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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未到庭但庭後出具書面意見提出已超訴訟時效,二審應予支援

作者:法律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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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某與齊某某原系買賣關系,黃某某為賣方,齊某某為買方。黃某某訴稱,齊某某在此前的買賣過程中存在拖欠黃某某貨款的情況,黃某某送出了齊某某于2010年9月22日出具的《欠條》一份,載明“今欠黃某某貨款人民币柒萬元正,定于2010年10月20日前還清,如期未還按法律程式解決(2010年11月16日前未付從迪亞天津賬戶扣除)”,《欠條》上有齊某某的簽名及身份證号碼。黃某某表示因齊某某未履行給付義務,經催要未果,訴至法院。

開庭未到庭但庭後出具書面意見提出已超訴訟時效,二審應予支援

齊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齊某某給付黃某某貨款70,000元,車費和住宿費814元;2.訴訟費由齊某某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争議焦點是黃某某主張的貨款70,000元是否應予支援。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間内行使權利而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本案的貨款發生至遲不晚于2010年9月22日,案涉《欠條》中明确載明于2010年10月20日前還清,故黃某某在2010年10月20日起已明知其權利受到了損害,其應當在此後的2年訴訟時效内及時主張權利,但黃某某直至2023年才就該筆貨款首次提起訴訟,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訴訟時效存在中斷或中止的事由,其怠于主張權利導緻訴訟權利睡眠,應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一審法院對齊某某抗辯的訴訟時效問題,予以采納,對黃某某要求齊某某償還貨款70,000元的主張不予支援。關于黃某某主張的車費、食宿費等追索債務産生的費用814元,未提供充足的證據,且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齊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依法缺席判決。

開庭未到庭但庭後出具書面意見提出已超訴訟時效,二審應予支援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告黃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經審理查明,齊某某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其于一審庭審後向法庭送出書面意見認為黃某某的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二審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黃某某在本案的主張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依據當時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黃某某提供《欠條》一份證明齊某某欠付其貨款75,000元,《欠條》載明于2010年10月20日前還清,故訴訟時效應當自此時開始計算。依據黃某某提供的證據,即便其能夠證明在2010年、2011年、2023年催要過貨款,但其未能證明自2011年之後在訴訟時效期間内向齊某某主張過權利,故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黃某某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齊某某雖于一審庭審後以出具書面意見的方式對時效提出抗辯,但仍處于一審審理程式當中,一審法院采納其意見符合法律規定。

開庭未到庭但庭後出具書面意見提出已超訴訟時效,二審應予支援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