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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未在核查債權後十五日内提起債權确認訴訟,則視為同意

裁判摘要

如異議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所規定十五日内提起債權确認訴訟,應視為其同意債權人會議核查及管理人解釋、調整的結論,并在人民法院裁定确認後按此在破産程式中行使權利,由此對異議人表決權行使和破産财産配置設定等帶來的不利後果,由其自行承擔。但前述十五日期限屆滿并不産生異議人訴權或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民再170号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紅賓,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闫文豪,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輝,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雅樂頌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9号28層200号。

訴訟代表人: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河南雅樂頌置業有限公司破産管理人。

負責人:關憲法,該所主任。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開封市金耀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鄭開森林半島12号樓1單元1層102号。

訴訟代表人: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開封市金耀置業有限公司破産管理人。

負責人:關憲法,該所主任。

再審申請人張紅賓因與被申請人河南雅樂頌置業有限公司、開封市金耀置業有限公司破産債權确認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進階人民法院(2022)豫民終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166号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紅賓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裁定适用法律錯誤,張紅賓具備提起債權确認之訴的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規定并未明确十五日期限的法律性質,不宜将其了解為訴訟時效或除斥期間。該規定并未明确逾期提起訴訟的相關後果,原審法院據此認定張紅賓超過十五日法定期間起訴不具有起訴資格,進而裁定駁回起訴,無法律依據。(二)破産法規定在債權申報時設定異議期,其目的是便利債權的确認工作,但并不等同于逾期就失去相應訴權。債權人會議于2020年1月8日召開後,張紅賓即向管理人提出了包含債權人會議召開程式、表決程式、表決方式及阻撓對新的重整投資人送出的重整投資計劃進行表決的多項異議,同時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前後,也就債權異議事項向管理人負責人當面提出了異議。管理人負責人曾表示要對債權進行調整,但一直未書面正式回複。2020年5月19日,張紅賓向案件承辦人及管理人負責人再次郵寄了要求對債權依法予以核查的申請書,各方仍未正式回複,也沒有出具不予調整的回複函,張紅賓遂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張紅賓超過十五日起訴并不等同于逾期就失去相應訴權,更不導緻債權人失去實體權利。是以,原審法院應當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三)張紅賓所申報的債權為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确認的債權,管理人在未經法院确認的情況下認定為集資債權,并認定債權數額為1.056億元,造成債權人張紅賓巨大損失。張紅賓請求依法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

河南雅樂頌置業有限公司、開封市金耀置業有限公司未答辯。

張紅賓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裁定确認張紅賓對河南雅樂頌置業有限公司、開封市金耀置業有限公司享有本金債權440萬元及利息債權4243.13萬元;2.一審訴訟費用由河南雅樂頌置業有限公司、開封市金耀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雙方對“本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時間點”存在異議,張紅賓認為因本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規定的提前十五日通知債權人不一緻,經法院同意,本次債權人會議對有關事項的表決及核查期限向後延長十日;管理人認為是債權人會議召開當日。關于張紅賓對案涉債權确認情況提出異議情況,張紅賓稱其于2020年1月19日向有關上司反映第五次債權人會議及其債權确認存在問題,并向管理人及法院反映情況。張紅賓送出其于2020年5月17日制作關于對張紅賓債權依法予以核查确認的申請書,并于2020年5月19日通過國内挂号信函向管理人、法院寄出。2020年11月3日向法院提起債權确認訴訟,後因張紅賓未繳納訴訟費,裁定按張紅賓撤回起訴處理。張紅賓于2021年11月8日再次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确認之訴。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後,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後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确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産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定的,應當向標明的仲裁機構申請确認債權債務關系。本案系破産債權确認糾紛,張紅賓因對河南金瓯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河南金耀置業有限公司、河南東建置業有限公司、河南雅樂頌置業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河南金瓯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河南金耀置業有限公司、河南東建置業有限公司、河南雅樂頌置業有限公司債權拟确認表提出異議,其于2020年11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确認之訴,稽核案涉債權的債權人會議于2020年1月8日召開,雖雙方就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時間存在異議,但即使按照張紅賓所述,債權人核查債權自債權人會議召開推遲十日(2020年1月18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仍超出法定期間十五日(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11月3日)。故其已不具備提起債權确認之訴的資格。據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張紅賓的起訴。

張紅賓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本案。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張紅賓對管理人作出的債權确認表中關于張紅賓申報債權拟确認情況存在異議而提起的債權确認之訴。關于張紅賓提起本案債權确認之訴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對該問題有明确規定。張紅賓所申報的案涉債權于2020年1月8日召開的第五次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表決須知第四項及債權拟确認表的尾部均明确告知債權人對債權拟确認表有異議的救濟途徑和期限,即:應當聯系管理人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後,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本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後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确認的訴訟。而張紅賓就其債權提起債權确認之訴的時間分别為2020年11月3日、2021年11月8日。即使按照張紅賓首次提起訴訟的時間來計算也遠超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其次,在破産案件的辦理中,法律規定了諸多程式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就債權申報來說,無論是在申報期限内申報還是補充申報,債權人均會經曆債權申報、提供證據、補充提供證據、債權審查、收到債權審查結果、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複核等程式,經過這些的程式後,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情況、管理人審查情況都非常清楚,在規定的期限内提起訴訟并不存在困難和障礙,并且,關于債權是否确認的核查表已經明确告知訴權及相應後果,如果債權人在此期間不及時起訴,就會使債權表記載的相關債權長期處于不确定狀态,并進而影響到其他債權人的受償,阻礙破産案件程序的推進,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認之訴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債權人應當自行承受怠于行使權利所産生的不利後果。據此,經審判委員會研究,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再審認為,債權申報和确認是債權人在破産程式中行使權利的前提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四十五條所規定的債權申報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所規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确認訴訟的期限,目的均是督促債權人、債務人及時行使權利,盡快明确債權債務關系,由此促進破産程式的推進效率,避免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及時清償利益造成損害。如異議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所規定十五日内提起債權确認訴訟,應視為其同意債權人會議核查及管理人解釋、調整的結論,并在人民法院裁定确認後按此在破産程式中行使權利,由此對異議人表決權行使和破産财産配置設定等帶來的不利後果,由其自行承擔。但前述十五日期限屆滿并不産生異議人訴權或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一、二審法院以張紅賓超過十五日起訴期限為由駁回起訴,适用法律錯誤。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進階人民法院(2022)豫民終431号民事裁定及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2民初31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審 判 長 尹曉春

審 判 員 趙風暴

審 判 員 王 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趙 志

書 記 員 張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