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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全力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作者:淄博中院
嚴懲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全力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近日,博山法院依法審結李某某職務侵占罪、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山東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間,以虛假事由侵占公司财産23萬餘元。2021年以來,李某某根據在山東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客戶資訊,違反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定約定,私自與兩外國公司客戶的境内采購人員聯系,争取訂單後自行組織貨源完成交易,擷取違法所得70餘萬元。

2023年12月20日,博山檢察院以職務侵占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對李某某提起公訴。2024年2月6日,博山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以職務侵占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刑罰,為被害機關山東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挽回經濟損失20餘萬元,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賠因侵犯商業秘密給被害機關造成的經濟損失70餘萬元。

典型意義

嚴懲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全力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一、

嚴懲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争環境。國家鼓勵公平競争,但違反保密義務,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謀求市場佔有率或競争優勢的犯罪行為應受法律制裁。本案被告人違反保密協定和誠信原則,使用知悉的商業秘密為自己謀利,導緻被害機關生産經營遭受重大損失,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嚴懲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全力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二、

引導被害機關實質性參與訴訟,合理确定損失數額。博山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及時向被害機關送達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推動被害機關實質性參與庭審,就案涉争議的關鍵問題發表意見,準确查明案件事實。在征求被害機關意見基礎上,博山法院依照《反不正當競争法》和《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按照被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被害機關損失數額,并責令被告人予以全額退賠,有效保障了被害機關的合法權益。

嚴懲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全力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法條連結

嚴懲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全力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機關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機關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擷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擷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

第十七條 第三款 

因不正當競争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确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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