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租房發生火災
房東和租戶各自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損失由誰來賠付?
案情回顧
徐某承租晉某位于北京市某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發生火災,徐某被燒傷,涉案房屋及物品受損。
通州區消防救援支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系徐某在使用點火棒點燃瓦斯竈的過程中發生爆燃。該瓦斯竈系晉某購房時附帶的裝置設施,至爆燃事故發生時已十幾年未更換;事故發生前,徐某亦向晉某反映過瓦斯竈無法正常使用。現徐某起訴要求晉某、某瓦斯公司、某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資料圖)
判決結果
生效判決認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發現涉案瓦斯竈無法正常使用後,未采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點火棒引燃瓦斯,這一極具危險性的行為導緻瓦斯竈發生爆燃,進而引發此次火災事故,導緻自身受傷的後果,徐某對此次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過錯,應當對此事故的發生及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晉某系涉案房屋實際權利人,瓦斯竈系晉某購房時附帶的裝置設施,自購房至爆燃事故發生時晉某未對瓦斯竈進行更換。晉某作為房屋實際權利人,負有對房屋内設施裝置能夠安全使用的保障義務,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瓦斯竈無法正常使用後,晉某亦未履行核實和消除瓦斯竈安全隐患的義務,故晉某對此次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瓦斯公司對涉案房屋的瓦斯安全使用進行了安全巡檢,瓦斯竈裝置不屬于物業公司的服務範圍,現無證據表明瓦斯公司、物業公司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過錯。
故判決:徐某對火災事故承擔70%的責任,晉某對火災事故承擔30%的責任,瓦斯公司、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
判決依據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薛強表示,涉火災事故案件存在責任主體多、法律關系複雜、損害後果嚴重、當事人之間沖突尖銳等特點,法院需要在房屋租賃及管理、電器、瓦斯等操作合規性問題編織出的火災事故原因認定架構内,确定責任主體,落實法律責任。
本案中,承租方缺乏防火消防意識,出租方提供的瓦斯裝置存在安全隐患,雙方均應當對火災承擔責任。
阿消提示
消防安全事關
家家戶戶生命财産安全
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
都應當明确自身的消防責任
履行安全防護義務
作為公衆,應當增強防火和安全意識,關注兩個“風險點”——防範取暖用具起火的風險點、防範電器裝置起火的風險點。同時做到四個“不”:不違規操作廚房用具、不使用老化電器裝置和線路、不堵塞消防通道、不進行電動車違規充電。
作為房東,其系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確定出租的房屋設定有安全出口,配備有滅火器、逃生梯等消防設施。平時要對出租房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瓦斯等設施。
作為租客,也要樹立安全防範意識,按照房屋的規劃用途、結構、消防、用電、用氣安全要求使用房屋,及時發現、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