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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學理論研究盤點之十一:未成年人檢察篇

作者:略陽檢察

2023法學理論研究盤點

未成年人檢察篇

以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為導引 全面深化未檢綜合履職理論研究

未成年人檢察理論研究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聚焦綜合履職高質效辦案、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未成年人公益訴訟檢察、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等領域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新内涵、新趨勢、新特點,推進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高品質發展。

2023法學理論研究盤點之十一:未成年人檢察篇

▶未成年人檢察要持續深化,健全綜合履職、全面保護工作模式,進一步健全依法懲治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體系,推動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幹預機制,促推“六大保護”協同發力。

▶2024年,未成年人檢察理論研究應當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繼續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聚焦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堵點問題,圍繞法律監督主責主業,加強理論研究、系統總結和經驗創新,推動未成年人檢察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深度融合,不斷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未成年人檢察制度,推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現代化發展,以服務檢察工作現代化助推中國式現代化。

▶2023年,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站在培養擔當民族複興大任時代新人的高度,把黨的二十大強調的“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健全學校家庭社會育人機制”“保障兒童合法權益”“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等部署要求,作為檢察機關把握和推進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強調,未成年人檢察要持續深化,健全綜合履職、全面保護工作模式,進一步健全依法懲治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體系,推動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幹預機制,促推“六大保護”協同發力,取得更好效果,為新時代新征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發展進一步指明了方向。未成年人檢察理論研究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聚焦綜合履職高質效辦案、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未成年人公益訴訟檢察、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等領域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新内涵、新趨勢、新特點,推進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高品質發展。

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為統領深化綜合履職

檢察機關承擔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與法律監督的重要職責,在未成年人保護大格局中肩負着更重責任。有論者分析了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的特點,針對實踐中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面臨的困境和問題,指出檢察機關應做好五個方面:充分認識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的重要性;牢固樹立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理念;加強辦案隊伍專門化、專業化建設,充實基層辦案力量;形成内外銜接關聯機制;連結社會資源,與專業社會組織形成銜接轉介機制。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後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是建構和發展大陸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的“帝王條款”,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具有方向性、統領性作用。有論者着眼未成年人檢察實踐指出,應當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作為個案辦理的權衡标準、解釋法律規定的重要依據、制度發展與體系建構的動力,從推動理念更新、促進雙向保護、提升綜合司法保護質效、促進“六大保護”協同發力和推進未檢隊伍自身建設等方面貫徹與踐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對未成年人利益給予特殊、優先考慮,并不意味着可以無視其他主體的利益,追求未成年人利益的無序擴張。

實踐中,未成年人檢察業務集中統一辦理持續深化推進,逐漸向綜合履職、全面保護工作模式轉型。有觀點認為,檢察機關作為全過程參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的政法機關,要深化綜合履職,高質效履行未成年人檢察職責,在把握一體履職、強化監督、全面保護、協調有序等綜合履職基本内涵的基礎上,樹立系統履職、依法履職、能動履職、謙抑履職的觀念,從注重懲治向精準施策轉型、從注重刑事主導向職能聚合轉型、從注重訴訟主導向訴源治理轉型,推動建立集懲治犯罪、教育矯治、維護權益、預防犯罪、有效治理于一體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監督體系。

始終注重以檢察辦案履職融入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大局

(一)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幹預。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幹預是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措施之一。有觀點認為,建構科學的罪錯分級處遇體系,不僅要實作“為了預防而教育”,更需要注重“為了保護而教育”。以預防性教育理念為核心所建構的罪錯未成年人制度,還存在罪錯行為分級界限模糊和非刑罰性教育措施不完善等問題。從預防性教育理念向保護性教育理念轉變,是建構科學合理的罪錯分級體系和階層有序的處遇措施結構的基礎。

(二)專門教育與專門矯治教育。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調刑事責任年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構了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制度,對罪錯未成年人建立階梯式的分級處遇已從理論共識走向立法宣示。關于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的概念、界限、關系,有部分觀點未予區分,也有觀點認為,專門矯治教育是一種司法教育措施,具有拘束型保護處分的強制性,而專門教育則是對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開展的一種教育行政手段,展現社群型保護處分的教育性。

有論者從矯治責任的視角研究專門矯治教育,認為專門矯治教育的權利幹預屬性決定了其适用必須謹慎和限縮,并提出觸法行為的客觀危害與觸法行為人的責任能力是判斷矯治責任的基本标準。有論者引入“風險—需求—響應”模型,提出細化實施專門矯治教育的建議,包括:建構涵蓋“涉罪行為”“成長經曆”“監護情形”“教育情況”“心理健康”五大次元的評估名額體系,識别應當接受專門矯治教育的未成年人;根據未成年人風險等級實施分級分類幹預,聚焦未成年個體“犯因性需求”以确定其專門教育矯治的具體内容,設定動态評估機制适時調整個體矯治教育方案。

在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處分與刑事司法适用方面,有論者從犯罪論中的需罰性理論和刑法補充性理論角度論證,指出保護處分應當優先于刑事司法而适用,優先适用也可以解決保護處分與刑事司法的适用重疊問題,并提出以保護處分措施替代部分羁押性強制措施、以保護處分措施整合刑事司法程式中的幫教措施、增強保護處分的承載能力、暢通從刑事司法程式向保護處分程式的轉處機制、完善保護處分措施與程式等建議。

(三)附條件不起訴、社群矯正檢察監督、犯罪記錄封存。附條件不起訴一直是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熱點問題之一,相關理論研究不斷持續深入。監督考察是附條件不起訴的核心,直接關系到附條件不起訴的品質、效果。有論者分析了最高檢第二十七批指導性案例的示範價值,并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提出附條件不起訴的适用應當聚焦未成年人本身而非其行為、促進少年司法轉介管理機構發展、政府介入促進觀護基地多樣化、關注未成年被害人成長需求等完善建議。

未成年人檢察業務集中統一辦理以來,部分理論研究将視野投向未成年人刑事執行檢察領域。有論者提出應堅持專業矯正理念,由單純“監督”向“監督+保護”轉變,應加強未檢部門與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協作,完善社群矯正資訊共享平台等完善建議。在犯罪記錄封存方面,有論者建議應統一規定封存決定主體、封存義務主體、封存内容及範圍,建立監督程式和追責機制,同時要協調犯罪記錄封存與從業禁止等法律規範之間的銜接。

(四)低齡未成年人案件核準追訴。自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以來,圍繞該問題及核準追訴的标準與程式等問題仍存有争議。有論者認為,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案件“入刑”能夠滿足公衆希望得到刑法保護的現實需求、發揮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積極效用、促進實作對被害人權益的綜合保護。由檢察機關“核準追訴”能夠以彈性模式實作個案公正、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确實施、依法能動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職責。更多論者則将關注點聚焦在如何妥當适用該規定上。

關于“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的了解,主要存在“罪行說”和“罪名說”兩種觀點。有學者指出,“從雙向保護原則觀之,似乎‘罪行說’更偏向社會保護,而‘罪名說’更偏向未成年人保護”。關于“情節惡劣”的認定,多數觀點認為,“情節惡劣”是入罪要素,具體判斷應采用綜合評價。有論者考察積極性因素(如犯罪動機、犯罪前科及悔罪表現等)和消極性因素(如是否身心發育遲滞、是否因長期生活在有嚴重缺失的環境中而導緻人格缺陷等)認為,滿足積極性因素之一即可認定“情節惡劣”;具備消極性因素之一,即可阻卻“情節惡劣”的成立。

依法懲治和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續受到關注

(一)懲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3年5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釋出《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下稱《意見》),最高法、最高檢釋出《關于辦理強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于依法從嚴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強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發揮了重要作用。

有論者對《解釋》和《意見》中法律拟制的正當性、構成要件的類型化和司法适用問題進行了分析。在證據審查方面,有論者認為,《意見》的最大亮點是證據審查判斷和把握的原則。“處理性侵害犯罪時,應将未成年被害人的陳述置于司法審查的證據核心。”

關于“一站式”驗證的規範運作,有論者從綜合司法保護的視角審視該類案件辦理提出,應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為基本遵循,推進“一站式”辦案場所建設,樹立綜合驗證、系統審查的證據理念,建立詢問指引,規範引導措辭,加強專業化隊伍建設和專業支援,規範品格證據驗證。有論者從系統權變理論的角度考察,認為其運作機制可被視為一個輸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資訊,經過跨領域偵辦救助,最終輸出高品質的訴訟證據并幫助未成年被害人複歸正常生活的司法救助綜合體。對“一站式”驗證的規範建構應盡可能拓展案件資訊輸入管道,協調組織體内的各項工作部門,進而在彼此協調配合下實作規範化驗證與即時救助。

有論者指出,在懲治網絡性侵兒童犯罪中,網絡平台的介入打破了以往“國家-使用者”的一進制犯罪治理模式,可借鑒“立法者-網絡平台方-執法者”的多元治理模式,有效銜接“犯罪行為識别-犯罪線索報告-犯罪證據固定”環節。并建議将性引誘情節單獨入罪。在平台治理層面,建議建構以企業合規義務為指引的網絡性侵兒童犯罪線索報告機制。

(二)強制報告制度研究。對強制報告制度的研究着重于域外經驗的考察和本土模式的完善。有論者肯定了大陸将強制報告義務人規定為專業主體的立法規定,但建議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納入強制報告主體範圍,在報告内容上囊括精神傷害、程式上增加便捷報告方式,設立善意報告豁免,配套更新治安管理處罰法、教師法、醫師法等。有論者建議建立統一受理平台,由專門主責機關統籌各部門工作、明确線索的初步核實與篩選機制、評估并分級分類處置案件、多部門協同參與未成年人服務安置、強化後續程式銜接。

(三)從業禁止與入職查詢。修改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從業禁止制度。針對《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有論者認為,該制度是憲法基本權利(就業權)與未成年人權益在功利原則與利益權衡下的價值選擇,需遵循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對“嚴重侵害”程度進行綜合考量和全面審視,根據行為人違法犯罪的不同程度設定相應的禁業期限。“密切”與“接觸”需要整體了解,對“等”的範圍應結合這一核心特質進行限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不僅涉及行業種類,也涉及具體行業的具體工作崗位。有論者關注入職查詢大資料庫的建立應用,建議由最高檢統一建設該大資料庫,在處罰或裁判生效後即進行資料登記,由第一時間掌握資料的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将資料發送至同級檢察機關,經稽核後上傳至大資料庫。用人機關送出證明材料,向檢察機關送出查詢申請,在操作中應注意保護被害人隐私。同時,也建議根據違法犯罪情節的惡性程度及後續現實表現設定不同的期限。賦予入庫人員申訴權,同步配套監督制約制度,以保障當事人隐私和資料安全。

未成年人公益訴訟檢察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同向發力

随着未成年人公益訴訟檢察在司法實踐中的迅猛發展,相關理論研究也在同向發力。有論者研究了未成年人公益訴訟司法實踐中存在受案範圍不明确、線索來源不足不規範、調查驗證能力有限等問題,建議通過暢通與其他部門交流、借助外部力量的方式擴大線索來源;提高訴前檢察建議的規範化程度、加強訴前程式與訴訟程式的銜接;立法上提高調查驗證權的剛性;推動建立行政執法資訊和檢察公益訴訟資訊共享平台,加強與行政機關合作治理。

未成年人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在實踐中存在模糊化、泛化、碎片化适用的狀态。有論者從公益訴訟的價值補充地位研究出發,認為應當允許公共利益适當進入私人利益範圍,否則無法“貼合性”地發揮其對私益訴訟的補充功能。同時,公共利益與被侵害人的私人合法利益在特定情形下可突破二者邊界,進而得出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可以在内容和功能上适度擴張的結論,但仍需保持在合理限度内。同時指出,增益型公益訴訟是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更高層次的要求,其适用應更為慎重,要與社會發展水準相比對,必須以現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為依據。

訴前程式與起訴程式的銜接問題涉及檢察權與行政權的運作界限。有論者從權力順位、法經濟學、檢察權補充、謙抑性的角度研究,指出判斷行政機關是否适當履職,宜堅持司法有限審查原則,隻有行政機關違反裁量合理性義務、違背行政合理性原則時,檢察機關才進行實質審查行政機關是否逾越、濫用裁量權等。

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更受重視

(一)監護監督。有論者建議建構政府監督、司法監督、社會保護“三位一體”的橫向協作監護監督網絡,同時,以事後司法監督為支點,形成與事前、事中監督相連結的縱向監護監督鍊條。有研究認為,監護監督是“未成年人民事法律關系實質中心”。目前,未成年人主體身份與親子關系樣态多樣化,引發未成年人監護關系事實樣态多樣化。為實作對未成年人财産利益的保護,可以在處分被監護人财産效力的判斷上,融入監護監督功能。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在親子法領域受到較為嚴格的限制。

(二)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民事權益。針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民事責任問題,有論者認為,民法領域中“性侵害”概念比刑法中更寬泛。有論者提出,探索建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要限定為性侵犯罪案件,且要滿足性侵犯罪行為需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性侵犯罪行為與嚴重精神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

以法律監督促推重點領域治理

(一)網絡保護。萬物互聯時代,未成年人的網絡參與權、隐私權、受保護權等成為熱議話題。2023年10月,國務院釋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有論者指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出台,是大陸網絡空間治理體系現代化過程中的重要成果,對大陸未成年人保護事業具有裡程碑意義。有論者指出,“有助于發揮平台企業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的重要作用”“為平台企業提供了制度預期,有利于引導和促進平台企業在合法合規架構下健康有序發展。”

(二)新業态領域未成年人保護的社會治理。近年來,劇本殺、電競酒店、文身等娛樂或服務消費經濟新業态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給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帶來新的挑戰。有論者提出,新業态下市場主體的功能整合與服務多元,意味着其應承擔更多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而不應以功能競合來逃避和推卸責任。有論者就《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建議,明确違規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法律責任,将衛生健康部門作為主責機關進行監管,監管義務的履行以被監管主體切實履行相關義務為标準。有論者提出劇本殺基于未成年人保護的融合式發展政策,即實施劇本内容分級審查與年齡準入機制;采用以政府力量為主的直接監管模式,同時輔以市場調節、行業自律等間接監管模式;引導劇本殺與正向價值的融合式創新發展。同時強調,要保持謙抑态度,平衡好新興業态發展與未成年人保護的關系。

(三)大資料賦能未成年人檢察監督。檢察機關圍繞“業務主導、資料整合、技術支撐、重在應用”的工作要求,發揮“數字未檢”對推進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現代化的引擎作用,以“數字革命”驅動新時代未成年人檢察監督整體提質增效。中國法學會檢察學研究會未成年人檢察專業委員會2023年年會以“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暨大資料賦能未成年人檢察監督”為主題進行了研讨。有學者強調,要注重資料安全問題,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保護,建議建立常态化的大資料運用風險評估機制。有學者指出,數字檢察監督存在邊界,但未成年人數字檢察相比其他數字檢察更容易達成不同主體之間的共識,可以進行特殊探索。有學者提出,未成年人檢察應通過大資料賦能,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參與權和發展權,以及與時代發展相适應的受保護權,擔負起依法維護未成年使用者權益的重任,實作未成年使用者與平台企業在法律面前的相對平等。有學者認為,應高度關注網絡空間數字化形勢下未成年人網絡權益和服務。有學者指出,未成年人檢察應重點在網絡保護和社會保護方面發力,但在涉及隐私等方面應采取嚴格态度。

實踐出真知,真知促實踐。2024年,未成年人檢察理論研究應當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繼續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聚焦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堵點問題,圍繞法律監督主責主業,加強理論研究、系統總結和經驗創新,推動未成年人檢察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深度融合,不斷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未成年人檢察制度,推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現代化發展,以服務檢察工作現代化助推中國式現代化。

(作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一級進階檢察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黨委常務副書記缐傑。感謝中國法學會檢察學研究會未成年人檢察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協助文獻收集。文章詳見《人民檢察》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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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理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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