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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融資租賃十一)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七百四十五條

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融資租賃十一)

  本條是關于出租人對租賃物所有權的登記對抗效力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是《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第242條基礎上修訂形成。原《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産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産财産。”之是以對出租人對租賃物所有權的規定作出這一修改,是由于整個《民法典》所期望實作的目标之一是消滅隐形擔保。融資租賃合同表面上是一個有關租賃的合同,但實際上承擔着擔保的功能。按照原《合同法》前述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雖然享有名義上的所有權,但是這個名義上的所有權卻産生了一個真正所有權的效果,使得出租人在承租人破産的時候可以行使取回權。基于實作優化營商環境、消滅隐形擔保的總目标,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明确了必須登記了才能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除了上述總目标的實作以外,由于《民法典》已經确立了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所有權本質上起到了擔保的作用,事實上是擔保的具體形式之一,是以,對于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對抗效力,應适用《民法典》第414條的規定加以确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融資租賃十一)

本條是對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所有權的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于出租人。這是因為融資租賃合同畢竟是租賃合同,租賃物的所有權隻有屬于出租人,承租人才能夠依據租賃合同對自己沒有所有權的标的物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如果租賃物歸屬于承租人所有,就失去了租賃合同的意義,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了。

融資租賃的租賃物多數是大型的機器裝置等,屬于準不動産,需要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登記。出租人對租賃物未按照規定進行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此,出租人應當善盡所有權人的注意義務,因為租賃物盡管屬于自己所有,但是占有和使用、收益權能均脫離了自己而在承租人手中,是以應當善盡登記義務,避免發生意外給他人造成損失。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融資租賃十一)

安徽信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樂山市沙灣中盛陶瓷有限公司、樂山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灣支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2012年2月10日,安徽信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信成公司)、樂山市沙灣中盛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沙灣中盛公司)與廣東科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科達公司)簽訂了五份《購銷合同》,約定廣東科達公司向沙灣中盛公司供應KD3800C瓷質磚自動液壓機五台、瓷質磚全自動抛光生産線一條、工程一套等裝置。應沙灣中盛公司融通資金的要求,上述裝置由安徽信成公司從廣東科達公司處購買後,再以融資租賃方式将裝置出租給沙灣中盛公司。2012年7月11日,安徽信成公司就該租賃裝置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系統進行了初始登記,并在裝置顯著位置标示:“本機器為融資租賃裝置,所有權人為:安徽信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法院判決,本案中,首先,原告安徽信成公司已在租賃裝置的顯著位置上作出辨別,表明此批裝置屬于融資租賃物且屬于原告所有;其次,商業銀行沙灣支行與被告沙灣中盛公司簽訂抵押合同時,未按照銀行行業規定登入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再次,被告商業銀行沙灣支行亦未要求被告沙灣中盛公司提供抵押裝置的增值稅發票原件,以确定該抵押裝置确為被告沙灣中盛公司所有。鑒于以上情形,被告商業銀行沙灣支行提出的其與被告沙灣中盛公司簽訂抵押合同時盡到了審查義務,有理由相信案涉裝置屬于被告沙灣中盛公司所有,屬于善意第三人的抗辯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被告商業銀行沙灣支行應當知道抵押物“工程一套”裝置屬于融資租賃物且屬于原告所有,其不屬于善意第三人,對其抗辯不予采信。被告商業銀行沙灣支行不能享有對上述融資租賃物的抵押物權。

五 解 析

融資租賃合同中,在出租人于租賃物的顯著位置進行有效辨別,且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對融資租賃物進行了初始登記的情況下,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租賃物抵押給第三人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第三人不能以善意第三人進行抗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及第三人登出抵押登記的訴訟請求,符合民法典第745條的規定,應予支援。本案中,安徽信成公司已經對标的裝置進行了登記,可以對抗沙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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