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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150碗粉蒸肉被判賠5萬”買家撤訴,擱置的争議仍需要厘清

作者:極目新聞

極目新聞評論員 徐漢雄

1月11日,極目新聞記者獲悉,此前備受關注的“女子賣150碗粉蒸肉被判賠5萬”一案有了新進展,重慶市進階人民法院于去年11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準許原告(買家)撤訴;撤銷原一審和二審判決。(據1月11日極目新聞)

重慶的王女士以4500元賣出150份扣碗類熟肉産品,因未标注産品相關資訊,被顧客邵某以出售“三無産品”起訴,法院二審判決王女士退還4500元貨款并給予十倍賠償,共計約5萬元。2022年4月,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發廣泛關注。

“賣150碗粉蒸肉被判賠5萬”買家撤訴,擱置的争議仍需要厘清

王女士賣出的粉蒸肉(圖源:視訊截圖)

此事的争議點主要有兩個,一是賣粉蒸肉之類食品要不要加以明細标注,二是邵某“知假買假”的索賠該不該得到支援。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出售散裝食品在外包裝上須标注食品名稱、生産日期、保存期限、位址等資訊。王女士銷售的這150份粉蒸肉均無相關資訊,是以被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産品。在一審、二審環節,王女士均敗訴。多名律師認為,從合法性角度,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之是以引起争議,與判決不符合常人的認知有關。因為菜市場中,出售自制粉蒸肉、扣肉、肉丸、魚丸之類經過加工的食品是普遍現象,很少有攤主會标注相關資訊,消費者多是憑着觀感與經驗購買,不會去計較有沒有食品标簽,買的就是一個放心與信任。

但現行法律對此又有明确規定,從事銷售食用農産品,諸如水果、新鮮蔬菜、鮮蛋、鮮肉等食用農産品或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如果是經過加工處理的,則需要相關資質。粉蒸肉、扣肉之類,由于改變了原有的自然性狀,是以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食用農産品。

“賣150碗粉蒸肉被判賠5萬”買家撤訴,擱置的争議仍需要厘清

王女士家賣的“燒白”也貼過标簽(圖源:紅星新聞)

從保障食品安全角度,法律的規定自有道理,因為經過加工了的食品,如果沒有标注相關資訊,消費者的知情權都難以保證。但在約定俗成的消費中,一些常見的現做現賣食品要不要加以标注,法律要不要管這麼寬,這個邊界如何厘清,也值得商榷。

在二審判決後,王女士委托律師向重慶市高院申請再審。2023年11月2日,重慶市高院對該案作出民事裁定。據重慶市高院民事裁定書,該院審理過程中,原告(邵先生)以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定為由,申請撤回一審起訴。法院認為,原告撤回一審起訴的請求,已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依法予以準許。依據規定,重慶市高院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撤銷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渝01民終474号民事判決及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2021)渝0117民初7472号民事判決。

“賣150碗粉蒸肉被判賠5萬”買家撤訴,擱置的争議仍需要厘清

重慶高院的裁定書(圖源:極目新聞)

原告撤回起訴,原一審和二審判決都被撤銷,此事圓滿結束,沒有人成為“輸家”,從法律上,此案也是以缺乏一個終極結論。王女士售賣扣碗類熟肉産品,究竟該不該按“三無産品”論處,由于沒有一錘定音的法律判決,案子撤了,留下的争議與思考仍在。

此案以原告撤訴結束,有點出人意料,卻又在情理之中,看起來沒有結論,答案又不言自明,就是公道自在人心,一切似乎回應了社會關切,順應了社會期待。

有觀點認為,法律真正應該打擊的,是生産銷售假冒、僞劣、過期等存在品質問題産品的不法商家,而不能傷及無辜。因為“三無産品”也有可能貨真價實,“三有産品”也不一定就真的安全。“法官應避免陷入機械司法的窠臼,注重公平合理等原則。”

“賣150碗粉蒸肉被判賠5萬”以買家撤訴結束,隻是把争議給擱置了,并沒有一個明确說法。對類似的争議,不妨由相關部門來個“一攬式”解決。比如針對商标侵權糾紛,明确表示“碰瓷式維權”不受保護。合理劃清權利邊界,也能釋放各類市場主體創新活力,避免法律資源的無謂消耗。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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