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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儉|論少年法律關系

作者:上海市法學會
高維儉|論少年法律關系
高維儉|論少年法律關系
高維儉|論少年法律關系

随着少年法的發展,其法律規範的數量不斷增加,其法律規範的體系逐漸成型,少年法律關系理論亟待發掘和建構,以适應少年法治的系統集約化轉型的發展需要。少年法的特殊性決定了少年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少年法律關系是少年法的規範基因。少年法律關系包括少年福利法律關系、少年保護法律關系和少年越軌法律關系等基本内容。少年法律關系具有主體結構的三元性、主體地位的非平等性、關系結構的層次性、權利義務的非對等性和基本宗旨的歸一性。少年法律關系與刑事、民事、行政等部門法律關系之間具有屬性上的本質差別,具有其獨立屬性。少年法律關系理論是少年法學的理論基石,其确立預示着少年法學理論的部門化、少年法律體系的法典化以及少年法治的系統集約化的轉型發展時代到來,意義重大。

高維儉|論少年法律關系

緒言:亟待發掘的核心基礎理論問題

法律關系理論,是一個源流久遠、聚訟不斷的基礎理論問題。本文無意于其曆史考證,也無意于其争議辨析,而隻援引其基本共識:其一,法律關系理論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視為法學的核心基礎理論;其二,權利義務關系是其核心内容,即便是不夠完全的。作為少年法學的核心基礎理論,少年法律關系理論還是一個亟待認識及發掘的基礎理論問題。就少年法治的系統整體而言,正是因為該基礎理論的缺失,少年法學在學科理論層面至今仍未獲得其獨立的學科地位;就相關立法層面上而言,少年法律規範不同程度地散亂和依附于其他部門法律規範體系中;就相關法律實施層面上而言,少年法律實踐一直面臨着一些重要的基礎性的困惑,并屢屢遭遇系統發展瓶頸。

少年法律關系的理論問題不僅僅是一個中國問題,還同時是一個世界問題。其重大理論意義不限于少年法學領域本身,還及于整個法學理論領域,即少年法律關系的理論确立不僅僅必将令少年法學獲得其獨立學科地位,令少年法律規範逐漸演化出其自身的獨立體系,令少年法律實踐的系統發展瓶頸獲得破解的機遇,還必将是以令整個法學理論,尤其是相關部門法學的基本内容、基本結構和基本屬性等理論的基本結構模式得以進一步科學化、合理化。

少年法治發展的系統整體上的格局及機制問題,其解決方案必然需要秉承系統整體的設計思路,而其系統整體的設計思路大抵存在兩種思維進路:其一,框定其整體格局,并對其予以結構系統化;其二,發掘其規範基因,并對其予以理論明确化。參考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理論對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技術理念意義上的系統指引,進而對其相應法律規範系統建構及機制完善起到的積極促進作用,類比而言,少年法律關系的理論問題可以成為一種合理的理論假設,值得研究。即,如果可以從諸多的少年法律規範中提煉出少年法律關系理論,并以此指引少年法律規範的系統發展,則少年法的發展将進入一種新的境界,即從具體實踐經驗基礎上的局部的自發的粗放發展模式,進入抽象理論指引下的系統的自覺的集約發展模式。

本文中,筆者拟從其理論發掘、基本内容、基本特性、基本屬性和基本價值等次元,系統探讨少年法律關系的基本理論問題,并冀望以此開啟少年法、少年法學以及少年法治發展的新局面。

一、少年法律關系問題的曆史叙事及理論發掘

少年法律關系的理論認知,即少年法學理論研究者在長期的少年司法、少年立法以及其他相關少年法治的具體實踐經驗中發掘整理、抽象總結出來的關于少年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共同屬性的規律性的系統認知。這一認知過程大體可以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一)古代:少年法律關系未成問題

在古代農牧社會中,相關法律中有着零星的少年法律規範。其中,類似于大陸古代的“恤幼”理念指引下的少年法律規範,其中已經隐約包含了國家的法律關系角色。18世紀以後,人類邁過罪刑擅斷時代,各國也漸漸認識到未成年犯罪與成年人犯罪的差別,在統治者意識裡有了“未成年人”模糊概念。自此,未成年人(少年)開始成為相關法律關系的一種特殊的主體。

(二)近代:少年法律關系問題浮現

随着近代工業社會的到來,家庭、社會及國家的發展模式發生了深層次的變化,少年法及少年法律關系也随之變化。其中,一方面,國家親權理念得以普遍确立,國家在少年法律關系中的角色日漸凸顯;另一方面,伴随着少年法律規範的數量增長,少年法律規範的體系化逐漸增強。總體而言,這一時期的少年法治尚處于一種粗放型的發展階段。這種粗放型的發展具有四個基本特點:其一,具體經驗性,即這一階段少年法治發展的原動力主要來源相關的直接的社會需要及具體的實踐經驗。其二,迅速發展性,即這一階段的少年法治發展迅速,相關立法和司法的變革非常切近相關的直接的社會需要及具體的實踐經驗,相關的互動反應較為快捷。其三,部門依附性,即這一階段的少年法治基本上依附于刑事、民事和行政等三大部門法的邏輯構架,其基調表現為這三大部門法在少年這一特殊問題上的制度發展。其四,缺乏系統性,即直接源于社會需要及具體實踐經驗的局部變革,本身是符合社會發展一般規律的,且有其貼合實際、快捷發展的優勢,但這種具體、局部的認知基礎上的變革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即缺乏系統性。而這有待于理性抽象、總體規律的認知基礎上的系統變革。就少年法治的系統變革而言,少年法律關系的理論發掘及建構是非常關鍵的一環。然而,很長時間以來,學界并未清楚地意識到這一重大理論問題的意義。

(三)當代:少年法律關系理論發掘

少年法律關系的理論意義重大,其理論發掘大體具有兩個層面的理據:其一為實踐需要,即少年法治系統變革的實踐需要;其二為理論需要,即理論邏輯推導而言,少年法律關系是諸多少年法律規範或少年法律規範體系的規範基因,是衆多的少年法律規範之是以能成其為一類的邏輯基點,其必然存在,且必然具有基礎性的理論意義。

1.實踐需要

随着少年法治的不斷發展演進,時至當代,處處面臨瓶頸,少年法律關系的理論問題業已成為一個亟待發掘及建構的重大理論問題。少年法治的實踐瓶頸問題大體包括少年立法、少年司法和少年行政等三個方面。少年立法的瓶頸問題主要在于其部門依附性和系統缺乏性。世界各國的少年立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對相關部門法的依附性問題。少年立法的部門依附性,必然導緻少年立法的系統缺乏性,即在依附于相關部門法的同時,少年立法不可能獲得全局系統的規範體系的設計謀篇。這大體可以稱之為少年立法的系統瓶頸,與少年法律關系的理論問題關系重大。少年司法的瓶頸問題主要在于其對于相關部門司法的依附性。如,一直存在一個困擾美國少年司法的基本問題,即少年司法(少年越軌案件司法)屬于刑事司法,還是屬于民事司法?如果屬于民事司法,則适用非正式的訴訟程式,并采取更多的靈活的個别化的處遇措施;而如果屬于刑事司法,則應當适用正式的刑事訴訟程式,并注重被告人的憲法性的人權保障,進而少年司法的非正式程式、個别化處遇措施等特征勢必基本消解。大陸少年司法實踐也從未真正擺脫過其對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的依附性問題。同時,世界各國少年司法制度都存在将所謂的少年刑事案件、少年民事案件和少年行政案件的審判工作“融于一爐”的司法實踐,然而緣何如此呢?一個通常的答案應當是,統一集中審判更有利于保護少年的權益。然而,其背後的理論邏輯是什麼呢?筆者認為,首先,這些少年案件本屬一類,即歸根結底都是“少年權益案件”;其次,更為深層次的理論邏輯是,這些少年案件具有共同的規範邏輯屬性,即都符合少年法律關系的共同特征,即都具有為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目的而依法設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共同特征。少年行政的一個基本瓶頸問題即,少年行政事務涉及諸多行政部門,很容易限于“九龍治水”的尴尬境地,是否應當設立一個專司其職的行政機構來統一協調管理?如若認為涉及少年權益的各種行政事務具有其重大價值性、獨特屬性和專門性,則應當設立少年專門行政機構。而這是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的一緻抉擇。對此,筆者認為,少年法律關系的理論發掘必将有助于此。實踐瓶頸問題的實質,即理論問題尚未系統解決之前的實踐困擾。申言之,實踐瓶頸恐怕隻是問題的表面,而其背後的理論才是問題的内在,才是破解相關問題的系統出路。

2.理論需要

少年法律規範數量的大幅增長以及少年法律規範體系的逐漸形成,必然帶來一個基本的理論問題,即少年法律規範的共同特性如何?或者說,諸多的少年法律規範應當具有某種共同的規範基因,就像諸多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規範具有各自法律關系的規範基因。由此,相關的數量衆多的法律規範方能形成更為系統條理的構造,構成其相應的法律規範體系,相應的各類法律實踐方能有條不紊地系統開展。少年法律關系的理論發掘,可以解決其中的法律規範學層面上的基本理論問題:一方面,所有少年法律規範的共同特性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可以将所有少年法律規範歸納為一個有機整體,有利于其自身的規範邏輯體系建設;另一方面,所有少年法律規範差別于其他部門法律規範的獨特屬性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可以令所有少年法律規範及其體系獲得獨立的部門屬性,進而有利于其未來的獨立建構及系統發展,并有利于相關部門法律規範體系乃至整個法律規範體系的邏輯嚴謹化和系統協調化發展。

二、少年法律關系的基本内容

關于法律關系的基本内容問題,目前學界的通行觀點為權利義務關系。對此,有學者認為,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内容不夠全面,尤其是在國家作為法律關系主體一方的公法領域,“法律關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權利—義務關系與權力—責任關系”。筆者認為,該觀點有助于豐富法律關系内容的理論認知,但為論述的簡潔,本文仍然采取權利義務關系說的通行觀點,兼而考慮如下兩方面的理由:一方面,權力并無獨立的正當價值屬性。權力的底層邏輯即權利,即正當化的(公共)權力隻是(個人)權利的集合形态。另一方面,義務與責任,兩者雖有不同意義,但在法律的語境中,兩者皆有依法當為的意思。故而,以“義務”來涵蓋“(國家)權力”之“責任”,言“國家之義務”也并無不可。而作為違反義務的不利法律後果意義上的“責任”,不妨作為“義務”之附随概念,與“利益”作為“權利”之附随概念相對應。

少年法律關系的基本内容,即以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為目的的少年法律規範中包含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内容及分類格局。從相關的政策邏輯來分析,少年法律關系可以分為少年福利法律關系、少年保護法律關系和少年越軌法律關系三大類。

(一)少年福利法律關系

少年福利法律關系,即國家及相關社會福利組織為了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而為少年提供的普惠福祉,并進而依法建立起來的權利義務關系。筆者認為,普惠性是福利法律關系的基本特性,而所謂“補缺性”的少年福利,如對孤兒、殘障兒童等的收養和救濟,其本質并非福利,而應當歸屬于社會救濟或特殊兒童保護的範疇,與社會福利、少年福利或兒童福利之間有着本質的差別。

1.基本主體及角色

在少年福利法律關系中,其主要義務主體為國家,其次為依法設立的有關社會福利組織。少年,是少年福利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主體。而少年的成長環境(家庭、學校和社群)的相關責任主體是少年福利法律關系中的銜接者,具有承接、傳導、貫徹及代理的作用或義務。其中,國家的義務主體角色主要是通過相應的社會福利職能部門來代表實施。在大陸,民政部門的專門的兒童福利部門是相應的代表機構。相關社會福利組織,即依法設立的對少年負有福利責任的組織,如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為了滿足相應的社會需要,可以考慮予以法律及政策上的鼓勵和扶持相應的民間福利組織。

2.基本内容及分類

少年福利的主要内容可以進行兩種角度的分類:其一,從福利措施針對的問題角度來分類,少年福利可以分為生養福利、教育福利、醫療福利和其他福利;其二,從福利措施針對的社會區域角度來分類,少年福利可以分為家庭福利、學校福利和社群福利。國家及相關社會福利組織通常是通過對少年的成長環境(家庭、學校和社群)采取相關福利措施,令其改善,進而惠及少年的健康成長。

(二)少年保護法律關系

少年保護法律關系,即國家及相關社會責任主體為了盡量避免少年遭受各種不利環境因素的侵害,而為少年提供相應的特别保護措施,并進而依法建立起來的權利義務關系。

1.法定分類及内容

基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法定分類,即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司法保護和國家保護,少年保護法律關系可以細分為少年家庭保護法律關系、少年學校保護法律關系、少年社會保護法律關系、少年網絡保護法律關系、少年司法保護法律關系和少年國家保護法律關系。然而,筆者認為,上述的法定分類在邏輯上尚不夠嚴謹,而應在理論上予以更為邏輯嚴謹的分類,即分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群保護(線上+線下)和國家保護(行政+司法)。這些内容實際上标定了少年保護法律關系所涉及的社會領域,以及相應的特别保護措施所施用的領域。

2.理論分類及内容

對于可能侵害少年權利、危及少年健康成長的各種不利環境因素,可以進行相應的分類,即分為來自家庭、學校、社群(線上+線下)、國家(行政+司法)和少年自身的不利因素。進而,上述法定分類及内容還缺失了一個重要方面,即少年自我保護。從少年權利性質的角度來分類,少年保護法律關系的内容可以分為少年的生命權及身體健康權、人格尊嚴權及心理健康權、特别隐私權、人身自由權、受監護權、受教育權、财産權等一系列權益的特别保護。這一系列特别的少年權利,即少年保護法律關系所保護的客體。其特别性可以從兩個次元來了解:其一,如特别隐私權、受監護權、受義務教育權等,是成年人不能享有、隻有少年(未成年人)方能依法享有的特别權利;其二,雖然上述諸多權利是成年人和少年(未成年人)都享有的權利類型,但少年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内容強調少年權利的特别保護措施,而這些特别保護措施是不适用于成年人的。從其适用時機來看,少年特别保護措施可以分為事前保護措施、事中保護措施和事後保護措施。從其手段性質來看,少年特别保護措施可以分為禁止性的保護措施、授權性的保護措施、重懲性的保護措施和輔助性的保護措施。

(三)少年越軌法律關系

少年越軌法律關系,即國家、相關社會責任主體和少年之間在處理少年越軌事件的活動中依法建立起來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國家的主體角色主要是通過相應的行政機構和司法機關來代表。相關社會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家庭、學校和社群的相關人員或組織機構。

1.調整對象

作為少年越軌法律關系調整對象的少年越軌事件可以分為少年一般不良行為事件和少年嚴重不良行為事件。其中,有兩個問題值得特别注意:其一,少年一般不良行為包括兩類:少年身份越軌行為和少年輕微違法行為。前者即成年人為之合法而少年為之不合法的行為,屬于對少年自身有害而無害于他人的行為。少年法律關系對于少年身份越軌行為的調整,是非同尋常的,也是其差別于其他部門法律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一個基本理念的分野點。似乎沒有哪個部門法律關系會以公共權力介入的方式去調整一種對他人無害的行為,而唯獨少年法律關系如此。何以如此?答案恰恰是:這符合少年法的獨特宗旨,即保障和促進少年的健康成長。其中可見少年法律關系的獨特性的端倪。其二,少年嚴重不良行為事件,邏輯上而言,可以包括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對此,美國少年司法制度有“放棄管轄”的特别制度,即其少年法院對于主觀惡性嚴重、年齡較大的少年犯罪案件放棄管轄,轉而交由刑事法院審判。這似乎可以視為:美國少年司法制度将被放棄管轄的惡性少年犯罪案件排除在其少年法律關系的調整範圍之外。大陸的相關現狀與美國不同,大陸沒有類似于放棄管轄的制度,而基于“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精神,所有的少年刑事犯罪案件皆應屬于少年法律關系的調整範疇。

2.權利義務的主要内容

少年越軌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的主要内容包括國家依法對相關社會責任主體及越軌少年的責任追究以及違法犯罪預防,相關社會責任主體依法對越軌少年的保護、管束、改善、強制報告以及違法犯罪預防等義務,越軌少年的服從、改善等義務,越軌少年、被害及涉案少年的受特别保護的權利,等等。總之,少年法律關系的基本内容具有邏輯上差別于其他部門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和獨立性,且其三分格局令其具有獨立的系統性。然而,應當看到,在整個法律關系理論體系以及整個法律制度體系中,沒有任何一個法律關系或法律制度是可以絕對獨立而不存在與其他法律關系或法律制度之間的交叉關聯的,盡管這種交叉關聯并不能否定其各自的獨立性。少年法律關系當然也不能例外,而是存在與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教育等法律關系之間的交叉關聯,且在相應的交叉關聯中居于特别、優先的地位。

三、少年法律關系的基本特性

從其基本内容可見,少年法律關系具有如下五個基本特性,即主體結構的三元性、主體地位的非平等性、關系結構的層次性、權利義務的非對等性和基本宗旨的歸一性。

(一)主體結構的三元性

不同于一般法律關系的二進制性,即如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是國家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權利義務關系,刑事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犯罪者之間的懲罰與被懲罰的權利義務關系,少年法律關系的主體結構是三元性的,即國家、相關社會責任主體和少年三者之間的為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而依法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主體地位的非平等性

其主體結構的三元性意味着,少年法律關系包含國家與相關社會責任主體、國家與少年、相關社會責任主體與少年之間的三對法律關系。這三對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皆具有非平等性。首先,就國家與相關社會責任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而言,國家依法有權在必要的時候強制幹預相關社會責任主體的行為,故兩者的主體地位是非平等的。其次,國家與少年之間的主體地位也是非平等的。最後,就相關社會責任主體與少年之間的法律關系而言,如家庭的監護人、學校的教師及管理人、社群的管理責任人,依法有權在必要的時候(為了少年的健康成長、避免其自害或傷害他人)對少年予以教育、管束等帶有強制意味的幹預措施,亦說明兩者之間的主體地位是非平等的。

(三)關系結構的層次性

少年法律關系的關系結構具有層次性,是“國家—社會責任主體”“社會責任主體—少年”與“國家—少年”的不同層次的權利義務關系組合而成的結構關系。少年法律關系的層次性的結構關系是一種層層環繞式的結構關系。其一,“少年”居于結構關系的中心位置,意味着整個少年法律關系的建構是以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為基本宗旨的,以少年權利為核心的。其二,家庭、學校和社群的相關“社會責任主體”環繞着“少年”,意味着相關社會責任主體依法對少年負有相關法律義務,即作為少年成長的直接環境因素,對少年健康成長應當起到的保護和促進作用,且其關系及作用的緊要程度也具有層次性,即按照家庭—學校—社群的順位來排列。其三,“國家”環繞在相關“社會責任主體”和“少年”之外,意味着國家依法負有對少年健康成長的總體保障義務,以及為實作此總體保障義務而對相關社會責任主體(家庭—學校—社群)的監管、協調及輔助等義務。為此,國家相關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依法采取相應幹預措施,必要時援引社工組織的專業力量,分别具體實施。

(四)權利義務的非對等性

少年法律關系的另一突出特性即其權利義務的非對等性。其一,作為少年法律關系主體之一的國家,其權利義務的基本性狀為:其基本義務,即依法采取各種特别措施,維護少年的各方面權利,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而其基本權利的内容與其基本義務的内容互相吻合,即擷取少年健康成長的公共利益。其二,作為少年法律關系主體之一的相關社會責任主體,其權利義務的基本性狀為:其基本義務,即通過監護、照管或管理等方式,依法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而其基本權利為擷取少年健康成長的親權利益或公共利益,即與其基本義務的内容互相吻合。其三,作為少年法律關系主體之一的少年,其權利義務基本性狀為:其依法享有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的各種特别權利;而其基本義務很少,限于依法服從、依法善行等。申言之,相對于少年權利而言,國家和相關社會責任主體在少年法律關系中的角色基本上都是承擔相應的義務,而其權利的實作即擷取少年健康成長的公共利益,亦即少年權利的實作。少年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非對等性,其根源在于少年與國家及相關社會責任主體之間利益的内在一緻性,即少年的健康成長即為國家及相關社會責任主體的核心利益訴求。在此意義上,表面上看似國家及相關社會責任主體基本上承擔的都是義務,具有非對等性,但其實質上都是在維護自身的核心利益,即保護和促進少年的健康成長。申言之,少年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的非對等性隻是表面現象,其内在實質為少年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仍然具有其内在的一緻性、均衡性及合理性。

(五)基本宗旨的歸一性

少年法律關系的基本宗旨即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除了少年法律關系之外,沒有哪種法律關系将其基本宗旨歸于其法律關系的某一方主體的權益,而是強調其法律關系雙方主體的利益博弈及利益平衡。故而,基本宗旨的歸一性展現了少年法律關系的獨特性。少年最佳利益原則和少年特别保護原則成為少年法的獨特的基本原則。少年法律關系的基本宗旨的歸一性,實際上與少年法律關系的客體内容密切相關。少年法律關系的客體,即為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而依法賦予少年享有的各項特别權利,其中包括特别福利權利、特别保護權利和在越軌事件中享有的教育矯治、處罰寬宥等特别權利,與上述的少年福利法律關系、少年保護法律關系和少年越軌法律制度等基本内容相對應。

四、少年法律關系的獨立屬性

理論界和實務界多有“少年民事案件”“少年行政案件”“少年刑事案件”以及“少年民事法”“少年行政法”“少年刑事法”之類的概念。這些概念正是少年法之于其他部門法的附屬地位的真實寫照。在相應程度或範圍内,這些概念實質上否認少年法律關系的獨立屬性,導緻少年法律規範體系脈絡被相關部門法所肢解并淪為附庸,少年法律實踐淪為相關部門法律實踐的附庸“小兒科”,并進而令少年法學喪失其獨立的學科地位。是以,深入分析少年法律關系在本質上差別于相關部門法律關系的獨立屬性,意義重大。

(一)少年法律關系與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差別

脫胎于刑事法的少年法,其獨立産生之初即标志了其與刑事法的本質差別。否則,少年法以及少年司法制度的獨立創設就沒有必要,甚至就是一個錯誤。少年法差別于刑事法的根本點,即在于少年法律關系與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差別,而非“小兒酌減”那麼簡單。

一是基本概念的本質差別。關于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學界争議不少,但大體認為,刑事法律關系是由于犯罪而産生的、存在于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一種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少年法律關系,即為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而在國家、少年及相關社會責任主體之間依法設立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理論源流的本質差別。刑事法律關系主要源于刑事古典學派(刑事舊派)的自由意志論、責任主義及懲罰報應理論,而少年法律關系源于刑事實證學派(刑事新派)的決定論、預防主義及教育矯治主義理論。兩者的理論及哲學基礎不同。三是基本宗旨的本質差別。少年法律關系設立的基本宗旨在于通過維護少年權益的方式來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刑事法律關系設立的基本宗旨在于通過定罪、量刑、行刑等追究刑事責任及懲罰犯罪的方式來維護底線性的社會基本秩序。四是基本内容的本質差別。少年法律關系的基本内容可作不同分類:政策邏輯角度而言,少年法律關系可以分為少年福利法律關系、少年保護法律關系和少年越軌法律關系;主體關系角度而言,少年法律關系可以分為“國家—少年”權利義務關系、“社會責任主體—少年”權利義務關系和“國家—社會責任主體”權利義務關系;實體與程式的法律屬性角度而言,少年法律關系可以分為少年實體法律關系和少年程式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分類為刑事實體法律關系和刑事程式法律關系。而從刑事三元結構論的角度來看,刑事法律關系又可以分為“國家—犯罪者”權利義務關系、“國家—被害者”權利義務關系和“犯罪者—被害者”權利義務關系。五是基本政策的本質差別。少年法律關系蘊涵的基本政策為以福利、保護及越軌防治的政策來對少年健康成長的機會予以保障和促進,尤其強調福利及保護的社會政策的戰略價值。刑事法律關系蘊涵的基本政策為以惡害報應性的刑罰來威懾犯罪,輔以罪犯教育矯治,進而起到保障社會基本秩序的功效,并同時注重國家刑罰權的限制、刑罰的人道主義以及公民自由人權的保障。六是交叉關系領域的本質差別。少年法律關系與刑事法律關系之間存在某種意義上的交叉關聯,但卻在此交叉領域上亦存在着本質的差別。此交叉領域,即對少年實施的刑事犯罪行為予以依法處理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此,少年法律關系秉承的基本政策為教育矯治為主,懲罰威懾為輔。對此,大陸相關法律規定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針。其内在精神即,不論少年所犯的錯誤有多大,其仍然是孩子,國家及社會應有更大的責任擔當,即仍然秉承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的基本宗旨,尤其是對于較為年幼的少年。其秉承的哲學理念主要為決定論,即少年犯錯主要是客觀的社會環境因素決定的,是以國家及社會應當擔負主要責任。與此相對,刑事法律關系秉承的基本政策為懲罰威懾為主,教育矯治為輔。其秉承的哲學理念主要為自由意志論,即成年人具有相對的意志自由及歸責理由,其犯罪行為應當主要以刑罰的惡害報應予以威懾、規訓和誡免。

(二)少年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差別

少年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最為顯著的交叉領域在于少年監護法律關系。毫無疑問,少年監護法律關系可以歸屬于少年法律關系的範疇,是一種最為基本的少年法律關系,其本位屬于少年保護法律關系。然而,少年監護法律關系是否可以歸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範疇,則是一個非常值得推敲和質疑的基礎理論問題。其顯著問題至少包括如下幾點:

一是少年監護法律關系中的人身關系具有顯著的非平等性。監護人與被監護少年之間的人身關系包含教育與被教育、管束與被管束的基本内容,顯然具有非平等性。對于被監護少年的健康成長所需要的飲食起居習慣養成,抑或對其不良行為的教導、勸誡、限制及矯治,監護人依法有責任予以合理的規範,甚至于必要的強制。可見,雙方之間的人身關系的非平等性是顯而易見的。這是值得相關理論研究者特别注意的。二是少年監護法律關系中的财産權利義務關系具有顯著的非對等性。監護人對被監護少年的财産進行監護,并不遵循公平等價有償的民法原則,并不能是以而享有獲得相關勞務報酬或經營管理收益等權利,而是純粹的義務或責任。對于被監護少年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财産損失、監護人予以承擔的,即便該少年未來成年後擁有了足夠的财産,監護人也無權向被監護少年追償。然而,一般原理而言,民事主體之間的财産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等的,即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法律事實,一方代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法享有對另一方的追償權。這是民法之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基本要求。三是少年監護法律關系中的國家監護權利義務關系具有顯著的非平等性或非對等性。少年監護法律關系中還包含國家監護以及國家監護監督的重要内容,其主體地位之間也具有顯著的非平等性,其權利義務關系之間也具有顯著的非對等性。所謂國家監護,即國家對于少年的總體保障性、補足兜底性的監護職責;所謂國家監護監督,即國家對于少年的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依法妥善履行的監督職責。兩者都具有自上而下的國家職能性,其中的主體地位之間為非平等關系。同時,其權利義務關系之間具有非對等性,在本質屬性上差別于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關系之間的對等性。

總之,上述内容,尤其是關于少年監護法律關系的論說,實際上深刻闡明了一個重要的法學基礎理論問題,即少年監護法律關系并非平等主體之間對等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其中涉及的人身關系、财産關系和管理關系皆具有非平等性或非對等性。

(三)少年法律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本質差別

關于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問題,行政法學界多有主張其概念不應局限于“行政管理的法律關系”“如可分為行政權配置設定法律關系、行政管理法律關系、行政服務法律關系、行政合作法律關系、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等等”。然而,依據憲法的相關規定,行政管理職能是行政部門的本位職能。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的本位内容。其他下一階位的行政法律關系更宜被定義為行政法律關系的相關法律關系,而非本位性的行政法律關系。其中,所謂的行政權配置設定法律關系涉及國家權力配置設定的問題,更應當歸屬于憲政法律關系的範疇;将所謂的行政服務法律關系中的“服務”歸于“管理”的概念中,似乎并無不可;将所謂的行政合作法律關系,即如行政主體與法人簽訂的合同法律關系,或可歸于行政授權,或可歸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似乎更為妥當;而所謂的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似乎更宜歸入其内部的管理關系或國家監察法律關系的範疇。鑒此,筆者在此使用的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即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概念,即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依法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權利義務關系。

關于行政法律關系的屬性問題,行政法學界的通說仍然為公法說,即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依法形成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意味着一種自上而下的非平等的公法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盡管這種非平等的公法關系說業已受到某種挑戰,但難以否認的是,作為管理者的行政主體确實具有先發決定的優勢地位,盡管作為被管理者的行政相對方具有對其予以挑戰的後發性的法定權利,如申請複議、提起訴訟、申請立法審查以及訴諸國家監察等。所謂的行政法律關系之平等性,并非一種現實的存在。

上文論及少年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關系的非平等性。行政法律關系,也通常被定義為一種非平等關系,即依法設立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非平等的權利義務關系。然而,同樣具有非平等性,兩者之間卻具有本質的差別。具體分析如下:

其一,兩者的主體結構模式不同。少年法律關系的主體結構模式是三元性的,即國家、相關社會責任主體和少年是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而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結構模式是二進制性的,即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是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其二,兩者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特性不同。一方面,少年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關系之間具有非對等性意義上的傾斜性和歸一性。其傾斜性,即相關權利向少年傾斜,而相關義務向國家和相關社會責任主體傾斜,即少年基本上隻享有權利,而國家和相關責任主體基本上隻承擔義務。其歸一性,即國家和相關責任主體的義務皆一緻指向少年的權利,為維護少年之合法權益,遵循少年最佳利益的基本原則,秉承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的基本宗旨。另一方面,行政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關系之間具有對等性意義上的平衡性和對抗性。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權利義務關系中,前者基于公共利益的立場,後者基于個體利益的立場,各有權利,互有義務,其權利義務關系的内容具有平衡性和對抗性,一種在平衡中對抗、在對抗中平衡的互相關系。其三,所謂的“少年行政法律關系”不應歸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所謂的“少年行政法律關系”,即行政法律法規中規定的關于少年福利(包括少年教育)、少年保護和少年越軌等問題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的國家(行政機構)、相關社會責任主體和少年之間的權利義務内容,從其性質來看,并不宜歸入行政法律關系的範疇,而在實質上應當歸屬于少年監護法律關系的範疇。一方面,國家(行政機構)介入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理由,即國家親權或政府監護,即一種總體保障性、補足兜底性的監護理念,以維護少年的最佳利益,以保障和促進少年的健康成長。并且,将少年定義為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相對方,不僅違背常理,也難以獲得其理論邏輯上的自洽性。另一方面,涉及家庭、學校和社群的相關社會責任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内容實質上不外乎監護的基本内容,即撫養、教育和保護。其中,家庭相關責任主體正當其職,起着核心作用;學校相關責任主體的角色類似前者,似有家庭委托和政府委托的意味,起着重要作用;社群相關責任主體的角色相對比較泛化,有着鄰裡互相守望的意味,起着配合作用。

五、少年法律關系的基本價值

作為少年法學領域的核心基礎理論,少年法律關系理論具有多元度、深層次的價值。概括而言,其基本價值包括兩個基本次元,即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

(一)少年法律關系的理論價值

1.少年法學作為一個特殊部門法學的理論奠基作用

由于曆史積澱不深、基礎理論薄弱,少年法學長期以來并未獲得其應有的獨立學科地位,更無法企及一個特殊部門法學的學科地位。筆者認為,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少年法律關系的問題尚未獲得相應的理論自覺認知。少年法律關系理論是關于所有少年法律規範的共通的權利義務關系模式的理論。少年法律關系是所有少年法律共通的規範基因。其理論确立必将有助于整個少年法律規範體系以及相關理論内容的内在邏輯的系統有機整合。進而,少年法律關系理論的确立,即意味着少年法有了自身的獨立調整對象,少年法學具備了自身學科的系統的獨立研究對象。由此,少年法(學)具備了與其他部門法(學)的系統區分的獨立屬性,進而開啟了少年法學作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部門法學的理論可能。

2.促進整個部門法律體系的理論進化及結構優化

就目前大陸通說而言,部門法律體系的主流為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三大部門。而由于少年法律關系理論的确立,尤其是明确了少年法律關系與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及行政法律關系之間存在着本質屬性的區分,原本歸屬于這三大部門法律的各種少年法律規範被予以了理論上的剝離,進而歸屬于作為一個特殊部門的少年法律的體系範疇。這勢必促進整個部門法律體系的理論進化。這種理論進化,不僅更符合少年法學理論的現實情狀及其未來發展需要,還可以令整個部門法律的理論體系更趨合理,獲得相關理論邏輯結構的優化,并避免了涵蓋相關少年法律規範所不可避免的理論邏輯沖突。

(二)少年法律關系的實踐價值

1.立法實踐價值

少年法律關系的理論确立,即意味着少年法律體系的規範基因及邏輯基礎的确立,即意味着少年法作為一個特殊部門法的時代到來,即意味着少年立法模式行将進入一個嶄新的時代,即從基于實踐需要的零散自發的立法演進模式進入基于理論認知的系統自覺的立法演進模式。而這種立法模式的演進随即帶來的很可能就是少年法典化的時代。在明确基本内容、基本特性及基本屬性等問題的基礎上,少年法律關系理論實際上業已明确了整個少年法律規範的基本調整對象,及其與其他部門法律規範之間的本質差別。進而,少年法律關系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内容及特性等問題得以明确。進而,基于現有的少年法律規範體系,結合少年法治實踐的各方面需要,憑借少年法律關系理論予以合理的推導和投射,整個少年法律規範體系的涵蓋範圍、主要内容及分類譜系等可得系統确定。

首先,基于少年法律關系的基本概念,可以推導出整個少年法律規範體系的涵蓋範圍,即所有以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為目的的調整少年、相關社會責任主體和國家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就大陸現有的少年法律規範體系而言,其涵蓋範圍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專門立法,分布在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中的涉及少年權益的法律規範,以及各種涉及少年權益的司法解釋及地方性立法。對于這些數以千計的少年法律規範條文,少年法律關系理論可以起到統轄的作用,并有可能予以未來的整合立法,成就少年法律規範的法典化。其次,基于少年法律關系的三元構架,可以推導出少年法律規範體系(少年法典)總則的主要内容包括少年權利的基本規定、相關社會責任主體及其權利義務的基本規定、國家相關責任及其實施機構的基本規定等。這些内容目前散見于各種少年法律規範中。少年法律關系的三元構架理念可以系統全面地梳理、整合相關的少年法律規範,令其更為完備有序、條理清晰。最後,基于少年法律關系的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的基本宗旨,可以推導出少年法律政策邏輯的三個層次,借以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的法律政策不外乎三個層面,即少年福利政策、少年保護政策和少年越軌事件處理政策。進而,少年法典的分則的主要内容可得系統全面、邏輯嚴整的明确。同時,結合大陸少年法律規範的現狀以及大陸少年法治實踐的需要,可見大陸少年立法的缺憾及未來完善路徑:其一,就少年福利政策方面而言,大陸少年福利法律的系統缺失問題亟待解決,即大陸少年福利法律制度隻在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母嬰保健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範中有着零星的展現,遠未形成系統的法律規制。其二,就少年保護政策方面而言,大陸未成年人保護法經過多次的修改完善,業已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但其存在少年福利政策、少年保護政策和少年越軌處理政策的混雜不清的邏輯問題,有待合理區分,并進而對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規則予以更為系統的完善。其三,就少年越軌事件處理政策方面而言,大陸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以視為一部相關的專門法律,但大陸諸多的少年越軌法律規範還散見于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多部法律及相關規範性檔案中,顯得頗為散亂,系統合理性多有缺乏,實踐适用性頗為不足。對此,少年法律關系理論有望資以相應的全面整合、系統完善。

2.司法實踐價值

少年法律關系的理論确立有助于少年法律解釋适用的思路厘清,以及少年法治實踐的有序演進。法律規範文本永遠存在有待解釋适用的空間,少年法律适用不可能例外。對此,少年法律關系理論可以為此提供一種基礎性的規範理念及根本性的指導思想,以資相關法律規範的解釋适用。在此略舉幾例:

例一:大陸刑法第17條第5款之“在必要的時候”的解釋适用問題。

大陸刑法第17條第5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那麼,在此法條适用時,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即“在必要的時候”如何了解和把握?對此,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并無明确規定。一方面,過寬的把握會造成專門矯治教育的濫用;另一方面,過嚴的把握會造成對觸刑少年的教育矯治不力。兩者均不利于少年健康成長的保障和促進。如此,何以作為“在必要的時候”解釋适用的圭臬呢?筆者認為,少年法律關系的基本理論可擔當此任。少年法律關系是一種層層環繞式的結構關系,對應此法條的規定,其前半段即規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屬于家庭方面的相關社會責任主體)的相關法律義務(監護和管教),而後半段即規定了國家(政府)的相關法律義務,即對相關少年“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問題屬于未成年人監護法律關系的範疇。由此可見,關于“在必要的時候”的立法原意應為:其一,對于觸刑少年,首先考慮令其不脫離家庭監護,即“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即督促和補足其家庭監護的效能發揮,并可适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條和42條規定的非專門機構的多元性的輔助性的教育矯治措施,以實作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的目的,并盡量避免禁閉性的專門教育矯治措施所可能帶來的傷害風險。其二,對于某些觸刑少年,倘若其有效的家庭監護職能無法落實,且其人身危險性顯著,那麼依法對少年健康成長負有總體保障義務的國家(政府)就應當負起責任來,即對其“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以防範其顯著的人身危險性,以專門矯治教育的系統、正規的幹預措施,促進其回歸健康成長的軌道,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進而,亦可見國家在少年法律關系中的總體保障性和補足兜底性的角色地位。其三,相關觸刑少年的家庭監護能力、人身危險性、矯治可能性及相關有利或不利因素的判斷,需要通過社會人格調查程式來予以評估和确定,因而社會人格調查程式及社會人格調查報告制度對于“在必要的時候”的判定具有關鍵意義,是其科學性的基本保障。從前述的少年法律關系層層環繞式的結構關系模式來看,社會人格調查,即作為總體兜底保障角色的國家試圖對于少年及其相關社會責任主體(作為少年成長的基本環境因素)的有利或不利因素的全面、系統、科學的實證把握,以為其公權幹預提供充分、合法的理由,并借此采取科學的個别化措施,最終服務于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的少年法宗旨。

例二: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場制度的解釋适用問題。

根據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的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詢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相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場,以保障相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以及訴訟的順利進行。“相關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證人。“其他人員”包括相關未成年人的成年親屬、所在學校、機關、居住地基層組織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同時,該條還規定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相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81條關于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場制度的上述規定并未明确相關到場人員的順位問題,然而大陸相關學界和實務界皆認為其中應該存在比較嚴格的順位。即,“法定代理人到場具有優先性,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場具有遞補性,是對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的替代措施”。“合适成年人的選擇上有明确的先後順序,即父母等不能到場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的合适成年人是未成年人其他的成年近親屬,第三位才是機構性的組織,如學校、機關、居住地基層組織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第三位組織,顯然也有其内在的排列邏輯,即該組織與未成年人的熟悉度也是一個由高到低的順序。這一排列的邏輯順序是依照個人、組織與未成年人生活的重合度由高到低進行的排序,符合生活經驗法則”。

那麼,問題是,何以推導出相關到場人員的順位呢?對此,筆者認為:一方面,大陸民法典關于監護人順位的規定是借以推導的相關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少年法律關系的基本理念可以成為借以推導的根本的理論依據,且民法典關于監護人順位的規定也可溯源于此。少年法律關系的層層環繞式的結構關系意味着,少年保護(監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呈由近及遠的順位排列。其中,通常包括四個基本順位層次,即家庭、學校、社群和國家。其中,“家庭”包括父母(通常為法定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其他近親屬和其他親屬;“學校”即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的相關責任人員;“社群”通常包括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所在機關和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村委會或居委會);“國家”通常由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如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或相關政府組織機構(如民政機構)來代表承擔相關職責,處于兜底保障性的順位。于此,大陸少年司法實務界通行的“合适成年人庫”即屬于第四順位,展現國家親權(政府監護)的兜底保障性的職責理念。進而可以說,無論是大陸民法典關于監護人順位制度的理論邏輯,還是大陸刑事訴訟法關于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到場制度的理論邏輯,皆可溯源于少年法律關系的層層環繞式的結構關系理念,以及未成年人監護法律關系問題。

另外,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81條僅僅規定了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相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那麼是不是其他到場的合适成年人就無權代為行使相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呢?基于少年法律關系理念的上述推導,筆者認為:其一,所謂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合适成年人,其實質即法定監護人和其他監護人(包括其他所有依法指定或委托的臨時監護人);其二,這些監護人或承擔監護職責的組織機構之間雖有程式法律意義上的順位差異,但無實體法律意義上的職責功能分别,即都是為依法保護相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而參與訴訟的,皆理所應當具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即皆有權代為行使相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否則,即不公正,即有違少年法的保障和促進少年健康成長的基本宗旨,即有違少年(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則,即有違少年法律關系理論的基本理念。

高維儉|論少年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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