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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新規今起施行,提案者回應争議

作者:大風新聞

醉駕新規今日起施行。

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2023年版《意見》)。《意見》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号)(以下簡稱2013年版《意見》)同時廢止。

《意見》中,80毫克/100毫升、150毫克/100毫升兩組數字引發關注。從“80”到“150”,醉駕入刑的标準變了嗎?刑事追究标準的提高是否代表醉駕管理的放寬?新規施行将對地方執法、司法有何影響?近日,中新網對話中國醉駕入刑提案者,第十一、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施傑,作出專業解讀。

醉駕新規今起施行,提案者回應争議

資料圖

01

一場悲劇與一件提案

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收到了一件名為《關于增加危險駕駛類新罪名的建議》的提案,這一提案源于因醉駕導緻4人死亡、1人重傷的“孫偉銘案”。2009年5月,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孫偉銘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作為該案的二審律師,施傑向中新網回憶道,事後,剛步入而立之年的孫偉銘談到自己很後悔,後悔給受害者和家人造成傷害,也後悔自己的理想和前途因為幾杯酒毀于一旦。“這個案件對我的沖擊特别大,當時我在想,這個世界上有沒有後悔藥?答案是沒有的,因為法律是看結果的。”

從那之後,作為全國政協委員,施傑開始思考推動立法的調整,着手查詢資料、多方調研,希望盡可能避免悲劇再次發生,減少因醉駕造成的傷害以及社會管理成本。

施傑“醉駕入刑”提案的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高度重視及采納。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獲得通過,并于當年5月開始施行,危險駕駛罪正式被納入大陸《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施傑談到,改革開放以來,汽車快速進入人們的生活,與中國傳統酒文化之間發生了沖撞。醉駕入刑之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後被取代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相關規定,但無論酒駕還是醉駕,都屬于行政處罰的範疇,扣分、罰款,最為嚴厲的也就是吊銷駕照半年或行政拘留15天。那時,酒後駕車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人們雖然知道酒駕是一種違法行為,但對這種行為可能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什麼後果沒有太多認識。

醉駕入刑十餘年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經成為全國人民的普遍行動與共識。2021年4月,公安部公開資料顯示,2020年每排查百輛車的醉駕比例比“醉駕入刑”前減少70%以上。在機動車、駕駛人數量保持年均1800萬輛、2600萬人的高速增長情況下,全國交通安全形勢總體穩定,酒駕醉駕肇事導緻的傷亡事故相比上一個十年減少了2萬餘起,挽救了數萬家庭免于破碎、返貧。

在施傑看來,這兩組一升一降的資料,代表着醉駕入刑成為了老百姓心中敬畏法律的典範。

02

科學調整而非放寬管理

近日,一些輿論對2023年版《意見》中關于醉駕入刑标準的問題産生質疑,對此,施傑作出了回應。

2013年版《意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2023 年版《意見》第四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十二條規定,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從重情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其中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

第十四條規定,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醉駕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緩刑,其中包括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

施傑對中新網表示,對于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兩次司法解釋,最核心的一點就在于入刑标準從“80”調整到了“150”,他認為,除15種從重情節外,醉駕入刑标準發生了實質性地調整,但這不意味着對醉駕管理的放寬。

施傑認為,人們對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承受能力如何,超出這一标準後是否會導緻行為失控,是否會在《刑法》意義上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造成危害,應該有非常嚴密的科學認證。醉駕入刑後,施傑一直在思考這一問題,也曾在兩會提案中建議,酒駕和醉駕酒精含量判斷标準可依據實際情況科學調整。

“這一調整應該是根據十幾年的司法實踐和科學認定作出的,從當下來看是較為合理的。”施傑說。

03

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标準

除科學調整醉駕入刑基準線外,施傑對中新網表示,2023年版《意見》更加明晰了量刑标準。

2017年5月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量刑作出規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确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之後,多地陸續出台相關規定。例如,浙江省于2019年出台的《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幹問題的會議紀要》規定:“醉酒駕駛汽車,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适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緩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認罪悔罪,且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施傑認為,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隻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構成犯罪。是以,對于醉駕,應強調的不是造成了何種後果才追究責任,而是要将這種行為制止在危害發生前,即隻要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一定程度,就判定若放任這一行為極有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并進行法律制裁,進而形成一條不能碰的高壓線。

“然而,各地标準不一,在司法實踐當中開始不斷松綁,實際上根據醉駕的危害後果來量刑,出現了司法亂象。新規的施行,意味着‘兩高兩部’承擔了統一醉駕量刑标準的責任。”施傑指出。

醉駕入刑以來,“浪費司法資源”的觀點不絕于耳。施傑依然認為,簡單談司法成本就會出現一個個新問題,不能以降低司法成本為由犧牲生命安全,關鍵在于,應在嚴格執法司法、盡可能避免傷亡事故發生的同時,跟進司法解釋,科學界定人們對血液酒精含量的承受能力,并統一醉駕管理标準。

據中新網 K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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