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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立法,對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等進行規範

作者:廣東普法

廣州在全國率先

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立法

建立小區應同步建設充電設施

率先立法,對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等進行規範

近日,《廣州市物業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獲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準許,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按照“小切口”立法思路,全文共有十九條,主要對政府及其部門職責、建立物業小區配建充電設施比例以及既有物業小區充電設施的改造、建設、管理、維護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率先立法,對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等進行規範

01

建立、改建、擴建物業小區配建停車位

100%建設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

《規定》明确,建立物業小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比例要求為配建停車位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并納入整體工程驗收範疇。同步建設充電設施的,應當具備智能有序充電功能;預留安裝條件的,應當滿足停車位直接裝表接電需要。改建、擴建物業小區建立車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

02

推進老舊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和改造

《規定》明确,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等應當推進既有物業小區充電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符合條件的,應當将充電設施建設或者預留安裝條件納入老舊小區改造内容;不符合條件或者未實施老舊小區改造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建設智能有序公用充電設施,或者在周邊合理範圍内規劃建設充電設施、投放共享移動充電設施。

03

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規定》明确,在物業小區建設充電設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建設充電設施的汽車庫和停車場應當依法通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者備案,并按照規範設定必要的消防設施。
  • 擁有車位産權或者一年以上有效期限車位使用權并經車位産權人同意,同一車位僅可以報裝一個充電設施。
  • 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相關技術标準和管理要求。
  • 施工機關應當遵循相應的施工規範、技術要求和消防、人防等要求,遵守公共區域物業管理規定,不得擅自改建、擴建。
  • 充電設施應當依據相關标準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或者施工機關應當将充電設施驗收合格報告等材料提供給供電企業和物業服務人。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04

物業不得阻撓或者妨礙充電設施建設

《規定》明确,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申請人、供電企業、充電設施施工機關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協助提供相關圖紙資料和接入條件,不得阻撓或者妨礙充電設施的建設,不得索取不正當利益。

明确居民可以通過撥打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供電服務熱線等方式,對物業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過程中的電力增容、物業服務人不配合或者無理由拒絕以及相關安全隐患和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物業服務人不配合、阻撓或者妨礙充電設施建設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索取不正當利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5

物業小區變壓器增容改造

《規定》明确,明确供電企業負責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工作,提供物業小區充電設施用電報裝和電力增容等服務,同時明确供電企業摸查、收集用電需求,做好物業小區充電設施供電規劃布點資訊公示,前瞻性地滿足充電設施發展需求。

物業小區剩餘電力容量不滿足充電設施建設時,變壓器為公共變壓器的,由供電企業負責電力增容改造;變壓器為專用變壓器的,由專用變壓器所有權人負責增容改造。新增變壓器用地涉及業主共有用地的,由業主通過法定程式落實。

06

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是充電設施的安全責任人

《規定》明确,物業小區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是充電設施的安全責任人,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負責充電設施的日常安全維護、保養和隐患排查、整改等。

自用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可以委托充電設施建設營運企業、電動汽車生産銷售企業等相關機關對充電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

對于不再使用的充電設施,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内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銷戶,拆除相關設施裝置,恢複原狀,并告知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

充電設施建設營運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為其建設營運的充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居民可以為其建設的自用充電設施及其所在車位購買公衆責任險。

文章來源:廣東普法綜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廣州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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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立法,對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等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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