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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損車輛已修複但購買時間和行駛裡程都很短,應支援車輛貶值損失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為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明确:被侵權人受損的車輛雖然已修複,但該車輛在購買後僅六個月左右就發生本案交通事故,且車輛行駛裡程數僅為5760公裡,接近新車的狀态,而本案事故造成車輛修複的部位較多,其中涉及車輛左B柱、左C柱等部位,故被侵權人的車輛确實存在貶值損失,一審判決未支援車輛貶值損失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周某滔與唐某龍、中國某某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關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被侵權人受損車輛雖已修複,但該車輛僅購買六個月且車輛行駛裡程數僅為5760公裡,是否應當支援車輛貶值損失?

案件索引

一審: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6782号

二審: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1民終12789号

裁判要旨

被侵權人受損的車輛雖然已修複,但該車輛在購買後僅六個月左右就發生本案交通事故,且車輛行駛裡程數僅為5760公裡,接近新車的狀态,而本案事故造成車輛修複的部位較多,其中涉及車輛左B柱、左C柱等部位,故被侵權人的車輛确實存在貶值損失,一審判決未支援車輛貶值損失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裁判全文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黔01民終12789号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滔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唐某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某某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關支公司

上訴人周某滔因與被上訴人唐某龍、中國某某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關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6782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某滔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車輛貶值損失59400元;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車輛遭受損失系直接損失,應當列入賠償項目。本案中,上訴人車輛于2019年4月8日生産,上訴人于同年6月6日購買該車,同年11月30日該車駕駛裡程5760km時發生交通事故,距離購買日期不足半年。此次事故造成上訴人車輛多部位損壞,維修費用高達145800元,車輛貶值損失高達59400元。該事故導緻上訴人車輛整體安全性能、價值均不能恢複至事故發生之前,車輛的實際價值明顯降低,車輛貶值損失客觀存在,一審中上訴人已向法院送出車輛損失鑒定清單、鑒定書等證據予以證明,故被上訴人應當賠償上訴人車輛價值貶損的損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上訴人負全責,貶值損失不應由沒有任何過錯的上訴人承擔,根據“填平原則”,應由具有過錯的被上訴人承擔。

周某滔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替代性租車費27000元;2.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車輛貶值損失59400元;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費、鑒定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等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19年11月30日9時00分,唐某龍駕駛車牌号為貴J0××**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縣道108花溪區高寨路段時,因未按操作規範文明行駛與周某滔駕駛車牌号為貴A1××**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唐某龍承擔全部責任,周某滔無責。

貴J0××**号小型普通客車登記車主為唐某龍,事故發生時該車在被告平安财保孟關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

該車維修費用148500元已經由平安财保孟關支公司全部賠付。原告周某滔送出汽車租賃合同、租賃費收據、工作證明一份,拟證明因工作需要,原告租賃汽車花費租金27000元。經貴州國正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原告車輛的貶值金額為5940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用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1、關于租車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産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本案中,原告的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損,需要維修,導緻其在一段時間内無法使用涉案車輛,可能産生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費用,原告向一審法院送出了租賃合同、發票證明其實際支付的租車費用,一審法院結合原告的出行需要及車輛用途,參考當時租車市場同一車型租車價格及實際支付費用,對原告主張的27000元租車損失予以支援。2、對于車輛貶值損失。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經過維修,仍存在技術性能下降等不可恢複内傷的損失。侵權方應賠償的财産損失,是指直接的經濟損失,具有補償性,車輛貶值損失是理論上車輛上市場交易可能會減少的收益,不屬于直接經濟損失。本案中,受損車輛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為非營運用途,亦非交易商品,該車經修複後能夠恢複正常使用功能,事故後貶值損失已經超出侵權賠償的範圍,故對原告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一審法院不予支援。綜上所述,本案中原告周某滔的損失金額為27000元,因貴J0××**号小型普通客車投保的交強險中财産損失一項已經用完,該損失應由被告平安财保孟關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内承擔。綜上,判決:一、被告中國某某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關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内賠償原告周某滔經濟損失人民币27000元。

二審查明,周某滔于2019年6月6日從貴陽寶翔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案涉車輛,價稅合計405800元,本案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行駛裡程數為5760公裡。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是否應當支援車輛貶值損失。周某滔上訴主張其訴請的車輛貶值損失應當支援。本院認為,本案中周某滔受損的車輛雖然已修複,但該車輛在購買後僅六個月左右就發生本案交通事故,且車輛行駛裡程數僅為5760公裡,接近新車的狀态,而本案事故造成車輛修複的部位較多,其中涉及車輛左B柱、左C柱等部位,故周某滔的車輛确實存在貶值損失,一審判決未支援車輛貶值損失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載明案涉車輛貶值損失為59400元,本院據此予以支援。因肇事車輛的交強險财産損失限額已經用完,前述貶值損失應當由平安财保孟關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内予以賠償。當事人對一審判決的其他部分未提起上訴,本院予以确認。連同一審判決認定的租車損失27000元,平安财保孟關支公司應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内賠償周某滔經濟損失共計86400元。

綜上,周某滔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6782号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6782号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國某某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孟關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内賠償周某滔經濟損失86400元;

三、駁回周某滔的其餘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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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事故賠償訴訟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