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周一,但是是上班的第二天
原本周末2天,清明周四額外休1天,賺了。
現在倒好,連上6天,感覺自己虧大了。
如果說還有比調休更衰的事兒,那就是我被人告了。
事情是這樣的:
很多年前,我發文時,用過一張明星的照片。
我發誓,絕對沒說他一句壞話,我是真的很喜歡他。
去年底,突然收到明星發來的律師函,說我侵犯其肖像權,要求賠償。
這事兒本來就是咱的錯,賠償也是應該的。
但對方要求的金額實在太高了,賠不起,也協商不下來,隻好對付公堂了。
第一次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在法庭,我真的特别緊張。
還沒開庭呢,我就已經跑了好幾趟廁所了。
不過,我們這個法庭,和電視劇裡面的不太一樣。
和我想象中的,也不太一樣。
外觀沒那麼雄偉,裡面也沒有觀衆席,和那麼多從業人員。
就很小一間房,和公司會議室差不多大。
裡面擺着四張桌子,每個桌子後面坐一個人,分别是:
法官、書記員、原告和我。
庭審的大部分時間,都是在讨價還價。
法官會根據照片數量、用于商業程度、被告經濟實力等,綜合确定賠償金額。
我是個人使用,認錯态度也比較好,照片也沒有直接用于商業用途。
最終把賠償金額,确定在4千塊。
剩餘小部分時間,是法官在指導書記員寫庭審記錄。
4千塊,如果能和偶像見上一面,也挺值得。
如果能再來個合影或者簽名之類的,就更超值了。
畢竟,演唱會的内場門票,都不止這個價。
可惜,我想多了。
别說明星了,我連他助理和經紀人,都沒見着。
原告席上,隻有代理律師,而且還不是該明星的禦用律師。
除了這場侵權案,他們之間并沒有其他合作。
庭審當天,除了我,還有其他幾組被告。
雖然原告是不同的明星,但代理律師都是同一個人。
真是流水的被告,鐵打的原告代理律師。
完事之後,我本想和原告律師加個微信。
後面如果有遺囑、合同等問題,可以付費咨詢一下。
但被人家婉言謝絕了。
大意就是說,他們隻打這種明星侵權案。
後來才知道,這個律師團隊,就幹一件事情:
幫維權。
首先,他們在網絡上,收集各大明星被侵權的證據。
然後,聯系明星,拿到授權,幫明星維權。
最後,給侵權者發律師函,通過訴訟或者協商,幫明星拿到賠償款,自己則按比例獲得律師費。
有知名演員,通過維權,已經獲得了大幾百萬的賠償款。
而且他們是會挑起訴法院的。
據說,他們之前在西邊的一個法院,每次賠償金額判得都比較低。
最近才轉戰東邊的這家法院的。
原來區域,可能會影響判決結果呀,奇奇怪怪的知識又增加了。
怎麼那麼像“南山bi(第四聲)勝客”呢?
放心啦,我是在北京被人告的,不是深圳南山啦
今天分享這個糟心的經曆,就是想給大家提個醒:
很多時候,不是你用明星照片的同時帶貨,才會被認定為商業行為。
舉個極端的例子:
很多年,你每天都在發,某某好帥啊,我好喜歡他,沒問題。
突然有一天,你有了商業行為。
這就很難界定,照片和商業行為之間的關聯了。
而且,這些專門維權的律師,并不是拿到證據立刻起訴。
基本都是攢一波,過好一陣子,集體起訴。
是以不要覺得,發了半年沒事,就真的沒事。
人家也許是在憋大招。
咱别一不小心,就違法了。
PS:
我一直以為法院書記員都是用速錄,沒想到和我們一樣,也用某狗輸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