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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捐血者被撞傷,用血費用在捐血辦報帳後還能否向侵權人主張賠償?

作者:略陽檢察

無償捐血者被車撞傷

送醫院救治過程中産生用血費用

那麼,用血費用在報帳後

是否還可以向承擔事故責任的

肇事司機主張賠償呢

……

無償捐血者被車撞傷,送醫院救治過程中産生用血費用,根據捐血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其用血費用可以向當地公民捐血委員會辦公室報帳。那麼,用血費用在報帳後是否還可以向承擔事故責任的肇事司機主張賠償呢?貴州省檢察院日前辦理的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對這一問題給出了答案。

無償捐血者被撞傷

主張用血費用起紛争

2018年1月4日,銀白高速貴州境内發生一起兩車相撞交通事故。在救援車施救的過程中,文某強駕駛一輛小型客車撞上了救援車及等在路邊的事故車司機袁某松等人。袁某松因傷勢較為嚴重,被送往醫院救治。後經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警察局交警支隊某高速大隊認定,文某強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袁某松等人不承擔責任。

事後,袁某松将文某強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貴州省湄潭縣法院,請求判令文某強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5萬餘元(不含已經墊付部分),某财産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範圍内對其第一項訴請的損失予以賠償。經湄潭縣法院開庭審理,确定袁某松各項損失共計35萬餘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已經墊付的14萬元,判決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袁某松各項損失共計21萬餘元。

袁某松對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計算标準和賠償金額不服,上訴至遵義市法院。

原來,在救治過程中,袁某松因傷勢嚴重用過血,而作為一名捐血志願者,袁某松曾多次無償捐血,根據大陸捐血法等法律規定,袁某松在受傷後産生的5180元用血費用已在貴陽市公民捐血委員會辦公室獲得報帳。法院認為,該筆費用已經報帳,袁某松不能再獲得賠償。

“因為我是一名捐血志願者,且多次無償捐血,那筆用血費才獲得報帳。如果我隻是一名普通人,那筆費用沒報帳過,是不是就可以賠償給我?可是,不能因為我存在善意之舉反而減輕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袁某松表示。

袁某松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5月,遵義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增加了部分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改判該财産保險公司賠償袁某松各項損失24萬餘元。但認為袁某松因無償捐血而獲得報帳的用血費用,不屬于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對該筆費用予以扣除并無不當。

袁某松對賠償金額仍不服,向貴州省進階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12月,貴州省進階法院作出裁定,指定遵義市中級法院再審該案。2020年6月,遵義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定袁某松報帳用血費用是對無償捐血者的一種福利,而交通事故的賠償是針對侵權行為導緻的直接損失,用血費用的報帳使得袁某松在該項費用上并未産生損失,故隻增加了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3萬餘元,對已獲得報帳的用血費用仍不予支援。

不服判決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袁某松不服再審判決,向遵義市檢察院申請監督。遵義市檢察院審查後,向貴州省檢察院提請抗訴。

2021年5月,貴州省檢察院就該案組建了以該院主要上司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辦案組全面審查後認為,雖然現行法律沒有對無償捐血者報帳了用血費用後,能否要求侵權人賠償該部分損失作出明确規定,但無償捐血者報帳用血費用是基于捐血法,屬于行政法範疇,而侵權損害賠償是基于民法典,屬于民法範疇,法院生效判決混淆了法律關系,機械适用了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的“填平原則”,存在法律适用錯誤。

因現行法律缺乏明确規定,各地判決也不盡一緻,辦案組決定将該案提請檢察官聯席會議讨論——

“法院判決混淆了無償捐血者報帳用血費用和侵權損害賠償這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适用法律錯誤。”

“如果司法判決認定無償捐血者用血費用不能向侵權人主張,将會導緻本應給予無償捐血者的福利,變相地由侵權人獲得,進而減輕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

“報帳用血費用應該是對無償捐血者之前捐血行為的一種獎勵,是法定的特有待遇,與侵權損害賠償并不沖突,可以兼得。”

在檢察官聯席會議上,大家從不同角度發表意見,一緻贊成抗訴。

無償捐血者被撞傷,用血費用在捐血辦報帳後還能否向侵權人主張賠償?

2021年8月19日,貴州省檢察院就此案舉行專家論證會。

為了更加精準地辦理該案,2021年8月,貴州省檢察院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衛健委、省血液中心、貴州銀保監會的專家以及律師、學者參加。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家在發言時表示,本案焦點是無償捐血者報帳用血費用後,能否繼續要求侵權人賠償。目前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确規定,各地判決不一緻。貴州省檢察院敢于把這一案件作為監督案件和專家咨詢案件,展現了檢察機關的責任擔當,支援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袁某松無償捐血是一種無私奉獻的行為,她在捐血的過程中并沒有想到有一天自己會用血。每一名無償捐血者都是在幫助他人,司法判決應該首先保護無償捐血者的利益,進而鼓勵更多的人參與無償捐血。”貴州省血液中心專家還介紹了捐血法部分條文的立法精神、目前無償捐血的情況和遇到的困難,支援檢察機關抗訴,維護無償捐血者的合法權益。

貴州銀保監會專家則認為,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等費用是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各類憑證等來确定數額的,用血費用已經報帳,法院在判決中對該筆費用予以扣除并無不當。

經過讨論,絕大部分參會專家都贊同檢察機關的意見。同時,大家認為,此案在目前法律規定不明确、各地裁判不一緻的情況下,具有引領性、指導性的價值。

專家論證會後,為深入了解袁某松的生活情況和精神狀态,承辦檢察官到袁某松家進行了走訪。經了解,袁某松是一名醫護人員,深知捐血對他人、對社會的重要性。從1999年走上工作崗位時起,她就開始參與無償捐血。袁某松的捐血證上,留有她24年間的多次捐血的記錄。

“雖然我的用血費用得到了報帳,但那是因為我這麼多年不間斷地無償捐血,法院判決把這項費用從侵權事故賠償金裡面扣除,我非常不了解。我不能接受因為自己無償捐血,反而減輕了肇事司機的賠償責任。檢察機關在事故發生後專門看望和慰問我,讓我感到很溫暖。”袁某松說。

法院再審改判

保險公司應賠償用血費用

2021年7月,貴州省檢察院向省進階法院依法提出抗訴,認為生效判決機械适用“填平原則”,将無償捐血者用血費用的報帳與侵權人的侵權損害賠償等同,适用法律錯誤。同時,生效判決在一定程度上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無償捐血者造成了不良導向。

2021年8月,貴州省進階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22年2月開庭審理。貴州省檢察院派員出席了法庭,宣讀了抗訴書,發表了最終的監督意見。袁某松同意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同時對其他各項賠償費用提出異議,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某财産保險公司答辯稱,袁某松已報帳了用血費用,她沒有損失,不應當重複獲得賠償,并對袁某松其他異議事項作出回應,請求法院駁回袁某松的所有請求。

因再審合議庭意見出現了分歧,案件被送出審判委員會讨論。2022年12月、2023年9月,貴州省進階法院兩次召開審委會會議研究本案。貴州省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兩次列席審委會會議,向審委會委員闡述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捐血法對無償捐血者在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費用是國家法律、政策對該捐血者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的肯定和褒獎,有利于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與安全。無償捐血者可以在捐血辦報帳用血費用,這是無償捐血者與捐血辦之間根據捐血法的相關規定建立的一種法律關系。而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肇事司機與事故受害人之間因侵權責任而産生的另一種法律關系。基于兩者系不同的法律關系,無償捐血者的用血費用是否報帳,跟本案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應當對受害人承擔多少損害賠償責任沒有關系。把袁某松因無償捐血在捐血辦報帳的用血費用從侵權人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中進行扣減,造成了公民無償捐血、侵權者受益的利益配置設定格局,違背了捐血法和民法典相關規定的立法本意,屬于适用法律錯誤。

最終,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獲得了法院的支援和采納。

2023年9月,貴州省進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袁某松的5180元用血費用屬于醫療費,而醫療費用屬财産損失範疇,袁某松作為無償捐血者,享有報帳用血費用的權利,這是基于無償捐血者無私奉獻精神而獲得的物質獎勵和精神肯定,屬于國家對無償捐血者的鼓勵,不屬于侵權損害賠償所得,不影響其向侵權人及其保險公司主張用血費用賠償。判決某财産保險公司賠償該筆用血費用,駁回袁某松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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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民生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