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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員的“家暴”

作者:博學巴裡9B6B

近期,個别官員、公職人員惡劣的家暴行徑引起了人們的關注與譴責,而在古代,這樣的情況并不少見。在 三從四德 三綱五常 等封建思想的影響下,許多人認為女人見識有限,妻子隻是丈夫的從屬,丈夫可以對妻子進行甚至懲戒,由此古代官員實施家暴的事件也成為家常便飯,為現代人所唾棄。

蜀漢後主劉禅在位時期,就地位而言,丞相之下是同為托孤大臣的李嚴,再往下卻不是趙雲或魏延,而是一個名叫劉琰的人。劉備稱帝時封劉琰為都鄉侯,任九卿之一的衛尉,班位僅在李嚴之下,是蜀漢大臣裡的 三号 。

劉琰雖居高位,脾氣卻不太好。蜀漢建興十二年,諸葛亮病逝于五丈原。就在這一年,劉琰的妻子胡氏進宮向皇太後祝賀新年,皇太後留胡氏在宮中住了一個月。《三國志》記載: 胡氏有美色,琰疑其與後主有私。 為了審出所謂 私情 ,劉琰對胡氏實施家暴,用鞋底子抽打胡氏,有的打到了臉上,總共打了五百下。之後,劉琰還将胡氏遣送回家,等于休妻。胡氏不服,告到官府。

這個案子該怎麼審呢?難倒了有關部門。秦漢時代已經強調夫為妻綱,丈夫有管教妻子的權力,隻要不用兵刃,就算打傷也不算違法。

對于胡氏的控告,無論依據當時的倫理思想還是規定,有關部門都可以不立案,實施家暴并休妻是劉琰作為丈夫的權力。然而,這件事涉及在位,如果不處理就會謠言四起,有關部門迅速将劉琰收押。

《三國志》記載: 有司議曰: 卒非撾妻之人,面非受履之地。 琰竟棄市。 意思是,士卒不是用來毆打妻子的,臉也不是鞋子能打的地方,以此為由将堂堂車騎劉琰處死并棄市。為杜絕風言風雨,後主下诏,大臣的妻子、母親等女眷以後不準再進宮朝賀。

一代女詞人遭遇家暴

從西漢董仲舒開始, 三綱五常 成為儒家所倡導的倫理思想,強調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到唐宋時期,這些思想又進一步發展,朱熹将其與 天理說 聯系在一起,認為嚴格遵守 三綱五常 才是天理,進而強調 夫為妻綱 是妻子必須遵守的日常行為準則。

這些思想在法律上又進行了新的強化,如法律就規定,凡有妻子控訴丈夫罪狀的,無論最後丈夫是否被治罪,妻子都要坐牢。用現在的眼光看這是一項奇葩的規定,但在當時卻吓阻了那些想通過法律手段反抗家暴的婦女。

宋朝着名女詞人李清照出身書香門第,她的父親李格非名列 蘇門後四學士 ,母親是狀元王拱辰的孫女,李清照從小有着優越的環境。李清照十八歲時嫁給趙挺之之子、金石學家趙明誠,二人兩情相悅,成為佳話。然而好景不長,金兵南下後不久,趙明誠病逝于南京,年逾四十的李清照來到臨安,依附弟弟李迒,之後便在臨安定居下來。

這時,突然有一個名叫張汝舟的人主動接近李清照,向她求婚。張汝舟是進士出身,時任右承務郎、監諸軍審計司,他自稱跟趙明誠是同學,千方百計讨好李清照,居然讓李清照動了心,最後嫁給了他。

這時的李清照已名滿天下。在有些人看來,張汝舟是欽慕李清照的才名才主動追求的,其實不然,這背後有着很大隐情。有一個名叫王繼先的權貴喜歡收藏,看上了李清照手裡那些珍貴藏品,找人去談,願出三百兩黃金收購,李清照斷然拒絕。王繼先不甘心,想出了讓張汝舟 求婚 的招數,試圖等藏品歸張汝舟支配後再轉到自己手中。

可是,李清照視趙明誠留下的藏品為生命,她與丈夫合編的金石學巨着《金石錄》也沒有完成,是以不可能出手。眼看目的無法達到,張汝舟馬上換了一副嘴臉,不再脈脈,對李清照經常惡語相向,甚至大打出手。張汝舟雖然是一名官員,但在利益誘惑下甚至想殺了李清照以私吞藏品。

如果換成一名普通的古代女性,在倫理與法律的雙重壓迫下,也許隻能認命了。但李清照見識廣博,哪能坐而等死?李清照知道,僅憑家暴的事實無法撼到張汝舟分毫,于是她把自己所了解的張汝舟的種種違法事實寫成文字,向朝廷檢舉揭發。

如此一來,李清照就必須面對前面提到的那項奇葩法律了:如果狀告丈夫,無論其罪名是否成立,自己都得坐牢。權衡之下,李清照甯可坐牢也要檢舉張汝舟。事關一代女詞人,這個案子引起了轟動,審理下來,張汝舟罪證确鑿,被流放柳州。

李清照終于解除了這段悲慘,但事後也被關進了監獄,判了兩年徒刑。所幸,趙明誠生前好友綦崇禮時任翰林學士,有機會接觸到宋高宗。綦崇禮向宋高宗陳述情況,替李清照求情。在皇帝特赦下,李清照隻坐了九天牢就被釋放了。

在封建思想達到頂峰的明清時期,男尊女卑的腐朽觀念進一步強化。在這一時期,女性的權利愈發受到限制。明清時期,男尊女卑的陳舊觀念非但沒随時代前進有所減弱,反而更加強化,法律在夫妻關系方面 同罪異罰 夫輕妻重 的特點也更為突出。比如,《大明律》規定: 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

而對妻子毆打丈夫,《大清律例》則規定: 凡妻毆夫者,毆即坐,杖一百,夫願離者,聽。至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三等;至笃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淩遲處死。 甚至還規定: 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杖一百。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

明清時期,法律為丈夫毆打甚至打死妻子開罪,在這樣的惡法下,丈夫對妻子實施家暴甚至擅殺妻子的現象時常發生。清人祝慶祺等編撰的《刑案彙覽》記載,有一個名叫裴秉若的人 先後娶妻五人 ,前三任妻子均自殺而亡,第四任妻子病死,這些死亡都與家暴有關。裴秉若後又娶妾四人,百般虐待,又有三名妾死去。十年間,在裴秉若的家暴下共有七名妻妾喪命,理由僅是 辦菜不佳 等瑣事,而家暴手段則觸目驚心,有鞭棍毆打、火叉燙烙、小刀劃割等。類似的案件在《刑案彙覽》中還有多起。

縱觀古代女性的遭遇,不免為其扼腕歎息。任何情況下,家暴都不隻是 家務事 ,随着的進步發展,家暴行為早已被法制所不容,也越來越受到關注,這是時代的進步。

古代官員的“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