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時節,天幹物燥,誘發火災多發、頻發的因素增多,風險隐患急劇攀升,火災防控壓力增大,為切實加強野外火源管控,保護人民群衆的生命财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關于轉發自治區公安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風天氣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新政辦發〔2017〕5号)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焉耆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從即日起,在全縣範圍内實行室外禁用明火,現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禁火時間
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包含本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禁火區域
焉耆縣社會機關,各鄉鎮場、村居民聚集區、蔬菜大棚、農田、排堿渠、林帶、山區、草場;耐火等級較低的棚戶區、城鄉結合部和住宅小區;
棉花、木材、蘆葦、糧食等可燃物集中的倉庫、堆場等場所在此期間禁止動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
(一)嚴禁在農田防護林帶及其周邊燒荒、焚燒農作物稭稈、農田地膜及垃圾等。
(二)嚴禁在公墓、陵園以外的場所使用明火焚燒紙錢和香燭;需設定專門焚燒的區域,安排專人負責看守,做到人離火滅。
(三)嚴禁在野外野炊、烤火、攜帶火種及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發火災的行為。
(四)嚴禁在蔬菜大棚、農田、排堿渠、林帶内焚燒樹枝、楊絮、柳絮、雜草或丢棄煙頭等其他可燃易燃物。
(五)嚴禁随意傾倒爐竈灰燼和丢棄煙頭。
(六)嚴禁焚燒楊絮、柳絮。
(七)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附近使用明火。
(八)嚴禁在集貿市場、商場、公共娛樂場所等易引發火災的場所内部及周圍使用柴草、木炭、煤炭等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經營用火。
(九)嚴禁外來人員攜帶火種進入葦區(葦場),嚴禁在葦區(葦場)150米周邊燒荒、焚燒田間稭稈、地膜及環境整治中清掃的垃圾雜物及其他動火行為發生。
(十)在其他有明令禁止動用明火的場所,要嚴格落實禁火措施。
四、法律責任
(一)對違反本令規定的機關和個人,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中屬公職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有老人、兒童、精神病人等防火高危人員的家庭,監護人要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因管理不善而引發火災的,監護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任何機關和個人發現火災隐患或火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消防救援大隊報告。
(三)焉耆縣人民政府禁火令自釋出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舉報電話:119、110、0996-6016119
焉耆回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來源:焉耆回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稽核:劉豫
責編:張燕
編輯:馬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