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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條(融資租賃九)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七百四十三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緻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明知租賃物有品質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隻能由其對出賣人行使的索賠權利,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條(融資租賃九)

  本條是關于出租人妨礙索賠、怠于索賠時的責任承擔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從法律規定的角度看,原《合同法》第240條規定了出租人對于承租人行使買賣合同項下的索賠權,應當予以協助。但是上述協助義務的具體表現形式以及違反協助義務的具體情形有哪些,理論和實務操作過程中标準不統一。2014年3月,原《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18條對此予以明确,具體列出了出租人違反協助義務的四種情形。《民法典》對此予以吸收,規定了出租人存在妨礙承租人依約行使索賠權應當承擔責任的具體情形,便于實踐操作,也有利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行使索賠權過程中,能夠根據法律規定明确各自的權利義務,在理論和實踐中對于該問題形成統一認識。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條(融資租賃九)

本條是出租人對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承擔責任的規定。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于出賣人傳遞買賣合同标的物違約的索賠權,原則上屬于承租人,是以,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應當由承租人自己負擔後果責任。隻有出租人違反義務,緻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出租人才應當承擔責任,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承擔行使索賠權利失敗責任的事由是:

1.明知租賃物有品質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将會使承租人因出租人的不作為而緻自己無法查知标的物品質瑕疵,因而不能及時行使索賠權,導緻索賠逾期。

2.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違反出租人對承租人索賠的協助義務,也是索賠失敗的原因。

出現這兩種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向出租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

在融資租賃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中約定隻能由出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的索賠權利,承租人無權行使,隻能由出租人行使。如果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賠權,造成承租人的利益損害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條(融資租賃九)

段某等訴中國電建集團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電建公司系由中國水電建設集團租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電租賃公司)于2014年9月變更而來,而水電租賃公司又系中國水電建設集團租賃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更名而來。2006年1月16日,水電租賃公司與段某簽訂《工程機械租賃合同》。對于段某在本案訴訟中以涉案挖掘機存在品質問題為由提出主張,且于2015年向電建公司遞交索賠函要求後者向新興公司行使索賠權,以及向新興公司遞交索賠函,法院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4條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段某在行使品質問題的索賠權無任何法律障礙的情況下,起訴要求出租人電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屬主體錯誤,應予駁回。

五 解 析

根據民法典第743條之規定,出租人在明知租賃物有品質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或者怠于行使融資租賃合同或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隻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并導緻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時,對承租人承擔相應責任。而本案中,段某僅以索賠函未獲新興公司答複為由主張已構成索賠失敗不能成立,亦不能證明電建公司存在上述導緻其向新興公司索賠逾期或索賠失敗的法定情形進而應當向其承擔賠償責任。是以,段某在其有權直接向新興公司主張品質賠償而僅向新興公司發出索賠函未獲回複的情況下,尚未滿足依據民法典第743條所要求的電建公司承擔相應責任的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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