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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群衆主動上交危爆物品和舉報涉危爆物品違法犯罪線索給予獎勵的通告

作者:兵團警方

關于對群衆主動上交危爆物品和舉報涉危爆物品違法犯罪線索給予獎勵的通告
關于對群衆主動上交危爆物品和舉報涉危爆物品違法犯罪線索給予獎勵的通告

關于對群衆主動上交危爆物品和舉報涉危爆物品違法犯罪線索給予獎勵的通告

關于群衆主動上交危爆物品和舉報涉危爆物品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公安機關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與群衆路線的有效結合,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危爆物品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提高群衆自我防護和主動檢舉揭發涉危爆物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識,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危爆物品主要指槍支(軍用槍、民用槍、非制式槍)、彈藥(軍用子彈、民用子彈)、爆炸物品(炸藥、雷管、索類、震源彈、黑火藥煙火劑等)、易制爆物品(火柴、氯酸鉀、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铵、硫磺、鋁粉、高錳酸鉀等)、各類炮彈(航彈、地雷、手榴彈等)、仿真槍、管制刀具、弩等。涉危爆物品違法犯罪線索包括涉及上述危爆物品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持有、私藏、攜帶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利用上述危爆物品預謀組織、策劃、實施爆炸、傷人等暴力恐怖活動等情況的線索,及相關可疑人、事、物、車等線索。第三條 群衆主動上交危爆物品獎勵标準:1.上交槍支的,軍用槍每支獎勵500元,民用槍和非制式槍每支獎勵300元;主動上交子彈的,每發獎勵5元。2.上交爆炸物品的,雷管每枚獎勵30元,炸藥每公斤獎勵20元,黑火藥、煙火劑每公斤獎勵10元,索類每米獎勵5元,震源彈、手榴彈、地雷每枚獎勵100元。3.上交非生産生活用途大刀等管制刀具及仿真槍的,參照市場價予以獎勵;主動上交弩的,每支獎勵100元。4.群衆發現遺棄的危爆物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予以收繳的,參照前述1、2條進行獎勵。5.上交易制爆物品的,不在獎勵範圍内。第四條 對群衆舉報被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破獲案件的涉危爆物品違法犯罪線索,根據案件收繳危爆物品的種類、數量及社會效應等确定獎勵金額。1.破獲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繳爆炸物品達以下數量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獎勵:炸藥500克,黑火藥、煙火劑1000克,雷管10枚,導火索、導爆索20米或者手榴彈、地雷1枚以上的。2.破獲非法持有、私藏槍支案件,收繳槍支彈藥達以下數量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獎勵:軍用槍、民用槍(獵槍、小口徑槍)、非制式槍(火藥槍、仿制槍、自制槍、改制槍)1支或者氣槍2支,軍用子彈10發、民用子彈50發以上的。3.收繳仿真槍10支、管制刀具20把、弩1支以上或者查破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弩案件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獎勵。4.查破涉爆涉槍重大案件或取締非法制販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窩點以及非法組織販賣的網店(商鋪)等網絡販槍窩點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獎勵。5.舉報非法運輸、儲存煙花爆竹及違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獎勵。6.群衆舉報線索為防範或偵破涉危爆物品暴恐案件發揮特别重大作用、貢獻特别突出的線索,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獎勵。7.根據群衆舉報線索,查處一起房屋租賃違法案件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獎勵。8.根據群衆舉報線索,查實轄區實有人口中有涉恐、涉暴犯罪嫌疑人員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查破重大涉恐涉暴案件的,視情給予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獎勵。第五條 群衆可向兵團、師市、墾區公安機關及派出所上交危爆物品和舉報涉危爆物品違法犯罪線索。考慮危爆物品運輸安全,原則上按照屬地就近上交。群衆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一)撥打“110”報警電話或轄區公安派出所、警察局電話舉報;(二)通過信件向公安機關舉報;(三)到公安機關或向執勤民警當面舉報。第六條 群衆主動上交的危爆物品和舉報的線索符合獎勵标準的,原則上由接收和受理的公安機關進行獎勵。公安機關将根據收繳物品的種類、數量、線索作用、社會效應等情況,分級對群衆進行獎勵。獎勵工作原則上一事一獎,不重複獎勵;但對為防範或偵破暴力恐怖事件發揮特别重大作用、貢獻特别突出的,不限獎勵次數。第七條 群衆主動上交危爆物品和舉報的涉危爆物品違法犯罪線索獎勵工作原則上每半年組織一次;特别重要的線索,随時予以獎勵。上交物品不符合獎勵标準或舉報線索未查證屬實的,不予獎勵;對匿名舉報,無法核實身份的,不列入獎勵範圍。因線索處置環節屬涉密内容,不接受群衆對獎勵情況的咨詢。第八條 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内,憑本人有效證件或委托他人領取;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第九條 為擷取獎勵盜竊危爆物品或借舉報之名實施誣告陷害他人,編造、傳播虛假恐怖資訊,謊報警情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十條 公安機關将保障舉報人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在查證、宣傳、獎勵等工作中不得披露舉報人資訊。洩露舉報人資訊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兵團警察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8日起實施。2014年6月16日兵團警察局印發的《關于群衆主動上交危爆物品和舉報涉危爆物品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兵團警方提醒:涉槍涉爆犯罪嚴重威脅社會治安穩定,危害群衆生命财産安全,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屬于違法犯罪行為。群衆如有槍爆物品,必須主動上交公安機關處理,否則一經查獲将嚴肅追究法律責任。希望廣大群衆支援配合公安機關嚴厲打擊涉槍爆違法犯罪活動,共創良好社會治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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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兵團警察局治安總隊

編輯:張财源

責編:李 彤

稽核:王 琴

微信ID:XJBT-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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