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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評】新公司法出台對股東、債權人、董監高影響之評析

作者:史律說法

《公司法》(2023修訂)(簡稱“新公司法”)曆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後通過,即将于2024年7月1日實施。新公司法對《公司法》(2018修訂)(簡稱“現行公司法”)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對公司利益相關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都具有較大影響。知名公司法專家劉俊海教授對此有一個的生動比喻:“新公司法是中小股東的春天,是債權人的夏天,是董監高的秋天,卻是控股股東/實控人的冬天”。

借此比喻,本文從新增或修改的228個新公司法條文中梳理出對中小股東、債權人、董監高和控股股東/實控人産生較大影響的條款,并從實務角度提出評析和建議。若有疏漏,還望指正。

一、中小股東的「春天」

1. 可要求查閱會計憑證

新公司法第57條第2款: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第57條第4款:股東要求查閱、複制公司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規定。

注: 除另有說明,以下條款均為新公司法條款。

2. 股權轉讓更自由

第84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将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複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3. 回購請求權情形增加

第89條: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評析和建議】

此次公司法擴大了有限責任公司可查閱資料的範圍,可查閱内容新增了“會計憑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更為自由了,對外轉讓時無需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同時,回購請求權中增加了“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這一情形。随着新公司法的實施,中小股東維權的手段将更為靈活多樣,春天腳步越來越近了。

當然,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中小股東需要及時行使權利,避免錯過最佳維權時機。

二、債權人的「夏天」

1. “橫向人格否認”制

第23條第2款: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 實繳出資公示

第40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下列事項: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3. 注冊資本限期實繳制

第47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繳足。

4. 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

第54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5. 退出股東的補充和連帶責任

第88條: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币财産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評析和建議】

相較原先的“縱向人格否認”制度,此次新公司法增設了“橫向人格否認”制度。這一制度可有效幫助債權人應對财産在不同子公司公司之間流轉的情況。實繳出資額的公示,可以幫助債權人更好地判斷公司的真實底子。加速到期制度吸收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紀要”)的規定,轉讓方的補充和連帶責任,則是借鑒并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這一波夏天熱浪般的制度,能否橫掃債權人們心頭的陰霾?拭目以待。

需要公司債權人注意的是,雖然公司法要求公示實繳資本,可以便于債權人判斷一家公司的真實情況,但,不建議盲信外部的公示資訊。在一家公司做出大額借貸或擔保的決定前,還是要對該公司的資金實力、信用狀況、未來償債能力等做出審慎的核查。

三、董監高的「秋天」

1.核查注冊資本的義務

第51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

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忠實和勤勉義務

第180條: 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3. 關聯交易适用範圍擴大

第182條: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近親屬,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與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适用前款規定。

4. 對第三人賠償責任

第191條: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清算人義務和責任

第232條: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清算。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董事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的除外。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和建議】

新公司法新增了董事的核查、催繳出資的義務,并規定了未履行該義務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對董監高的“忠實”和“勤勉”義務做出了明确的定義。另外,對關聯交易從形式、人員範圍方面也做了擴張性認定。而在清算程式方面,此次修訂也落實了義務和責任主體。

給“秋風瑟瑟”中的董監高們一個溫馨提示:董事可以依據新公司法第183條之規定,提議公司購買董事責任保險。實踐中,責任保險的覆寫對象還包括了公司(分、子公司)、監事和高管及董監高的近親屬。

四、控股股東/實控人的「冬天」

1.催繳失權制度

第52條: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2. 忠實和勤勉義務

第180條第3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适用前兩款規定。

3. 訓示責任

第192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訓示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評析和建議】

“催繳失權制度”的威懾力遠高于目前的“股東除名制度”。根據現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的股東除名制度,假設股東認繳100萬,那麼隻需象征性地出資100元,即可免于全部股權份額的失權,除了分紅權外,其他股權權益幾乎不受影響。而根據新公司法的催繳失權制度,同樣假設股東認繳100萬,如果隻繳納100元,經催告後合理期限内仍未繳納的,則99.99%的股權即告失效。

控股股東/實控人的忠實和勤勉義務和訓示責任,則刺破了職務上“名實不符”的面紗,使權責趨于一緻。

新公司法對控股股東/實控人責任的加重,與擴大中小股東權利邊界形成鮮明對比,确實有了“冬天”的感覺。對于控股股東/實控人的建議:妥善制定股東協定、公司章程、議事規則等檔案,明确各方權、責、利,以減少不必要的追責。

結語

新公司法的出台,從鼓勵創新創業為導向,轉變為到側重保護中小股東、債權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從追求效率,到兼顧效率和公平。建議各方主體把握此次修法的精神, 了解規則,善用規則,進而在公司的經營和治理過程中切實維護公司和自身利益,控制風險、規避責任,行穩緻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