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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突然被開除,公司稱其離婚未主動報備……網友懵了,法院判了→

作者:文彙網

離婚應該告訴哪些人?

其中包括公司上司和HR嗎?

近日發生在上海的這樣一件事沖上了熱搜#員工離婚未主動報備遭開除#

高管突然被開除,公司稱其離婚未主動報備……網友懵了,法院判了→

上海某公司高管小杜有天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原因是:他離婚了,但未向公司主動報備…...

高管突然被開除,公司稱其離婚未主動報備……網友懵了,法院判了→

對此,遭開除的小杜表示:無法了解!公司則表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開除沒毛病!

網友也懵了:還有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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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各執一詞,訴至法院

那麼,法院會怎麼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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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小杜于2017年2月6日進入上海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幾年後,雙方續簽了有效期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的勞動合同,小杜升任為首席營運官辦公室進階管理人員,并簽字确認了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及簽署道德規範、保密義務、利益沖突排解協定。

協定中約定員工需主動避免人情案,如工作涉及項目或事項相關責任人、供應商等利益主體與其存在特殊關系(如親屬關系、投資關系等)時,需立即主動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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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管理辦法》中規定,新進、崗位異動、婚姻關系變動等導緻親屬關系變更,而未及時主動申報或虛報親屬關系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或紀律,可予以過失性解除勞動關系。小杜于入職時申報為已婚,公司于2021年1月通過裁判文書網發現他已于2017年12月離婚。

是以,2021年1月20日,公司向小杜出具合同解除/終止通知函。

2月3日,小杜向上海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20年年終獎、2019年11月的工資差額以及2021年1月的銷售獎金。

仲裁裁決如下:公司需支付小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0804元,以及2019年11月的工資差額3540.23元。

公司對此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裁決:公司解除合同系違法應支付賠償金

一審

法院審理認為,小杜雖簽署了道德規範、保密義務和利益沖突排解協定,但他的婚姻關系變化系離婚,即可能與他存在特殊關系的利益主體不是增加而是減少,他離婚的狀态不會與其任職産生相關利益沖突。

故公司以小杜未申報其婚姻變動情況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顯屬不當。公司不同意支付小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之請求,缺乏依據。小杜要求公司按仲裁裁決履行,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之請求,有依據,本院予以支援。

對于公司不同意支付小杜2019年11月工資差額之請求,本院認為,用人機關享有用工自主權,其對違紀的勞動者可以作出懲戒,這也是用人機關維持企業正常生産經營常用的手段。公司處分雖涉及經濟扣罰,但屬于特定性、階段性的,不涉及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變更,且該經濟扣罰亦未影響小杜的基本生活。故上述處分屬于用人機關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的範疇,不屬勞動争議案件受案範圍。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一、公司需支付小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0804元;二、公司無需支付小杜2019年11月的工資差額3540.2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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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雖要求小杜立即主動報備親屬關系、投資關系的變化,但小杜系離婚,客觀上并未增加小杜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時的法律風險和道德風險。

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小杜的上述情況變化,加重了公司的經營風險或勞動合同義務。

故公司該解除行為違法,應當支付小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上海市總工會“申工社”、中國裁判文書網等

編輯丨王秋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