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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買46枚過期散裝鹹鴨蛋,開具購物發票46張索賠46000元,法院判了......

作者:菏澤市場監管

近年來,牟利性職業索賠行為呈現規模化、團夥化、家族化、程式化的特征,長期困擾企業,已對營商環境造成負面影響。上海市消保委為此組織專項調研,努力找準問題和症結,提出對策和建議。通過剖析典型案例,建議從判斷是否“為生活消費需要”的角度出發,依法适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實作對牟利性職業索賠行為的甄别和規制。

案例:張某在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購買了6枚熟散裝鹹鴨蛋,由被告分别開具6枚鹹鴨蛋購物發票6張,該批鹹鴨蛋已過保存期限1天。次日,張某又在該公司購買了相同批次的40枚鹹鴨蛋,并讓經營者分别開具購物發票共40張,該批鹹鴨蛋已過保存期限2天。随後,原告以46枚鹹鴨蛋均已過保存期限為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經調解未成,向法院起訴。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張某請求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101.20元,按照每次購買過期鴨蛋行為最低賠償1000元計算,共計賠償46000元。審理法院認為,張某于2日内分46次結算購買46枚鹹鴨蛋,按照每次購買過期鹹鴨蛋賠償1000元為标準,要求懲罰性賠償共計46000元,明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精神不符,亦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不應予以支援。同時,法院認為張某購買46枚鹹鴨蛋,從總量的角度看,尚未明顯超出個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最終,人民法院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内,以張某實際支付的總價款101.20元為基數,支援其“退一賠十”共1012元的賠償訴求。

拆單、多次、大量購買問題或者瑕疵商品并主張高額懲罰性賠償是牟利性職業索賠人的常見手段之一,有的一次購買一萬斤大米,有的花費數萬元購買巨量的筷子,然後以辨別标簽、宣傳問題主張懲罰性賠償。在利益驅動下,牟利性職業索賠數量長期居高不下,負面影響日益凸顯。某頭部電商平台通過問卷調查發現,8856家平台内商戶中有68%遇到過職業索賠,4400餘家商戶向職業索賠人員共支付錢款3000餘萬元。某生鮮經營者一年内因食品品質、異物等問題向1214個帳号賠償56.6萬元。近三年,上海市場監管領域職業索賠類訴求超過100件的人員有近800人。南部某經濟大省以訴求10件為基準,可以甄别出職業索賠職業舉報人一萬餘人。

在本案中,張某明知食品存在過期問題,并向同一經營者多次、分單購買同一商品,以實作高額索賠,其牟利性的目的昭然若揭。我們認為購買46枚鴨蛋可以認為屬于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但以一隻鴨蛋為基數分46次結算,故意購買過期鴨蛋,非以食用為目的,而是把購買商品作為索賠的一個環節,行為整體具有營利性,是一種變相經營、牟利行為,應當從牟利性目的出發,排除其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身份。

法規

從國家政策法規來看,《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确提出:依法規範牟利性“打假”和索賠行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不予受理情形。判定牟利性職業索賠是否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概念,既涉及到購買者與經營者、私益行為與公益效果、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又直接關乎司法權威與社會公平正義。針對此類“以打假為名,行牟利之實”的職業索賠行為,已明顯背離立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初衷,有悖于誠實信用的立法原則,應當依法予以規制。

一是健全頂層設計,實作有法可依。《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2018年)規定:“……發現投訴人超出合理消費或者以索取賠償、獎勵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可以終止調查并将相關線索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範圍。但是,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2022年)規定,依法規範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查處以打擊假冒僞劣為名的敲詐勒索行為。相關法規已經有所突破,但地方性法規的影響力尚不足。建議通過國家層面立法立規的形式,規制牟利性職業索賠行為。明确知假買假、惡意索賠等“非為生活消費需要”的基本情形,排除牟利性職業索賠行為;在國家層面統一形成對牟利性職業索賠行為的認定标準,釋放對知假買假、“假打”亂象的強烈信号,為各地規制牟利性職業索賠行為提供上位法依據。

二是完善司法解釋,壓縮牟利空間。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依然購買并要求賠償的,秉持予以支援的态度。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号建議的答複意見指出:不宜将食藥糾紛的特殊政策推廣适用到所有消費者保護領域。2023年1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圍繞反複索賠、連續購買索賠、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等進行明确規定,進一步規範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的适用。應該講,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相比2013年的相關規定已經邁出可貴的一步,但牟利性職業索賠行為集中的廣告宣傳、産品品質等領域,仍缺少相應機制。建議通過以主觀目的與客觀行為相結合的方式來判定購買主體的實質性目的,甄别“為生活消費需要”還是牟利。如,當事人明知商品或者宣傳存在瑕疵問題,仍反複多次購買的;提出投訴、舉報、訴訟數量較大,超過一定次數的,可以認定為非“為生活消費需要”,進而推動各部門對是否“為生活消費需要”認定的統一性、科學性,共同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市場環境和營商環境。

三是明确适用範圍,淨化市場環境。懲罰性賠償制度是職業索賠人賴以生存的“土壤”,應當堅持将“為生活消費需要”作為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探索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分級分類适用情形。針對反映有毒有害食品等涉及群衆生命健康安全或者重大系統性産品品質風險的訴求,積極落實懲罰性賠償;除食品藥品以外,其他消費領域适用懲罰性賠償責任需要以欺詐為前提,注重運用關于“故意”為欺詐構成要件的要求;對于反複“知假買假”惡意索賠行為,不應支援這種違背誠信原則、以惡懲惡、飲鸩止渴的行為;針對食品産品辨別标簽瑕疵、廣告宣傳瑕疵等情況,原則上不予支援懲罰性賠償。此外,針對濫用投訴舉報訴訟權利,大量擠占行政、司法資源惡意索賠的行為,還應當建立相應的信用懲戒制度,增加相關人員的失信成本,有效維護普通消費者和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來源:上海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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