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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開160公裡撞死人全責賠50萬”沒吊銷駕照炫耀不起訴?律師:不承擔刑事責任,并不代表沒有責任!

作者:零度時評

據稱男子飙車160公裡撞死人花50萬元和解,在和網友網聊時居然不知悔改“炫耀”,說自己的駕駛證還沒有被扣。

1月25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安徽阜陽颍東區檢察院獲悉,目前對于網傳的“不起訴決定書”,檢察院正在調查,檢察院從業人員稱:“這個事情出來之後,上司現在開會研究這個事情。”

>>>群聊内容曝光

開160公裡撞死人全責,肇事者稱賠了50萬

1月24日,網傳群聊的聊天記錄顯示,網名“熱心市民”炫耀稱自己飙車160公裡撞死了人花50萬和解,居然駕駛證沒有被扣。

從聊天記錄看,這位“熱心市民”遭遇車禍時駕駛的是一輛小車。

面對網友“有沒有幹沒一個?”這位“熱心市民”不僅回答說:“對,還是全責,160碼(公裡),對方屍體都不全。”并且貼出了一段現場視訊。

有網友好奇他的車是咋開的?這位“熱心市民”表示:“50萬花出去,誰不迷糊,駕駛證都沒吊銷,對方訛了我50萬。”

“男子開160公裡撞死人全責賠50萬”沒吊銷駕照炫耀不起訴?律師:不承擔刑事責任,并不代表沒有責任!

有網聊者對“熱心市民”不屑一顧——

“說實話,你全責,怎麼能這麼輕松說出這樣的話?”

“聽他的口氣,是完全不把命當回事。”

“把人命當什麼,他還覺得自己很厲害。把事搞定了,駕照還在,人還沒事。關系真硬,還能不被吊銷駕照。”

“有點道德吧,你可能破壞了一個家庭。說這話我覺得好可怕,那是一個家庭啊。這人也是奇葩,這種事情到處說,還把資料發出來。”

>>>網傳“不起訴”

小車撞電動三輪緻人死亡,肇事者認罪認罰

網傳阜陽市颍東區檢察院東檢刑不訴[2023]162号不起訴決定書顯示,不起訴人不到23歲,是國中文化,安徽省颍上縣人。2023年7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陽市警察局綜合執法分局取保候審,案件由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9月12日向檢察院移送起訴。

颍東區檢察院受理後3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告知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可能導緻的法律後果,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訴人對指控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并自願認罪認罰。

記者注意到,這份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檢方依法審查查明,2023年5月19日22時05分許,被不起訴人駕駛皖KA2×××小車沿阜陽市颍東區S316省道阜口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楊樓孜鎮富民商業街南頭路段時,撞上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造成對方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阜陽市警察局交警支隊直屬六大隊認定,被不起訴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男子開160公裡撞死人全責賠50萬”沒吊銷駕照炫耀不起訴?律師:不承擔刑事責任,并不代表沒有責任!

>>>交警支隊回應

沒辦法查閱案件,沒辦法透露案情

1月25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阜陽市警察局交警支隊求證。

“哪個民警處理的?六大隊出的警?直屬六大隊去年7月份就已經解散了,沒有六大隊了。”

民警答複稱電話裡面沒辦法核實身份,“我沒辦法跟你查閱案件,如果你需要什麼,拿上你的身份證明,去交警隊找那個民警,由民警給你解答,我沒辦法給你透露這個案件情況。”

記者詢問車禍撞死人是否必須吊銷駕駛證,民警表示:“我沒辦法回答你的問題。”

>>>檢察院已關注

“這個決定是我們根據事實依法做出來的”

依據網傳的“不起訴決定書”,1月25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阜陽市颍東區檢察院,辦公室從業人員詢問記者是在哪裡看到網帖資訊,“你是給我們通報這個資訊是吧?”

記者詢問不起訴決定書是否真實,從業人員答複稱:“這個得問業務科室,我們是辦公室,你問我們管宣傳這一塊的吧?”

從業人員向記者提供了政治部的電話,“昨天(24日)我們政治部好像接到這個消息了,我們也關注到這個消息了。這個東西不是我們發的,但是這個決定是我們根據事實依法做出來的,最終的話,你跟我們政治部聯系一下,找政治部的張主任。”

記者追問是對車禍肇事者依法做出不起訴決定,從業人員表示:“以他們政治部宣傳部門的說法為主,因為最終的結果,都是以他們那邊來負責處理的,你跟他們聯系就行了。”

記者詢問是否已找被不起訴人核實,其駕駛證是否沒被吊銷,這位從業人員回應稱:“這個得具體問承辦檢察官,我們隻是辦公室,我們不是負責處理經辦的。”

>>>檢察院正核實

“這個事情出來後現在上司正在開會研究”

記者聯系檢察院政治部,從業人員表示:“張主任現在不在。”

政治部另一位從業人員答複道:“我也不是特别清楚,他們上司現在正在開會研究這個事情。”

對于是否已聯系不起訴人核查,這位從業人員表示不是他負責處理,目前檢察院正在核實相關情況,“早上上司來了就在開會。”

對于網傳車禍肇事者有關系沒被起訴的說法,這位從業人員明确表示:“這個應該是不可能的。他們發的連結我也看了,根本沒有說他有關系的事情。”

這位從業人員随即又表示:“我不是辦人員,現在上司正在研究這個事情,我隻是看到連結了,具體事情我也不是很清楚。我知道的話,我就給你說了,因為我們不是業務部門,我們是行政部門,具體辦理案件我們也是無權過問的。”

這位從業人員告訴記者,“這個事情出來之後,上司現在開會研究這個事情,現在上司也沒在辦公室,是以我也沒辦法給你一個具體的解釋。”

>>>公益律師說法

檢方不起訴不追究刑責,駕照沒被吊銷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受訪指出,犯交通肇事罪,檢方可以不起訴。

本案中,該男子飙車160碼撞死人,負事故主責,依據《刑法》第133條規定,該男子犯交通肇事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如該男子是初犯、偶犯、能夠如實供述案件事實,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擷取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也并非一定要起訴。”

《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另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是以,本案中,檢方可對該男子決定不起訴。

趙良善強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1款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換言之,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駕照将被吊銷。而本案中,檢方如果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追究該男子的刑事責任,是以駕照沒被吊銷。”

律師:不承擔刑事責任,并不是沒有責任!

頭條号作者“安律說法”@安律說法對此進行了分析。

該事一時間引起熱議,不少有網友斥責,男子毫無人性!不知悔改!

還有不少網友,詢問為什麼飙到160了,還把人撞死了,居然沒有事,懷疑中間存在存在某種問題或陰謀。

那從法律上該如何看待此事呢?

1、男子飙車撞死1人,構成何罪?

男子飙車本身就會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可按照危險駕駛罪處理,處拘役,并處罰金。

而男子因為飙車,導緻1人死亡。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最高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緻1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男子又構成交通肇事罪。

而因為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同時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最終隻按照處罰較重的交通肇事罪一罪處理。

2、男子構成犯罪,為什麼沒有被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渎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協定的,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處罰。 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減輕處罰。

具體到本案,男子确實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因已經和受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如果同時具有自身、坦白、認罪認罰、初犯、偶犯等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确有可能免責。

3、不承擔刑事責任,駕駛證該不該吊銷?

《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可見,不承擔刑事責任,并不是沒有責任。仍可以依據具體情況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

一方面來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99條第4項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200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省道不同于高速,限速一般不超過80公裡每小時,男子飙車160公裡顯然已經超過50%,可以吊銷其駕駛證。

另一方面來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應當注意的是,該條所說的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也就是說,追究刑事責任與吊銷駕照的處罰是并列的,因為情節輕微可以免除男子的刑事責任,但是即便對男子不起訴,仍應當吊銷男子的駕照。

這事您怎麼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與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阜陽男子撞死人沒吊銷駕照?多方回應#

(零度時評綜合大風新聞、頭條号作者@安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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