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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法規重大變化

作者:大同交通廣播

随着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法律制度的完善與更新成為了國家治理的必然要求。2024年,國務院對一批行政法規進行了修改和廢止,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為大家列舉了比較關心的幾個現象,具體情況如下:

2024年行政法規重大變化

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1.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資訊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企業因連續兩年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則吊銷營業執照)

2.企業公示資訊隐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處1萬以上5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吊銷營業執照。(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年内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應當依法辦理登出登記,否則會做出相應處理。

4.鼓勵企業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依法申請修複失信記錄。政府部門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并修複失信記錄的,應當及時将上述資訊與有關部門共享。

7. 删去《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6條第1款中的“郵電部”。第7條第1款中的“郵電部,電子工業部,國家教育委員會”修改為“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

8.将《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修改為“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9. 将《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對外貿易法修改。第68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修改行政法規的必要性

規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其适應性和時效性至關重要。随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一些過去的行政法規可能已經無法适應新的形勢和需求,甚至可能成為制約發展的障礙。是以,及時修改這些法規,不僅是對法律體系的完善,更是對社會發展的積極響應。

2024年行政法規重大變化

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布)

2. 煤炭送貨辦法(煤炭工業部,鐵道部修訂,1965年12月6日國務院批轉)

3.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1982年3月16日國務院釋出,1986年6月4日國務院修訂釋出)

5.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根據2011年1月8日修訂)

6. 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裝置管理條例(1987年7月28日國務院釋出)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施行條例(1993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0号釋出,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8.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1992年7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3号釋出,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9.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1988年6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号釋出,根據1990年2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

2024年行政法規重大變化

廢止行政法規的原因

除了修改,廢止一些行政法規同樣是必要的。一些過時的、不适應目前社會發展需要的法規,如果不及時廢止,可能會阻礙社會的進步和法治的推進。通過廢止這些法規,可以為新的法規騰出空間,為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寬松的環境。

總的來說,2024年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是大陸法治建設程序中的一項重要舉措。這一決定有助于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準,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同時,它也提醒我們,法治建設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需要我們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完善和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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