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孝公明君思策改,商鞅士子欲名揚”:論秦代工商法律

作者:維京晉州夢

引言

秦代對經濟的幹預和管理是十分廣泛和細緻入微的,這展現了秦繼承戰國時期,在法律制度上的國家主義思想。就經濟性質而言,秦是一個十分典型的農業王朝。農業于秦不僅有着悠久的曆史,也是立國稱霸的基礎。工商業一直以來,都在經濟體系中占據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商鞅變法之前,民間的工商業并不發達,它更多以官營為主。

“孝公明君思策改,商鞅士子欲名揚”:論秦代工商法律

一、自古驅民在信誠,一言為重百金輕

商鞅變法之後,秦國的形象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其經濟性質上卻依然如舊。随着“耕戰”戰略以及直接服務于這一戰略的“重農抑商”政策的實施,秦國的農業和官營手工業以及國家對商業的管理,均獲得了一次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帝國的建立又給它們提供了第二次發展的機會。

伴随着統一戰争的結束,秦的國家機構、農業生産、經濟市場、法律管理等一切都由地區性的小國向疆域遼闊的帝國轉變。及至帝國覆亡,秦的經濟在整體上雖仍是農業性的,但國家的工商業及在法律管理無論在規模還是影響上,它都已成為全國性的了,這在秦帝國以前的中國曆史上是沒有過的。

“孝公明君思策改,商鞅士子欲名揚”:論秦代工商法律

秦時期,各個工業部門都設有專官管理。它的官制基本上是依據《周禮》,大體不出《考工記》的範圍。秦代文獻存世的很少,缺乏關于官制的系統記載,但後人可以根據《睡虎地秦墓竹簡》獲得一些珍貴的零散資料,還可以借助漢代的官制來間接推知一二。

《史記·太史公自序》日:“昌為秦主鐵官,當始皇之時”。

秦代官營手工業的各個部門,都設有專門的負責機構。手工業制造的主管部門是少府,少府下面有工室,工室屬下有工師。正師是工匠中的師傅,它有一定的職位。《秦簡》中出現工師的地方有多處。例如《秦簡·均工》有“工師善教之”,《秦簡·秦律雜抄》有“賢工師一甲”等律文。

“孝公明君思策改,商鞅士子欲名揚”:論秦代工商法律

諸如采礦、冶煉、鑄造、煮鹽等這些統屬于治粟内史管轄。具體負責鐵銅業業的管理人員稱鐵官。司馬遷的先人司馬昌曾擔任秦的鐵官。《秦簡》中的“右采鐵”“左采鐵”應是鐵官無疑。其他各個具體的手工業部門,也有相應的工官負責管理。秦代的官工或者說各具體手工業部門的勞動者,他們或是來自于世代相傳,或是來自于民間征調,亦或是源于刑徒。

失傳的大多是有技藝的工匠,他們在身份上隸屬于官府,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人格,可以說是工奴或準工奴一類。從民間征調的是各種搖役的服役者,是秦律中的“黔首”一類,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刑徒主要是服勞役者。他們因犯罪或戰敗而成為刑徒,其法律地位與奴隸相去不遠。刑徒中有一類稱之為隸臣妾。

“孝公明君思策改,商鞅士子欲名揚”:論秦代工商法律

二、颔須白盡愈落寞,始讀法律親笞榜

隸臣妾其實是一種無期刑罰,其“役”的内容大多帶有一定的奴役性,展現了奴隸制社會中的殘暴特點。秦朝的法令規定,新來的勞工,頭一年要完成産量的一半,第二年要和老勞工的産出一樣多。根據已有的材料,從項目規劃到生産定額,到具體操作,再到品質檢驗,都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限制。

依據秦律,隸臣、隸妾、下吏、城且都是刑徒,他們在官營手工業部門服役的生産額,是根據季節和通過與工匠折算來确定的。例如,隸臣下耕、城且和工匠在一起生産的,在冬季勞動時,得放寬其标準。對工匠來說,定額或超額完成官方所配給的任務,這是法律的要求,若有疏忽或差錯,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孝公明君思策改,商鞅士子欲名揚”:論秦代工商法律

在官府做工的刑徒如有丢失或損害官府器物戲牲畜的,秦律也有明文規定丢失必須賠償。如果隸臣妾不小心弄丢了官府的物件,那麼從丢失之日起,她每天都會被按扣除一定數額的衣食。扣除的量不能超過她的衣食的三分之一,若丢失過多,一年的衣食都不足賠償,那麼會罰她們無償工作一年。

如果官府對犯事的員工不追責,則令該官府尚夫和主管其事的更代為賠償。這裡的官吏代為賠償,與其說是連帶責任制這一秦律基本特點的展現,倒不如視為是對官吏渎職罪的處罰更切合秦律的精神。

“孝公明君思策改,商鞅士子欲名揚”:論秦代工商法律

官工生産的最後也是最嚴格的一道程式,是接受官方對其所出器物的品質檢查。過了這一關,官工們才算完成了任務,也才能暫時松口氣。但要過這一關是很不容易的。秦律對器物的規制有預先規定,等到器物完工後,官府要組織考核評比。

《雜簡·均工》記載:“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其後歲賦紅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

首先是“省殿”和“課殿”,省或課是考查,殿是下等的意思,省殿與課殿是秦代對官營手工業産品進行考查評等的專業法律術語。這可算得上是秦帝國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一個貢獻,也是一份珍貴的遺産。

“孝公明君思策改,商鞅士子欲名揚”:論秦代工商法律

秦朝對官工特别是刑徒的生活也有嚴格的法律管理。《秦簡》規定,隸臣妾如果在官府裡面服役,那麼她每個月能收到一石半的糧食;如果她不服役的話,那麼官府無需給她發放糧食。如果小城旦或隸臣在官府裡面勞作,他們每個月可以收到每月一石半的糧食,如果他們不在官府裡面勞作,則每月隻需給他們發放一石的糧食。

三、訟氓滿庭鬧如市,吏牍圍坐高于城

如果刑徒在城旦築牆,或者從事其他強度與築牆相當的勞作,那麼他們早飯半鬥,晚飯三分之一鬥;從事站崗和其他事的刑徒,其早晚飯各三分之一鬥。如果刑徒生病了,上級隻需按情況發放口糧。

“孝公明君思策改,商鞅士子欲名揚”:論秦代工商法律

秦律對刑徒的生活管理有十分詳細的規定,不僅對刑徒的大、小作了精确劃分,也對各種刑徒和各類工種進行了區分,尤其是在口糧的配給和衣服的發放方面更是按季節、早晚、男女、大小、勞動強度等分别給予不同的安排。這突出展現了秦代對手工業法律管理的苛細風格。在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出台下,商業在秦代有了快速的發展。

早在戰國時期,全國性交通網絡就已形成,因戰争頻繁而需要輸送軍需之故,列國諸侯無不在其封疆内有目的、有計劃地開辟或修整道路,故遠在秦統一六國之前,國内交通已具有相當規模。

“孝公明君思策改,商鞅士子欲名揚”:論秦代工商法律

秦帝國一建成,秦始皇就着手建設國家運輸網絡,以便對他剛剛建成的龐大帝國進行有效的管理,同時他也開始着手兩項緊迫的工作,一是在六國統一以後,必須壓制住六國餘黨小規模的叛亂;二是要将新開辟的南方邊境和内陸融為一體,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秦簡》記載:“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仆養。”

于是他将經濟、政治、軍事和國防等各個方面的需要綜合起來,确定了一個開發水陸交通網的宏大規劃。一方面把戰國時代,錯雜零亂的水陸路線加以修改調整,并納入統一的系統之中,另一方面又建立了一些重要的道路和運河。最後形成了以京師為中心通達帝國東、西、南、北的幾條陸路幹線和溝通黃河、長江、珠江的南北兩大水系航線。

“孝公明君思策改,商鞅士子欲名揚”:論秦代工商法律

這段記載可看到秦的交通已四通八達于帝國境内,這為國民經濟體系的建立提供了前置條件。因為國民經濟售系是建立在發達的商品經濟基礎之上的,而所謂發達的商品經濟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指商業經營和商品生産都打破了地域性的限制。

這時商業是以遠端貿易為主的全國性商業,各個地區的各個生産部分也都是以供應全國市場為目的的商品生産;任何一個經濟區或任何,個生戶部門,都不再是孤立地存在和經營,而是交織在整個國民經濟之中,成為它的一個組成部分。這樣一種經濟結構,必須以便利的交通為前提。

“孝公明君思策改,商鞅士子欲名揚”:論秦代工商法律

結語

中國古代的國民經濟體系,就是從秦到漢這段時期内确立的,由于商業随着交通發達而日漸發展,國民經濟體系在商業,從地區走向全國的日漸發展中逐漸确立,國民經濟體系的逐漸确立又極大地推動了交通和商業的發達。這一系列互相交織的經濟活動在客觀上,要求帝國對計量作出統一性的法律規定。

參考文獻:

《史記》

《漢書》

《考工記》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