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低基數交社保,員工離職可以要經濟補償嗎?多地人社部門明确了!
按照最低繳費基數交社保
違法嗎?
最低工資≠社保繳費。
舉個例子:
北京2023年最低工資标準為2320元,但是,北京2023年最低社保繳費下限為6326元。
根據《關于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号)檔案的規定:
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确定,職工工資越高,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
同時,該檔案對繳費基數設定了上限和下限,具體來說:
- 下限:繳費基數低于各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60%),就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 上限:如果繳費基數高于各地規定的最高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300%),就按照最高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是以,社保按照當地最低繳費基數進行繳納是不合法的,員工社保繳費基數需要按照員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來确定。
需要明确的是,新員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也不是随意定的。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明确,新員工以起薪當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的繳費基數也是以起薪當月工資作為當年繳費基數。
總結一下基數核定的原理:老員工基數核算按照上年的月均工資來核定,新員工按照入職首月的工資進行核定,即新人首月起薪,老人上年月均,社平上限和下限截取基數來核定。
未足額繳納社保
員工離職能否索要補償金?
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深圳市
政策原文:
https://www.szcourt.gov.cn/article/30002510
該指引明确表示:
用人機關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機關繳納,用人機關在勞動者要求之日起一個月内未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機關應支付經濟補償,但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具體裁判案例可見:
深圳市某保安公司與葉某勞動糾紛案件
争議焦點:用人機關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支援經濟補償金。
最終判決:中航保安公司支付葉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1,669.29元。
判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機關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機關繳納;用人機關未在一個月内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機關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天津市
天津市的檔案中表明,社保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隻要機關有過錯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天津市進階人民法院印發《天津法院勞動争議案件審理指南》明确: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适用:未依法繳納社保費而被迫辭職】
勞動者以用人機關未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無正當理由停繳社會保險費,或者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二、 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北京市
政策原文: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1912/t20191206_944294.html
該通知明确:
勞動者以用人機關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機關支付經濟補償的,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種是用人機關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或雖建立了社保賬戶但繳納險種不全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援。
另一種是用人機關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援;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機關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作。
2.浙江省
浙江省的兩個檔案明确表示,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浙江省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釋出的《關于勞動争議案件處理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明确:
勞動者以用人機關未足額繳納或已經征收部門審批的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機關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浙江省勞動仲裁院關于勞動争議案件處理若幹問題的解答》:用人機關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能否作為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用人機關因過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但用人機關有證據證明确因客觀原因導緻計算标準不清楚、有争議,或确因經營困難、具有合理理由或經勞動者認可,或欠繳、緩繳社會保險費已經征繳部門審批,勞動者以用人機關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機關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機關這樣交社保,違法!
除了機關按最低基數給員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這6個社保繳納的誤區,企業和個人也要避免。
誤區一:員工可以自願放棄社保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确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機關和勞動者設定的強制性條款,用人機關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是以,不管用人機關采取什麼辦法和籍口,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隻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于違法行為。
圖檔來源:中國新聞網微網誌
誤區二:試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會保險法明确規定,用人機關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是以,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誤區三:不簽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實務中,有些用人機關會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職工繳納社保,殊不知,勞動關系的确定可不僅取決于一紙合同,隻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個人與機關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就必須得交。
具體規定看下圖:
圖檔來源:人社部官網
誤區四:機關必須為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為法定代表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取決于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稱法人代表)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時,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時,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其不屬于社會保險的強制參保對象。
綜上,需不需要給法定代表人交社保,關鍵看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來源:人社部網站、中國會計報、中國新聞網微網誌、51社保網、稅政第一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