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田振洪|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制度的地方實踐探索與思考

作者:上海市法學會
田振洪|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制度的地方實踐探索與思考
田振洪|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制度的地方實踐探索與思考
田振洪|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制度的地方實踐探索與思考

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是黨内法規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内容,就目前而言,如何科學有效地開展評估工作仍處于研究探索階段。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的推動下,部分省市以立法後評估理論和制度為參考,進行了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的實踐活動,開展了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制度的實踐探索,涉及評估主體、評估标準、評估成果應用等方面的具體要素,相關評估實踐取得了有益成果。高品質發展是新時代黨内法規制度建設的鮮明主題,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需要緊緊圍繞服務于高品質發展這一核心要旨,在準确把握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自身特性的基礎上,從充實完善評估主體結構、優化調整評估标準體系、健全完善評估結果應用機制等方面改進與完善評估制度,提高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效能。

田振洪|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制度的地方實踐探索與思考

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範體系作出部署,強調要“堅持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完善黨内法規制度體系,增強黨内法規權威性和執行力”。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有着增強黨内法規執行力的重要功能,對于完善黨内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是指黨内法規實施後,由制定機關或其授權主體按照規定的程式、标準和方式,對黨内法規的制定品質、執行情況、實施效果等進行跟蹤調查和分析評價,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建議的活動。要使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工作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功能,需要科學建構與黨内法規自身特性相适應的評估制度。

從功能主義視角看,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制度的技術性質大于理論性質,是以對于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制度建構的研讨,隻有根植于實踐基礎的理論研究,才更具有現實指導意義。近年來,一些省市相繼開展了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的嘗試和探索,有關實踐資訊也見諸媒體報端,但學界少有從整體上展開相關精細化的總結反思,進行深層次的實證研究。顯然,這種情況不利于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制度建構研讨在理論上的提升。為此,本文将立足于各地評估實踐活動,主要從實證研究的角度揭示和反映評估制度在地方實踐探索的實際情況,并進行一定的總結和反思,旨在為完善評估制度提供更科學的思路方案。

一、目前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的制度遵循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加強黨内法規制度建設,事關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源于政黨本性的黨内法規建設需要,具有現實緊迫性。對當下而言,黨内法規建設也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内在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黨内法規制度建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就制度治黨、依規治黨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法規制度建設各項工作。為加強黨内法規制度建設,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工作,早在2012年印發的《中國共産黨黨内法規制定條例》就将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作為黨内法規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内容和必要環節。2014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江蘇考察工作時也強調推進黨内法規制度建設,要加強理論研究和宏觀設計,“形成定期評估、清理、修訂機制”。

由于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在黨内法規制度建設中的重要地位,為了推動評估工作的開展,黨中央從宏觀上對評估工作進一步提出了部署和要求。2013年黨中央在《中央黨内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中要求有關部門積極進行探索評估活動,“開展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工作,并根據評估回報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相關黨内法規”,明确将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作為提升法規文本品質的重要舉措,促進法規制度的修改完善。2021年黨中央印發了《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強調要堅定不移依規治黨,把提高黨内法規執行力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并要求“開展黨内法規實施評估工作,推動黨内法規實施”。

為了促進評估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黨中央還對相關黨内法規制度進行補充、完善。2019年黨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産黨黨内法規制定條例》(以下簡稱《制定條例》)和新制定的《中國共産黨黨内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責任制度規定》),對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工作作出更為具體的規範和要求。《制定條例》着眼于確定黨内法規的貫徹實施問題,明确了實施後評估工作的功能定位,規定“對黨内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加強監督執紀問責,確定黨内法規得到有效實施”,将評估制度納入黨内法規實施體系中,以評估工作促進黨規制度實施,凸顯和強化了實施評估環節在制度建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上述定位和要求,《執行責任制規定》将實施後評估制度視為解決黨内法規“重制定輕執行”等問題的重要手段,通過實施後評估及時發現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以此推動執規責任落實、提高黨内法規執行力。為了壓實各級各類黨組織和黨員上司幹部的執規責任,該法規要求黨内法規制定機關“視情對黨内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督促黨組織和黨員上司幹部履行執規責任,推動黨内法規實施”,還對黨内法規實施評估工作提出更為具體的規定,包括評估計劃、評估範圍、評估對象、評估報告等内容。這些規範要求為評估工作初步建立了基本架構,使評估工作有較為明确的操作依據,有利于推動評估活動的進一步開展。

總之,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在加強黨内法規制度建設的過程中,把實施評估擺在重要位置,并逐漸推進評估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不過從總體上看,目前評估制度供給還不夠完善,這是因為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制度是由評估主體、評估對象、評估标準、評估程式、評估方法、評估結果運用等要素形成的有機整體。在前述有關中央黨内法規檔案中,僅就評估計劃安排、評估對象範圍、評估方式、評估報告形成等要素進行了初步的制度設計,而對于一些關鍵環節要素尤其是評估主體模式、評估标準體系、評估結果運用方面,尚缺乏具體的規範和統一的要求,評估制度體系尚未健全,是以需要相關部門結合自身情況、具體實際就這些制度要素的建構作出自己的探索。

二、評估主體模式的選擇

評估主體,是指評估活動的決定者或實施者。從立法後評估理論看,評估主體分為評估責任主體和評估實施主體,評估責任主體是法規制定主體,有權主動開展評估活動,履行評估責任,而評估實施主體是具體承擔評估實施工作的機構或組織。如上所述,《執行責任制規定》第15條的規定明确賦予黨内法規制定機關實施評估的職權。同時又根據《制定條例》的相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擁有地方黨内法規制定權,是評估責任主體。從各地評估實踐活動看,對評估主體模式的選擇大體有兩種:評估責任主體自己組織實施開展評估,屬于内部評估模式;評估責任主體委托有條件的社會機構實施評估,屬于外部評估模式。

一種是内部評估模式。這是黨内法規制定部門直接組織實施評估活動的模式。從立法評估經驗看,由于法規制定部門在立法起草、制定、通過等一系列過程中就掌握了大量的相關立法資訊,對法規的制定有詳盡的認識和了解,是以該模式具有效率高、權威性強等方面的優勢。目前各地開展的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活動較多借鑒采用這種模式,在具體實踐中,一般由法規制定機關授權起草部門或相關執規部門、機關組織實施評估。其操作方式又有三種類型:一是由法規起草部門實施評估。例如2016年湖北省委授權起草部門湖北省紀委對《湖北省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試行)》開展了實施後評估工作。由于法規起草部門直接參與了黨内法規制定過程,對法規制定目的、立法意圖和制度設計比較熟悉,同時也具有較強的組織優勢,是以這種類型主體開展評估有利于提高評估效率。二是由有關執規部門進行評估。2016年重慶市以《關于黨政機關上司班子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對象開展的執行效果評估,就是由重慶市委辦公廳、紀委、組織部等法規執行機關組織實施的。法規執行機關是黨内法規的具體實施者,對黨内法規的實施效果和執行情況能夠有較全面的體會和把握,是以執規部門作為評估實施主體,更便于及時發現法規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三是由黨委部門聯合相關社會機構共同開展評估。在一些評估活動中,考慮到目标法規的重要性、複雜性,或基于評估民主化、科學化的需求,黨委部門還會引入第三方力量(主要是具有智庫性質的社會機構或高等院校),并在前者的主導下共同開展評估活動。從實踐看,有的聯合了具有法律服務背景的機構進行評估,如2018年四川省委辦公廳與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委黨校等實施機關,聯合四川明鏡法律研究所對《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四川省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也有聯合具有專業研究優勢的高等學校共同開展,例如2021年内蒙古自治區黨委編辦與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組織,聯合内蒙古大學黨内法規研究教育中心開展《内蒙古自治區事業機關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實施效果評估。這種類型可以發揮起草機關、實施機關和第三方機構的各自優勢,實作優勢互補,進而為提高評估品質提供較好的保障。

另一種是外部評估模式。該模式一般由黨内法規制定機關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具備專業條件的社會機構擔當評估實施主體,獨立承擔評估工作,也稱為第三方評估模式。如前所言,從立法評估實踐看,内部評估模式有效率較高、權威性較強的優勢,但也面臨一些困境,尤其是由于法律法規的制定部門、實施部門和評估機關身份重疊,受到部門利益驅使,難以做到中立,容易給評估的客觀公正性帶來影響。為彌補這一弊端,一些立法後評估工作也委托給具有專業優勢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會機構開展。這種評估模式的優勢在于可以提高評估過程的科學性、增強評估結果的公正性等。借鑒立法後評估的相關經驗,一些地方的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也采取這種主體模式,目前在福建省已經進行嘗試。2017年由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和福建師範大學合作共建成立了福建省黨内法規實施評估中心,該中心的重要職能在于“組織開展黨内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實施後的評估工作”。在實踐中,采取的具體做法是:評估責任主體在确定了評估對象以後,委托評估中心具體組織實施評估活動,包括獨立拟定評估方案、确定評估方法、進行評估調研以及撰寫評估報告等;評估責任主體負責協調評估工作、提供調研便利條件,同時驗收評估報告。從實際效果看,這種評估模式能夠使第三方機構站在相對中立的角度,充分發揮自身的專業特長,利用自己的理論優勢,深入分析目标法規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可行性建議,在此意義上形成了相對于内部評估模式的比較優勢。

三、評估标準的建構

評估标準是評估主體對法律文本及其實施效果等進行評估時所依據的準則與尺度。科學合理地建構評估标準、準确有效地制定名額體系是評估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和基礎。目前在中央黨内法規檔案尚未對評估标準進行統一的規範的情況下,各地一般借鑒參考立法評估的相關做法,探索建構科學合理的評估标準。從立法後評估理論上看,評估标準的選擇一般取決于“評估主體對評估所要達到的效果”。也就是說評估目标是設定評估标準的首要考量。2017年6月,黨中央印發《關于加強黨内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要求黨内法規制度建設不僅必須“牢牢抓住品質這個關鍵”,同時還要“提高黨内法規制度執行力”。根據這一意見,2019年黨中央相繼印發《制定條例》《執行責任制規定》等黨内法規檔案,要求黨内法規制定機關對黨内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以督促黨員上司幹部履行執規責任,推動黨内法規有效實施。綜合可見,黨中央強調要積極開展黨内法規實施效果和執行情況的評估活動,建立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制度,其主要目标在于推動黨内法規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落實。

根據上述黨中央有關評估目标和要求,各地在開展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活動中,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構評估标準。通過公開途徑所擷取的資訊看,目前各地對于評估标準的建構,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内容上均有一定差别。從建構形式上,存在兩種不同思路:一是建構普遍适用的評估标準體系。評估主體在總結、衡量地方黨内法規共有屬性或共同要求的基礎上,設計出一套可以統一适用的評估标準體系,作為評估工作所依據的普遍準則或要求。這種思路比較适合于大規模或常态化的評估活動,在實踐中多數地方采用這種建構模式。例如四川省委主要借鑒了立法後評估标準内容和操作經驗,明确要求評估主體按照“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操作性、實效性、規範性和必要性”八項标準,從制定品質、執行情況、實施效果等方面對實施後的省委黨内法規進行常态化評估。福建省黨内法規實施評估中心自成立以來,以“規範建設和标準确立”“規範實施和落實”“保障和監督機制”作為通用性的評估标準體系,對地方黨内法規的實施效果開展了多輪評估活動。北京市在2020年對《北京市貫徹〈中國共産黨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規則〉的實施辦法》等三部地方黨内法規評估活動中,評估标準基本參照“執行情況、實施效果、主要問題”進行設計,然後再進一步細化為有關名額體系,例如在執行情況标準方面,主要細化為“學習宣傳、制度配套、制度執行、監督檢查考核等情況”。二是建構單獨适用的評估标準體系。評估主體根據目标法規的自身特性或評估活動的個性需求,有針對性地建構一定的評估标準,沒有固定的模式。重慶市開展的實施後評估活動,就是針對目标法規不同的特性和要求,分别設定評估标準。如2016年在對《暫行規定》的評估活動中,圍繞“全面檢視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和貫徹執行的有效性、持久性”這一評估目的,設計評估标準,評析這部黨内法規的文本品質和實施效果。而在2019年開展對《重慶市貫徹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的評估實踐,則主要針對“資源節約”的執行情況、存在問題設定名額體系,進行量化評估。

而從建構内容看,多數評估标準按照黨中央有關評估目标和要求進行設計,包含立法品質、執行情況、法規實效等方面的評價要素。同時,由于各地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等實際狀況的差異,以及地方黨内法規制度建設具體需求的差别,是以對評估标準内容設計的側重方向有所不同。總體上可以區分為兩種類别。其一,側重文本品質評價的評估标準内容。這種類型的标準側重于對黨内法規文本本身的評估,例如四川省所設計的上述八個評估标準中,除了實效性标準考察的是黨内法規制度的實施效果,其他幾項标準主要考察黨内法規文本是否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内容是否清晰、制定程式是否合規等問題,顯然這種評估标準模式關注較多的是法規文本制定品質,偏向于對法規文本品質的評估。其二,側重實施效果評價的評估标準内容。此類标準主要考察法規制度在實際政治生活中的執行效果,例如上文所述的北京市設計的評估标準,從内容上看較少關注法規文本,而是将法規制度放到實際運作中,觀察黨内法規制定是否達到預期目的、各項制度規定是否務實可行、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進而對評估法規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調查和評價。

四、評估成果的應用

評估成果的應用是評估活動的最後環節,是指通過起草評估報告等形式對評估成果加以總結和固化,并由特定主體對評估結果開展有針對性的應用。評估工作本身不是目的,評估的最終目的是要通過評估發現問題和改進工作。立法後評估工作經驗表明,評估工作能夠客觀評價法律制度實施效果、準确發現法律制度的設計和實施存在的問題,充分利用評估成果不但可以幫助提高立法品質,而且對于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作用。《執行責任制度規定》明确規定評估報告作為評估成果的主要展現形式,“實施評估結束後應當形成評估報告”。然而,完成評估報告并非評估活動的結束,要達到評估目的,需要在此基礎上對評估報告進行有效地處理、轉化與應用。但目前中央有關黨内法規檔案對評估報告的處理方式,包括評估報告的效力、報告提出的意見建議如何落實以及不落實整改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等問題,均沒有進一步的規範要求。

由于評估成果應用在評估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各地在開展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實踐中,對評估成果應用機制建設方面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不少省市在評估實踐中注意将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回報給法規制定與實施部門,促進修訂完善,推動法規執行。為避免評估活動“走過場”,部分省市還在制定的地方黨内法規評估規範中專門規定了評估成果運用機制,例如四川省委在制定的《省委黨内法規實施評估辦法(試行)》中,強調要“在進行評估分析後,形成實事求是、有參考價值的評估報告”,并要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評估成果及時修訂、廢止或者新制定出台相關法規檔案。

從評估實踐看,各地對于評估成果應用的具體途徑,在如何為黨内法規制度建設提供實踐意見和評估資訊的問題上,較多着眼于應用在黨内法規制度的完善工作,為黨内法規的創制、修改、解釋提供直接的決策參考或依據。主要有三種不同類型:一是将其作為有關部門制定新的黨内法規檔案的重要依據。一些地方在實施評估過程中,通過調查分析發現法規制度某一方面、某一領域的空白或缺位,提出制定新制度的意見建議,為相關部門出台新的黨内法規或配套性規範檔案提供重要依據。例如湖北省将《湖北省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試行)》的實施評估成果運用于相關新法規檔案制定工作,為新制定出台的《湖北省實施〈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辦法》提供了參考依據,促進了黨内法規制定品質的提高。而重慶市針對《暫行規定》評估中發現的主要問題,通過制定、完善配套管理制度,細化有關規定,促進法規制度執行。二是将其作為修改完善相關黨内法規檔案的重要參考。有些地方的實施評估活動通過調查分析發現一些制度不适應形勢發展、社會需要等方面的滞後性問題,提出及時修改完善的意見建議,作為有關部門啟動修改程式的重要參考。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在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辦法開展評估時,針對基層反映有關部門把制定檔案作為考核硬名額的問題,相關部門按程式進行了修改,增加了“不得将發文作為硬性名額”的規定。福建省黨内法規實施評估中心對《福建省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幹”優良傳統作風若幹規定(試行)》開展實施評估工作後,提出了關于增加“明确資訊共享的種類、标準、範圍、流程”“幹部容錯糾錯制度”等相關内容的修改建議,得到了有關制定部門的采納。三是将其作為出台相關解釋性規定的重要思路。對于評估實踐發現的一些制度條款含義不明确、前後不協調問題,影響到法規的了解和适用,提出通過合了解釋或充分闡釋來彌補的建議,促使有關部門進行黨内法規解釋。例如重慶市在對《暫行規定》實施評估後,除了前述的促進有關部門出台配套管理制度之外,還針對實施中的突出問題,按照黨内法規解釋工作有關規定,對該法規的“适用範圍”“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的特殊情況”等條文内容進行明确解釋,推動解決實踐問題,促進相關制度落到實處。

五、改進和完善評估制度的思考

筆者以為,準确、深入把握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的内在規律需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應當注意黨内法規具有強烈的政治屬性。黨内法規作為中國共産黨管黨治黨需要而制定和實施的制度規範,必然具有強烈的政治屬性、鮮明的政治性特征。與此相應的是,黨内法規相關工作亦要将政治性“作為融入血脈的質的規定,貫穿黨内法規制度建設始終”。二是應當注意黨内法規制度建設的階段性需求。目前大陸黨内法規制度建設已經邁入高品質發展新階段,要把握黨内法規制度建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的新特征新要求,“進一步增強制度的實效性”,在抓黨内法規制度執行上下功夫。為此除了加強對黨内法規制度執行的督促檢查之外,還要更加注重發揮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在推動法規執行方面的功能。有鑒于此,應當從以下方面改進和完善評估制度,使之與黨内法規的自身特性、内在發展需求更加适應。

其一,評估主體結構需要進一步充實完善。正如上述,目前階段的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要充分發揮其在推動法規執行方面的效能,為此應當發動廣大黨員尤其是基層黨員、普通黨員參與評估工作,這是因為廣大黨員既是黨内法規的規範對象,也是黨内法規的踐行主體,吸收廣大黨員參與評估工作,廣泛聽取基層黨員的評判看法,有利于深入了解黨内法規的執行情況,客觀評估黨内法規的實施效果。從各地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實踐活動看,黨員參與多數僅展現在實地調研程式,存在參與範圍不廣、有效度不強等方面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廣大基層黨員在評估主體結構中的地位不夠明确。為此應當明确廣大黨員的參與主體資格,把參與主體納入評估主體結構中,充分發揮參與主體的重要作用。為了充分發揮參與主體作用,可以從以下方面拓寬廣大黨員參與管道,增強廣大黨員參與實效。首先,在目标法規的選擇上。目前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根據“誰制定誰評估”的原則,目标法規的選擇一般由制定機關根據現實情況、自身需求、法規效果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而主動進行評估。為了促進基層黨員積極參與,可以借鑒立法後評估的“應請求被動評估模式”,探索基層黨員申請評估的機制,賦予基層黨員一定的評估請求權,即基層黨員可以按照一定程式,向制定主體對某些黨内法規提出評估的申請,由制定主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其開展評估。其次,在評估名額的設計上。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的重要内容是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各級黨組織和黨員作為黨内法規的調整對象,對此具有重要發言權,他們的有關評價應成為評估的重要名額。是以在評估名額設計中,除了要展現廣大黨員對法規的知曉、熟悉程度,他們對法規内容的接受程度、對法規執行和落實情況的滿意度也需要反映在名額體系中,将這些内容變成可以量化測度的名額,進而讓普通黨員在法規評估中有更多的話語權。最後,在評估報告資訊的回報上。為了提高基層黨員參與的積極性,還應當建立健全評估活動資訊回報機制。具體來說就是在評估實施中,評估主體在廣泛聽取廣大黨員的訴求資訊、充分收集廣大黨員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應當認真總結和歸納這些資訊和建議,并展現在評估報告中。與此同時,按照程式公開原則,建立資訊回報制度,評估主體可以将這些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對外公開釋出,及時回報給廣大黨員群衆。

其二,評估标準體系需要進一步優化調整。如前所言,在地方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活動探索實踐中,各地所設計的評估标準在形式、内容上有不同的做法。從實踐看,這些做法各有優劣。筆者以為,考慮到目前黨内法規制度建設對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的常态化需求,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标準體系從形式上應主要以建構通用性的标準體系為宜。而在内容上,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标準體系的科學建構應當充分考慮黨内法規的自身特性,展現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的内在發展要求。申言之,一方面,由于黨内法規具有鮮明的政治性,而“政治性集中展現為突出的‘黨性’”,要求黨内法規必須姓“黨”、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這種要求在評估标準體系中要有所展現,有必要将政治标準作為評估首要标準。另一方面,如前所及,目前黨内法規制度建設的關注重點已從法規創制向法規實施過渡,實施後評估工作要自覺地将推動法規制度有效落實作為主要功能定位,在關注法規文本品質的同時,需要更加注重法規内容的實效性和執行性,注意全面和深入總結黨内法規實施的有效經驗和創新做法。基于上述因素的考量,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在設定的通用性評估标準中,應着重從政治性、規範性、執行性、實效性這四個方面來考慮,使評估更符合黨内法規建設的需求。是以通用性的基本評估标準主要包括以下四個:一是政治性标準,主要考察法規制度建設全面準确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問題,包括是否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否全面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是否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等。二是規範性标準,主要從技術性、合理性、操作性評估黨内法規文本品質問題,涉及法規體例結構是否合理、文字表述是否嚴謹明确、法規調整對象範圍是否清晰确定、内容是否符合黨員群衆的期盼等。三是執行性标準,着重關注黨内法規的執行情況,從法規宣傳教育機制的建立健全程度、檢查督查機制的落實情況、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以及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程度進行分析評價。四是實效性标準,側重評價黨内法規制定實施後所産生的社會影響,主要調查評估黨員幹部對黨内法規的知曉率、黨員幹部對黨内法規實施效果的滿意度、黨内法規實施後相關黨風政風的改善程度、黨内法規實施後的社會效益等方面。

其三,評估成果的運用機制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正如上述,高品質發展是目前黨内法規制度建設的鮮明主題,評估成果運用的落實要緊緊圍繞推動黨内法規制度建設高品質發展這一核心要旨,充分發揮評估在強化黨内法規制度執行的功能。如前所析,目前評估成果的實踐應用多在于與黨内法規的“立改釋”等規範建設環節的銜接關聯,較少應用于黨内法規實施運作建設,評估制度的價值未能得到充分展現。為此今後應健全完善評估結果的應用機制,以效能為導向,除了服務于黨内法規制度的規範建設,還應當充分運用于黨内法規實踐運作,多重落實黨内法規評估成果,在黨内法規制度建設的各個層次和不同方向中展現出來,實作實施後評估與其他各項制度或環節之間有機關聯、融會貫通。

田振洪|黨内法規實施後評估制度的地方實踐探索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