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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故,電動車銷售店賠了8萬餘元!

作者:最江陰

駕駛電動二輪輕便機車發生事故

電動車銷售商卻賠了錢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2022年9月,李某駕駛重型欄闆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中惠大道路口時,與黃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黃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這起事故,電動車銷售店賠了8萬餘元!

2023年12月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就該起交通事故作出民事判決

除貨車駕駛人承擔民事責任外

電動車經營部被判決

賠償死者家屬8萬餘元

據了解,2021年2月7日,黃某在某電動車經營部支付了1900元購買一輛電動自行車,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對該車輛進行檢驗,認定該車輛屬電動二輪輕便機車。

這起事故,電動車銷售店賠了8萬餘元!
這起事故,電動車銷售店賠了8萬餘元!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首先,案涉車輛系二輪輕便機車,但該銘牌固定在電動車裡側,不能被購買者明顯識别,電動車經營部又未能舉證證明已經對黃某告知該車輛的實際情況,對該車輛進行了必要的說明,是以電動車經營部在産品的警示說明方面存在缺陷,誤導了消費者,且這種産品警示方面的缺陷使得肇事電動車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險,足以構成産品缺陷。

駕駛電動二輪輕便機車需要取得對應駕駛資格,黃某作為一名未經過專業駕駛訓練的人員駕駛輕便機車,顯然會造成其對車輛的控制力下降。車輛本身的危險和駕駛人的駕駛技能缺乏這兩個因素結合起來,足以極大增加事故發生的機率。是以電動車經營部的産品存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故其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是以,法院根據黃某駕駛車輛的過錯及肇事車輛産品缺陷與事故發生的關聯程度,判決由電動車經營部承擔黃某死亡賠償項目 8%的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各廠家、經銷商

切勿為了達到商業目的

刻意隐瞞消費者或進行虛假宣傳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違标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都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同時交警部門也提醒廣大消費者

購買車輛要學會檢視車輛資訊

不可相信銷售商的一面之詞

這起事故,電動車銷售店賠了8萬餘元!

我們國家新國标規定,最高時速不超過25千米,整車品質不超過55千克,須有腳踏騎行能力,電機功率不超過400瓦,蓄電池标稱電壓不超過48伏,且需有3C标志的,才能稱為電動自行車,即屬于非機動車。

而機動車無論是整車品質還是最高行駛速度、制動、信号等方面,均與非機動車有不同的要求,同時由于機動車輛操作難度和危險性相對較大,法律規定需要經過嚴格的身體檢查、學習教育訓練和考試,取得駕駛證後方可駕車上路。

這起事故,電動車銷售店賠了8萬餘元!

是以,消費者在購買此類産品時

一定要仔細核實相關産品資訊

及時到當地交管部門

辦理相關注冊登記手續

這起事故,電動車銷售店賠了8萬餘元!

(↑ 比對執行标準、車輛簡圖和車架号等相關資訊)

除此之外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

要牢記

文明守法,安全第一

這起事故,電動車銷售店賠了8萬餘元!

來源:無錫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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