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仲裁须知
一、申请仲裁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为申请仲裁有效期。并按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申请仲裁:
(一)受案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国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不定时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未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规定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之间因工发生伤亡事故支付医疗费用、伤亡待遇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培训事项发生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8、国家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或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9、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10、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11、军队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12、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
1、设区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本行政区部队(含武警)师级单位以及外籍和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设区市直接管理的养老保险统筹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市区市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负责设区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以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
2、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3、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5、申请时间是否在申请仲裁时效内。
二、申请仲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劳动者或工作人员作为申请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权委托书》;(四)提供彼甲请入准佣的石标、地址和联给力式,
(五)申请书和证据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由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三、温馨提醒
(一)争议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二)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
(三)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庭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四)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本人与所在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六)当事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请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或第一次开庭3日前提出。
(七)仲裁委员会只回答当事人程序法的咨询与解答,不负责实体法的咨询与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