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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再婚生子要求降低大女兒的撫養費?法院:不許減

作者:伍家崗檢察
父親再婚生子要求降低大女兒的撫養費?法院:不許減

近日,瀾滄法院審結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被告以再婚生子無力負擔請求降低長女撫養費标準,法院判決按照離婚協定約定足額支付撫養費。

案情回顧

2015年9月,張某(化名)與王某(化名)因感情不和協定離婚,離婚時,婚生女小張尚未滿周歲。雙方約定小張由母親王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500元。離婚後,張某僅支付了幾個月的撫養費後便一直未支付,二人離婚後各自另行組建新的家庭并生育孩子。現小張已經八歲,因突然被确診疾病,需要長期治療,小張便要求張某支付撫養費,經協商未果,最終對簿公堂!

小張請求張某支付離婚後至今欠付的撫養費十餘萬元,并要求張某按照離婚時簽定的離婚協定約定支付今後的撫養費。張某稱,離婚時已經将大部分财産配置設定給女方,足以抵扣十幾年的孩子撫養費,而且,其再婚後又生育了兩名子女,目前的經濟情況每月僅能給予小張500元的撫養費。同時,其要求與小張進行親子鑒定,确認二人之間的親子關系。

本院經多次調解未果,便根據法律規定組織張某與小張進行親子鑒定。經鑒定,小張與張某确系父女關系。後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雙方自願簽訂離婚協定書對孩子的撫養權及撫養費的負擔問題進行了約定,協定内容未違反法律規定,《離婚協定書》自雙方簽字後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協定約定履行支付孩子撫養費的義務。張某再婚并生育兩個孩子時,應當考慮到其對小張的撫養義務及自身的撫養能力。故,張某再婚後生育兩個孩子以及需要贍養老人不屬于可以減免或降低撫養費标準的情形,對張某提出免除離婚後至今的孩子撫養費,降低小張今後的撫養費為每月500元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援。

最終,本院判決張某補付欠付小張的撫養費十餘萬元,并按照離婚協定書約定每月支付小張撫養費1500元,直至小張18周歲止。

法官說法

養育子女是每一個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也應當依法繼續履行撫養義務,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撐起一片藍天。拒養孩子既違背了倫理道德,也觸犯了法律法規,面對不支付撫養費的行為,訴諸法院并申請強制執行本身就是法定權利,也是最好、最兜底性的維權手段。

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事關萬千家庭的幸福安甯,事關社會的和諧穩定,事關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始終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以法治之光照亮青少年的成長之路,築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堅強壁壘,人民法院責無旁貸。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定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定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适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五條規定:“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準;(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來源: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