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0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衆号消息,10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人民法院依法保護農用地典型案例。
這批典型案例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堅持能動司法理念,積極服務保障糧食安全“國之大者”。人民法院始終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既注重通過個案審理“抓末端、治已病”,也注重積極延伸審判職能,主動參與耕地保護社會治理,全力做實“抓前端、治未病”,努力将社會主義法治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如案例五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鎮協和社群四個居民小組與李某洪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案,被告承租“天府糧倉”核心示範區200多畝耕地,卻用于種植綠化苗木,還疏于管理成為抛荒地,法院經調解解除合同,督促當事人及時複墾複耕,荒地重新成為良田。案例四陝西省西安市鄠邑區渭豐街道某村民委員會與馮某漢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馮某漢租賃農用地後,長期閑置并疏于管理,被他人大量挖砂、傾倒垃圾嚴重毀壞租賃土地,人民法院沒有就案辦案,在依法判決提前解除合同同時,針對農用地疏于管理的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加強農用地的日常管理,加強耕地保護和宣傳力度,預防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再次發生。
二是堅持綠色發展理念,統籌高品質發展和高水準保護辯證統一。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高水準保護是高品質發展的重要支撐,生态優先、綠色低碳的高品質發展隻有依靠高水準保護才能實作”。人民法院堅持綠色發展理念,依法統籌把握高品質發展和高水準保護,在農用地案件裁判中,全面落實保護生态環境就是保護生産力、改善生态環境就是發展生産力的理念,形成鮮明的司法引領示範作用。如案例一梁某東等人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三名村民小組組長為增加集體收入,違法将耕地發包給另一名被告人挖塘養魚,破壞基本農田50餘畝,毀壞全部農業設施,被依法判處刑罰,教訓不可謂不慘痛。本案對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及其負責人具有很強的教育和警示意義,土地發包要依法,破壞耕地要擔責,希望村委會和村小組及其負責人,要增強法律意識,切實擔起農用地保護的主體責任。如案例八江蘇省鎮江市金山地區人民檢察院訴馬某華一案,被告馬某華未經準許在租賃的10多畝永久基本農田上建設豬舍、道路設施,造成耕地嚴重毀壞,人民法院在判決馬某華承擔耕地修複責任的同時,依法保障其養殖經營的合法用地需求,認定其占用設施農用地、園地、溝渠、田坎建設養殖設施、道路的行為并非破壞耕地,避免因一刀切的機械司法損害生豬養殖産業的健康發展,有力推進了高品質發展和高水準保護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三是堅持系統保護理念,助推建構耕地數量、品質、效益三位一體保護新格局。人民法院統籌協調行政處罰、刑事制裁和民事賠償等多種法律責任形式,堅持對農用地進行“全環節、全要素、全鍊條”保護,依法懲治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的同時,積極引導被告人修複受損土地,避免簡單地一判了之、一罰了之。既實作對犯罪的懲罰和預防,又實作對土地的保護和修複。如案例九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檢察院訴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訴訟案,對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恢複土地原狀處罰的被告,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承擔修複責任,實作行政執法和民事審判、刑事審判的有機銜接,最終被告同時承擔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為其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全額“買單”。案例二程某科非法占用農用地案,被告人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影響強買山林大搞違法建設,人民法院針對該案具有涉黑因素、人民群衆反映強烈、綜合治理難度較大等特點,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刑事責任,數罪并罰判處其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時判令其承擔恢複耕地、林地複墾條件的全部費用,宣示了“有黑必打”和“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系統保護耕地的堅定決心。
四是堅持最嚴法治理念,不斷強化農用地保護的司法力度。人民法院始終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态環境,堅持生态紅線不可觸碰,對任何地方、任何時候、任何人的破壞農用地安全和糧食安全的行為,堅決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讓最嚴格的環境資源保護制度真正“長出牙齒”,全方位築牢農用地保護的司法屏障。如案例三季某輝、李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兩被告人承包耕地後私自取土挖砂對外銷售,毀壞基本農田50多畝,既嚴重破壞耕地資源影響糧食生産,又因洗砂活動危害生态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從重對二被告人判處刑罰,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案例六陳某楊訴重慶市綦江區扶歡鎮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鎮政府超過征地範圍強推村民耕地和作物,人民法院沒有采納鎮政府案涉土地在非法占用前沒有種植農作物不應賠償的主張,依法保護了土地承包人的合法利益。這兩個案例,人民法院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破壞基本農田的違法犯罪行為,以最嚴責任保護耕地和土地承包人合法利益,充分展現了以最嚴密法治保護耕地和保障糧食安全的司法态度和政策導向。
五是堅持協同共治理念,持續彙聚農用地保護合力。人民法院強化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行政主管機關銜接配合,積極依法支援監督行政執法,在統一執法司法尺度、案件線索移送、土地修複執行、損害責任履行等方面協同發力,努力實作涉農用地沖突糾紛實質性化解、農用地保護源頭治理多赢共赢。如案例七江蘇省鹽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國土資源非訴執行案,鹽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非法占用農用地搞建設的某公司作出退還土地的行政處罰,但某公司拒不履行,并以行政處罰超過了期限為由抗辯,人民法院認為不管何時進行了非法建設,隻要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實還在持續,就沒有超過處罰期限,依法必須予以執行,案涉土地被及時收回複墾。案例十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訴河南省栾川縣自然資源局未全面履行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某合作社違法占用基本農田建設養雞場,檢察機關向自然資源局發送檢察建議,自然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并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但某合作社未全面履行行政處罰中的複墾義務,自然資源局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檢察機關又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确認自然資源局未全面履行職責違法,依法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保護農用地職責。這兩個案件,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支援行政機關依法執法、支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形成多元關聯、各盡其責、協同共治、依法懲治非法占用農用地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大合力。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新時代新征程上,耕地保護任務沒有減輕,而是更加艱巨。”農用地保護任重道遠,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堅持不懈、久久為功。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繼續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能動司法、綠色發展、系統保護、最嚴法治、協同共治理念,依法審理好各類涉農用地案件,充分發揮司法的規則引領與價值導向功能,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農用地保護法治意識,為保護土地資源安全、糧食安全和生态環境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保護農用地典型案例
目錄
一、梁某東等人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二、程某科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三、季某輝、李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四、陝西省西安市鄠邑區渭豐街道某村民委員會與馮某漢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五、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鎮協和社群四個居民小組與李某洪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案
六、陳某楊訴重慶市綦江區扶歡鎮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七、江蘇省鹽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國土資源非訴執行案
八、江蘇省鎮江市金山地區人民檢察院訴馬某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九、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檢察院訴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訴河南省栾川縣自然資源局未全面履行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一、梁某東等人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在分别擔任或代理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某村委會1、2、3隊村民小組組長期間,為增加村集體收入,經村民會議讨論決定,将村屬耕地通過公開招投标方式發包出去挖塘養魚。被告人梁某東中标後,上述三被告人代表各村民小組作為發包方分别與梁某東簽訂了《魚塘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後,在沒有辦理合法用地相關手續,且缺少相應職能部門統一監管的情況下,被告人梁某東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魚塘、搭建豬舍。經勘測和鑒定,涉案的54.53畝耕地規劃用途為基本農田保護區,毀壞前地類為水田;非法占用的耕地耕作層、灌溉設施被完全毀壞,難以恢複。2017年12月,被告人梁某東等四人先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作為鼎湖區某村委會1、2、3隊村民小組的組長,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代表村集體将村數量較大的耕地非法發包,緻被告人梁某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沒有辦理合法用地相關手續及缺乏統一監管的情況下,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魚塘,搭建豬舍,非法占用耕地54.53畝,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被告人梁某東、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鑒于四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均認罪、悔罪,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别判處梁某東、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0元,并依法對梁某友、梁某斌适用緩刑。
宣判後,梁某明、梁某東提出上訴。梁某明在二審階段撤回上訴。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梁某明撤回上訴,駁回上訴人梁某東的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村民小組組長在土地發包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變更土地用途、毀壞耕地的典型案例。在發展農村經濟中,發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是提高村集體收入,發展農村經濟最常見的方式之一。但由于法律意識不強,一些村集體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進行土地發包,随意變更土地用途、毀壞耕地等現象時有發生,導緻在承包土地過程中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問題比較突出。即使是為了村集體的利益,村集體也無權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本案中,某村委會3個村民小組随意變更土地性質、用途将土地發包,承包人梁某東也以為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不是違法犯罪行為,緻使梁某東違反土地性質使用土地,造成耕地耕作層、灌溉設施完全毀壞。梁某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是村民小組組長,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此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對本案四名被告人予以刑事處罰,對于教育和警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應當依法依規發包土地,村民委員會主任、村民小組組長應當忠誠履職盡責、充分發揮耕地保護的先鋒表率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程某科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從2004年開始,以被告人程某科為首的犯罪組織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衆,先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0餘起,造成10餘人重傷、輕傷及輕微傷,破壞了江西省浮梁縣域周邊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期間,程某科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影響,先後從浮梁縣興田鄉村民處“強買”1700餘畝山林,并于2015年左右私建黃沙坑山莊建築,硬化水泥道路、開挖水塘及其附屬設施,違法改變土地用途。經鑒定,浮梁縣興田鄉黃沙坑山莊違法占用農用地面積34.53畝,其中耕地約12.84畝(含基本農田1.09畝)、毀林面積21.09畝,溝渠面積0.6畝,被毀壞的農用地複墾費用為347256元,制定生态修複方案費用5800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樂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科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程某科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導緻原有土地失去耕種條件,破壞了土地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恢複土地複墾條件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被告人坦白、認罪認罰及累犯等情節,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程某科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與認定的其他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同時,判決程某科按照江西景德鎮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生态修複方案交納恢複複墾條件費用347256元,同時承擔制定生态修複方案的費用5800元。
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與涉黑涉惡等其他犯罪互相交織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的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因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牽涉利益巨大,往往與非法采礦、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等其他犯罪交織,特别是很多案件還具有涉黑涉惡因素,人民群衆反映強烈,綜合治理難度較大。本案中,村民迫于被告人程某科黑社會性質組織影響,不得已将名下山林轉給程某科。程某科私自改變占用農用地用途,不僅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而且嚴重影響當地村民生計,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程某科刑事責任,數罪并罰判處其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判令程某科承擔恢複耕地、林地複墾條件及制定生态修複方案等費用。該案展現了人民法院堅持掃黑除惡常态化,依法嚴厲打擊土地資源領域涉黑涉惡犯罪,斬斷伸向土地資源領域的“黑手”,全面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決心與成效。
三、季某輝、李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季某輝、李某以修建大棚、發展農業養殖為名,從村民手中承包、置換了位于遼甯省大連市普蘭店區城子坦街道某村的部分土地,購置了鏟車、洗砂船等裝置,組織人員挖土洗砂并對外銷售。同年11月,季某輝被原遼甯省普蘭店市國土資源局處以責令限期将被毀壞耕地複種及罰款900310元的行政處罰。被行政處罰後,季某輝、李某仍繼續從村民手中承包、置換土地并取土對外銷售,造成農用地嚴重破壞。經鑒定,2011年至2014年期間,季某輝、李某以取土形式破壞耕地63.72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54.25畝,挖掘深度達0.54米,原種植層已被破壞。季某輝、李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币664500元。
【裁判結果】
遼甯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認為,季某輝、李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明知是耕地而進行非法取土,造成耕地被大量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季某輝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0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0元;追繳季某輝、李某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遼甯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利用承包合同方式流轉土地後,非法取土挖砂毀壞耕地的典型案例。季某輝、李某以修建大棚、發展農業養殖為名,從農民手中承包、置換大量土地,非法破壞土壤種植層,取土洗砂銷售,造成永久基本農田54.25畝被毀壞,并獲得巨額利潤,既嚴重破壞農用地資源影響糧食生産,又因洗砂活動危害生态安全。人民法院針對本案特點,充分考慮案件在當地的嚴重負面影響,依法從重對被告人季某輝、李某判處自由刑和财産刑。該案展現了人民法院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破壞基本農田犯罪行為決不手軟,堅決依法予以嚴厲懲處的信念和決心,對進一步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活動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陝西省西安市鄠邑區渭豐街道某村民委員會與馮某漢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1998年3月20日,西安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戶縣渭豐鄉某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租賃該村132畝土地,用于經營種植或養殖業,租賃期限為25年,即自1998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2008年4月30日,雙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補充協定》,約定将租賃期限延長5年至2029年3月11日。被告馮某漢系西安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26日,馮某漢與戶縣渭豐鄉某村民委員會簽訂《協定書》,約定将西安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土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定約定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馮某漢全部享有和承擔。馮某漢在租賃土地期間,案涉土地上被多次傾倒大量建築渣土和垃圾,因被盜挖砂石,在案涉土地區域西南角形成28畝砂坑和西北角形成5畝砂坑各一個,東南角土地堆附大量建築垃圾,土地遭到嚴重破壞。當地公安機關對有關人員進行了處罰。2018年5月,戶縣渭豐鄉某村民委員會撤村合并為陝西省西安市鄠邑區渭豐街道某村民委員會,2021年7月6日,該村民委員會起訴請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馮某漢在租賃土地期間,涉案土地被長期撂荒,2018年至2021年期間該土地存在長期非法采挖砂石,承包地内形成多個大型砂坑,區域内土地被大量廢棄磚塊和黃土組成的廢棄建築混合物堆積,部分砂坑被盜挖後用建築渣土和垃圾進行了填埋,土地自然生态遭到嚴重破壞。本案所涉農業用地長期、反複地遭到不法人員掠奪性的破壞,與馮某漢長期看管不力,未采用有效管控措施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村委會提出解除土地租賃合同等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援。遂作出解除案涉合同、馮某漢向原告返還132畝土地、原告向馮某漢返還土地承包費94453元的判決。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向有關責任主體發出司法建議:一是加強土地保護的力度。建議通過安排人員值守或不定期巡查、鼓勵群衆舉報等多種舉措,加強對所轄土地的看護、監管;二是加大對土地資源保護的宣傳力度,通過懸挂宣傳智語等方式,營造保護土地資源的良好社會氛圍;三是及時對遭受破壞的土地進行複耕複種。開展全面排查,是否仍有類似情況,加大與環境保護部門的協作關聯力度,開展對砂坑聯合複耕複種行動,力争做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土地承包人未盡監管和保護義務緻使土地生态嚴重破壞,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典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了承包方應當承擔“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義務。本案中,馮某漢怠于履行保護土地義務,導緻案涉土地遭到嚴重破壞。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合同,使承包方承擔了違約責任的同時,認真落實能動司法理念,積極延伸司法職能,主動發出司法建議,有力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百畝土地的複耕保護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的正确處理,對于引導教育廣大人民群衆和基層組織樹牢“耕地保護、人人有責”觀念,嚴守土地保護義務,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斷增強土地保護工作的自覺性、積極性和主動性具有重要意義。
五、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鎮協和社群四個居民小組與李某洪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30日,李某洪與原告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約定由李某洪承租位于崇州市“天府糧倉”核心示範區範圍内的264.9畝土地,租賃期限17年。合同履行期間,李某洪将土地用于種植園林綠化樹木,因管理不善,該地塊樹木枯死、土地荒蕪、雜草叢生,被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為抛荒地,建議“退樹還耕”。同時,李某洪僅向原告支付了15萬元租金,2021年起未再支付租金。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原告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洪給付拖欠租金52.4508萬元并解除合同,将土地進行複墾複耕。
【裁判結果】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經過關聯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一緻意見:解除雙方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李某洪返還該合同項下承租的全部土地,出售承租土地上的樹木等附作物抵償租金。經人民法院督促,當事人雙方積極履行調解協定,案涉土地已全部完成複墾複耕,成為優質水稻田。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調解解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收回抛荒地,退樹還田,守護“天府糧倉”的典型案例。農村中由于疏于管理形成的抛荒地,極易導緻土壤退化、水源污染、生态破壞,嚴重影響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農田生産能力的提高。依法整治農用地抛荒問題,推進科學複耕複種,對于嚴守耕地紅線、讓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意義重大。本案中,人民法院積極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緻意見,督促被告人歸還案涉土地,處理土地附着物,開展複墾複耕,幫助十萬畝糧食高産穩産高效綜合示範基地收回抛荒地264.9畝,對于堅決制止耕地閑置浪費現象,杜絕變相“非糧化”“囤地”“抛荒”等現象,促進耕地保護與修複,盤活耕地資源等均具有重要意義。
六、陳某楊訴重慶市綦江區扶歡鎮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4日,重慶市綦江區扶歡鎮東升村8社部分村民向重慶市綦江區扶歡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扶歡鎮政府)提出申請,要求依綦江區現行征地拆遷安置政策規定的安置補償标準,對扶歡鎮東升村8社全部土地房屋實施征收并進行補償安置。2015年12月23日,扶歡鎮政府(甲方)與扶歡鎮東升村8組(乙方)簽訂了征收土地協定書,約定了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積共計250.24畝,其中耕地192.64畝,宅基地33畝,其他土地24.6畝。2015年12月30日,扶歡鎮政府(乙方)與扶歡鎮東升村8組(甲方)簽訂了土地移交協定,約定了由甲方向乙方移交扶歡鎮東升村8組土地283.05畝。2016年11月30日,扶歡鎮政府(甲方)與扶歡鎮東升村8組(乙方)簽訂了交地協定,約定了甲方将未使用的122畝土地交由乙方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2016年1月11日,扶歡鎮政府推掉了原告陳某楊位于扶歡鎮東升村8組享有合法承包經營權的土地及地上種植的作物,2018年6月19日,該強推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确認違法。2018年8月1日,陳某楊向扶歡鎮政府送出行政賠償申請。2018年9月6日,扶歡鎮政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陳某楊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陳某楊在扶歡鎮東升村8組承包面積為4.25畝農村集體土地,其中1.18畝土地并不在征地範圍内。陳某楊的承包地每年均栽種兩季農作物,春夏季耕種水稻,秋冬季栽種蔬菜蘿蔔。2014年前,扶歡鎮東升村8組屬綦江區扶歡鎮雜交水稻制種基地。2014年後,扶歡鎮東升村8組未再進行水稻制種。
【裁判結果】
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扶歡鎮政府于2016年1月強推陳某楊承包土地違法行為與陳某楊因該行政違法行為未能在涉案承包地種植農作物而造成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撤銷扶歡鎮政府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書,扶歡鎮政府賠償陳某楊15637.69元。
宣判後,陳某楊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政機關違法強推土地,人民法院依法支援土地承包人損失賠償請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在賠償期間上,人民法院在扶歡鎮政府少批多占土地,多占土地已退還集體經濟組織前提下,對強推土地時起至退還集體經濟組織止期間的損失予以賠償,确立了相應賠償的最大期間;在賠償範圍上,未機械以2014年以後大多數農民沒有進行水稻種植為由而不将該部分損失計算在内,而是包含了一年四季所不能種植的農作物種類,還充分考慮了強推承包地行為造成相對人無法種植的未來可得利益;在賠償标準上,參照了當地統計年鑒确立的産量,以及國家收購價格和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該案展現了人民法院始終以最大限度保護耕地和土地承包人合法利益為着眼點,服務保障糧食安全“國之大者”的信念和決心。
七、江蘇省鹽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國土資源非訴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7日,江蘇省鹽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鹽城市自規局)發現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經準許在南洋鎮柴壩村二組境内占用土地8538平方米(折12.81畝)堆放砂石及硬化水泥場地、建立辦公房。經勘測定界,其中占用耕地3139平方米,占用園地2242平方米,占用其他農用地3149平方米,占用交通運輸用地8平方米。鹽城市自規局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鹽亭國土資罰〔2020〕40号《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并自行拆除土地上建立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2022年2月14日,鹽城市自規局向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郵寄送達《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但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故鹽城市自規局于2022年3月1日向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審查過程中,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辯稱案涉建築于2009年之初即修建完成,案涉行政處罰已過處罰期限。
【裁判結果】
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鹽亭國土資罰〔2020〕40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處罰程式合法,适用法律、法規正确。關于鹽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辯稱的案涉行政處罰已過處罰期限的問題。案涉查處行為發生在202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内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款規定的期限,系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但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态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即便案涉建築于2009年之初即修建完成,但該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态,故鹽城市自規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未過處罰期限。裁定:鹽亭國土資罰〔2020〕40号《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行政處罰,準予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對雖發生時間很早但一直持續的非法占地行為,依法支援行政機關收回農用地的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案涉被占土地含有大量耕地,且非法占用時間較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計算土地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答複》,不法狀态被恢複原樣之前,該非法占用行為處于繼續狀态。同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建築亦是如此。本案裁判表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論何時發現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隻要違法事實依舊存在,均應依法作出處罰。人民法院通過準予強制執行裁判有力支援了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違法占用土地行為,對亂占耕地行為堅持“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場,依法保障土地資源合理有效利用。
八、江蘇省鎮江市金山地區人民檢察院訴馬某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馬某華租賃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上黨鎮某村民小組農用地33.98畝,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該地塊建設豬舍、道路等設施從事養殖業,造成土地毀壞。經鑒定評估,馬某華已固化占地面積10925平方米(合16.39畝),其中包括永久基本農田7108平方米(合10.66畝),耕作條件已被破壞。江蘇省鎮江市金山地區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一、判令馬某華修複被破壞的耕地16.39畝,如不能自行修複,承擔耕地修複費用31.96萬元;二、判令馬某華在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對馬某華非法占用基本農田10.66畝的行為,另案刑事判決被告人馬某華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認為,馬某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破壞土地資源,應當承擔土地修複責任。判決:一、馬某華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内自行修複被破壞的土地16.39畝;如不能自行修複,應承擔破壞土地的修複費用31.96萬元。二、馬某華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内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馬某華不服,提起上訴。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馬某華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10.66畝建設養殖設施,應當拆除有關永久基本農田上的違法建設并依法複墾,如果馬某華不能自行實施,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拆除和修複費用共計207891元。對馬某華占用設施農用地、園地、溝渠、田坎共計5.73畝建設養殖設施、道路,由于相關土地并非耕地,不屬于破壞耕地的情形,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應予部分改判:馬某華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内自行修複被破壞的永久基本農田10.66畝;如不能自行修複,應承擔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修複費用人民币207891元;馬某華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内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正确區分了占用的不同農用地性質并作差別處理,既堅決守住耕地紅線,又依法保障養殖戶合法用地需求,是統籌保護與發展關系的典型案例。因生豬養殖破壞農用地的違法犯罪案件,是基層執法、司法的難點之一,此類案件的審理既要依法保護耕地紅線,也要實事求是地保障生豬養殖的合法用地需求,避免因一刀切的執法損害生豬養殖産業的健康發展。本案中,人民法院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根據有關審批規定作差別處理:對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養殖設施的,應當拆除并複墾;對于占用設施農用地建設養殖設施的,如果能夠與永久基本農田上的養殖設施區分使用,可不予拆除、複墾;對于占用其他農用地建設養殖設施,并不破壞耕地及農地周邊資源環境的,且可以通過一定程式依法建設養殖設施的,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人民法院堅持把握好高品質發展和高水準保護的辯證統一關系,在嚴格依法捍衛生态紅線的同時,積極貫徹國家支援設施農業的政策,不遺餘力地保民生、保發展,通過精細化的裁判,踐行環境保護法第一條所規定的推進生态文明建設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雙重立法目的。
九、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檢察院訴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0日,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的出資人及經營管理人)與山東省濱州市沾化區古城鎮西張王村村民委員會就村内45.21畝集體土地簽訂租賃合同,用于廠房及其他項目的建設。2017年8月7日,山東省濱州市沾化區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沾化區國土局)因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楊某楠(系楊某義之子、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占地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拆除違法占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恢複土地原貌,并給予罰款,同時将該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2月7日,沾化區國土局又向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作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沾化區國土局未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5月2日,山東省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均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之後,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非法占用涉案耕地上的建築物及設施,恢複土地原狀。
【裁判結果】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未經準許,以租賃形式長期非法占用涉案耕地建造廠房、污水處理設施等用于生産經營,造成涉案耕地大量毀壞,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不受行政機關是否先期作出行政處罰、采取行政措施的制約。判決:一、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涉案耕地的非法占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内自行拆除涉案耕地上的建築物及設施并對涉案耕地進行修複,修複完成後應經當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二、上述第一項義務逾期未完成的,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應當交納生态環境修複費用223633.65元;三、楊某義、山東省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向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支付鑒定費28400元。
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為人因非法占用農用地被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在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情形下,同時依法承擔拆除違法建築物、修複涉案耕地的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保護耕地就是保護糧食安全,人民法院應當統籌适用多種法律責任,對農用地進行“全環節、全要素、全鍊條”保護。本案中,行政機關對非法占用耕地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根據自然資源領域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規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了當事人非法占用耕地行為的刑事責任。同時,人民法院依法支援檢察機關提起的生态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判決當事人立即停止對涉案耕地的非法占用,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築物及設施并對涉案耕地進行修複或承擔生态環境修複費用,展現了保護耕地重在修複的理念。人民法院統籌協調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手段,有效銜接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刑事制裁和民事賠償三種責任,對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占用耕地違法犯罪行為,實作受損耕地的有效修複,形成耕地資源保護整體合力具有重要意義。
十、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訴河南省栾川縣自然資源局未全面履行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栾川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違法建設養雞場總面積9.968畝,造成了8.879畝耕地(其中基本農田6.722畝,一般耕地2.157畝)的種植條件嚴重毀壞,違法建築面積4720.17平方米(7.08畝)。2022年1月18日,河南省栾川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栾川縣自然資源局)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1月19日,河南省栾川縣人民檢察院向栾川縣自然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3月9日,栾川縣自然資源局經委托鑒定後認為該案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移交河南省栾川縣警察局,對該案中止調查。12月8日,河南省栾川縣人民檢察院發現栾川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法定期滿後,未恢複土地原貌,未達到種植條件。栾川縣自然資源局未繼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違法建築,也未采取恢複土地種植條件措施。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栾川縣自然資源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訴訟過程中,栾川縣自然資源局根據“三區三線”劃定成果,對栾川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将訴訟請求變更為确認原行政行為違法。
【裁判結果】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栾川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未經準許占用耕地建設養雞場,栾川縣自然資源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後中止調查,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的問題。訴訟中,栾川縣自然資源局對栾川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判決:确認栾川縣自然資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
栾川縣自然資源局未提起上訴,本案一審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監督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履行保護耕地職責的典型案例。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大陸的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本案中,栾川縣自然資源局發現某養殖專業合作社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構成犯罪後,不僅要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還要繼續履行職責,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基本農田上的違法建築,督促違法當事人履行土地複墾義務,或者違法當事人拒不複墾的,責令其繳納土地複墾費并代為組織複墾。栾川縣自然資源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後怠于履行上述法定職責,導緻土地未能複墾,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确認栾川縣自然資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服務法治政府建設、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全面履行守護耕地安全和糧食安全職能的責任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