再次凸現出個人行為與法律規定之間的關系問題,以及如何在法治和公衆熱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這對于推動社會進步和公益事業的發展都具有很重要的借鑒意義。

具體來看,這名男子安裝路燈的初衷是為了改善當地夜間道路的照明條件,從某種程度上說他的行為是出于公益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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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為公共設施,路燈的安裝必須符合一定的标準,比如光源的強弱,照明範圍的大小等技術參數,此外更重要的是需要評估路燈設定是否會給行車和行人的交通安全帶來隐患。這牽涉到許多專業知識,僅憑個人的主觀判斷是不夠的。

當地政府了解後表示,他們也承認這名男子的初衷是好的,但他的做法實際上違反了程式正義。根據相關規定,如安裝公共設施等項目,必須向有關部門報批,經過實地評估和論證,符合相關标準後才可以建設。這與公共安全和管理有關,不能因個人善意而置之不理。與男子溝通後,政府要求他自行拆除已安裝的58盞路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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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政府的處理方式是正确的。但我們同時也不能是以否定這名男子的參與熱情。事實上,我們應該鼓勵和支援公衆多參與到社群建設和環境改善等公益事業中來。那麼如何在這兩方面找到一個平衡點呢?

網友熱議

有網友表示:沒有安裝證随意安裝路燈,建議當地政府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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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表示:他就屬于走了別人的路,讓别人無路可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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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表示:建橋修路乃人間大善,何況是安裝路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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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表示:私自改建,七日内必須拆除,如不拆除,電費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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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表示:2萬元58盞路燈,你讓市政路燈怎麼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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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有以下幾點看法:

其一,政府部門應該主動與這類具有公益熱情的個人或者組織進行交流,了解他們的需求和想法。同時,給予必要的指導,解釋清楚相關法律和标準,引導他們按規範的方式解決問題。

其二,在項目不太複雜的情況下,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的适度放寬。比如,先允許臨時使用,同時要求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内補辦手續。這可以令公衆的熱情得到發揮,也不失去法律的限制。

其三,為這類有公益事業精神的個人群組織提供一定資金或物資支援。做到識人志同,有助于他們更好地開展公益項目。

其四,政府部門也要注意宣傳和解釋原因,避免給公衆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輿論導向将直接影響公衆對此類事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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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隻有在法律法規的架構内,給予必要的鼓勵和支援,公衆的參與熱情才能長期積極有效地發揮作用,促進社群建設和公共福利事業的發展。相信隻要各方共同努力,定能找到一個既維護法律的同時也能激發公益精神的良好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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