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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争議 很多職工不知道怎麼申請仲裁維護權益 小編為你整理了

作者:雜家雜說雜談

#勞動仲裁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申請仲裁須知

一、申請仲裁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為申請仲裁有效期。并按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申請仲裁:

發生勞動争議 很多職工不知道怎麼申請仲裁維護權益 小編為你整理了

(一)受案範圍:

1、勞動者與用人機關之間因确認勞動關系存在發生的争議;

2、勞動者與用人機關之間因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發生的争議;

3、勞動者與用人機關之間因執行國家标準工時、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和不定時工作時間發生的争議;

4、勞動者與用人機關之間因未執行國家規定的休息休假規定發生的争議;

5、勞動者與用人機關或非法用工機關之間因工發生傷亡事故支付醫療費用、傷亡待遇發生的争議;

6、勞動者與用人機關之間因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勞動保護、教育訓練事項發生的争議;

7、勞動者與用人機關之間因勞動報酬、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争議;

8、國家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或聘任從業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争議;

9、事業機關與從業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争議;

10、社會團體與從業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争議;11、軍隊機關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争議;

12、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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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為:

1、設區市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市直國家機關、事業機關和駐本行政區部隊(含武警)師級機關以及外籍和港澳台勞動者與用人機關發生的勞動人事争議案件;在設區市直接管理的養老保險統籌企業發生的勞動人事争議案件;在市區市民政部門注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組織發生的勞動人事争議案件;

2、縣(市、區)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負責設區市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以外本行政區域内發生的勞動人事争議案件。

(三)仲裁申請人在遞交仲裁材料前應先從下列幾方面自行稽核:

1、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主體是否适格;

2、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事争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内容;

3、該争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4、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

5、申請時間是否在申請仲裁時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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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仲裁當事人應送出以下書面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證據影印件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勞動者或從業人員作為申請人,送出本人《居民身份證》影印件。用人機關作為申請人送出用人機關《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三)委托代理人代為仲裁,送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權委托書》;(四)提供彼甲請入準傭的石标、位址和聯給力式,

(五)申請書和證據按被申請人的人數送出副本。

因身體殘疾等原因書寫仲裁申請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由仲裁委員會從業人員記入筆錄,申請人需在筆錄中簽名或加蓋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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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溫馨提醒

(一)争議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式,也是最佳途徑。建議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從業人員的幫助下積極尋求調解,盡快解決争議,減輕負擔。

(二)請選擇符合代理人資格要求的人員作為委托代理人。

(三)請當事人按時出庭。申請人不按時參加開庭的,将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不到庭的,将缺席裁決。請自覺遵守仲裁庭紀律,幹擾調解或仲裁活動将受到相應處罰。

(四)如因生活困難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請本人與所在轄區内法律援助中心聯系。

(五)申請人應當提供經确認無誤的通訊位址作為仲裁文書送達位址,如位址變更的須及時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因申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位址不準确或送達位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機構、申請人本人或者申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緻仲裁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六)當事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請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内或第一次開庭3日前提出。

(七)仲裁委員會隻回答當事人程式法的咨詢與解答,不負責實體法的咨詢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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