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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紅牛之争七年攻防戰,誰在浪費司法資源?

作者:觀察者網

中外紅牛之争再起波瀾。這次的焦點,依然是今年雙方多年交鋒的關鍵,一份簽訂于1995年11月10日的協定書,被稱為“50年協定”。

近日,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宣布撤銷今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中國紅牛”)提起的合同糾紛案作出的一審駁回裁定。50年協定争議在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中外紅牛之争七年攻防戰,誰在浪費司法資源?

在中國紅牛找到原件之前,紅牛50年協定被認定“真實性存疑”。事實上,該原件找到并送出後,先是被深圳國際仲裁院委托鑒定為真實,後被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判決真實合法有效。北京高院本次判決後,50年協定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将更明确,中外紅牛之争走向縱深,備受關注。

01 50年協定讓中國紅牛有底氣

50年協定成為中國紅牛跟泰國天絲争論的焦點,也讓中國紅牛持續經營有底氣,它簽訂的背景是什麼?又從何而來?

上個世紀90年代,發明 “Krating Daeng”的泰籍華人許書标受邀來海南合資建廠,試圖将該飲料引入中國市場。但由于拿不到生産許可和鬥牛圖案注冊商标,一籌莫展,直到他經人介紹,遇到華彬集團董事長嚴彬。

可以說,沒有嚴彬就沒有中國紅牛。嚴彬介入後在中國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并達成了與中食公司、中浩公司的合作。嚴彬先生同步與許書标先生簽署合作協定,雙方于1995年3月成立了泰國紅牛。

該主體由泰國華彬、嚴彬以及泰方多位小股東組成。同月,泰國紅牛、泰國華彬、中食公司、中浩公司達成了《意向書》并達成了50年《協定書》的基本條款。其中核心條款之一即是中外雙方合作涉及中國政府特殊許可審批,打開中國市場并大量持續投入,合資公司的生命必須是長期的,各方約定了50年的合作期限。

1995年4月5日,中方企業去泰國考察期間舉行了簽約儀式和釋出會。1995年9月22日,原衛生部作出《關于"維生素功能飲料"等生産的批複》(衛監發[1995]第51号)。在取得政府準許生産的确定批文後,1995年11月10日,嚴彬代表中國紅牛(丙方)與中食公司(甲方)、中浩公司(乙方)、泰國天絲(丁方)簽訂了“50年協定書”。

在嚴彬的牽頭下,中國食品工業總公司、深圳中浩集團、嚴彬主導設立的泰國紅牛、泰國天絲四方成立了合資公司——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中國紅牛”),并由嚴彬任董事長,全權負責中國紅牛生産、銷售等全面營運。

小股東衆多,市場前景未知,50年協定成為保證各方利益的憲章性檔案。中食公司曾提及該份協定的簽署背景,按照當時的政策規定,紅牛飲料屬于限制類的外商投資項目,政府審批合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年,後來工商登記營業期限獲批的是20年。鑒于這種情況,中食公司表示,當時各方的共同意見是:合營期限為50年不變,約定期滿後再辦理延續登記。

本次判決的焦點就是50年協定。根據此前2023年6月的北京四中院一審,其認為中國紅牛既不屬于本案适格原告,其訴訟請求亦人為将不具有獨立性的合同條款單獨拆分要求予以司法确認,極大浪費司法資源,且直接導緻其訴訟請求不具有訴的意義。是以,中國紅牛的起訴不符合案件受理條件,根據相關規定駁回中國紅牛的訴訟。中國紅牛不服一審裁定,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如今,北京高院的判決已出,再次将“50年協定”的簽約主體予以确認。二審法院認為:中國紅牛系“50年協定”的簽約主體之一。根據在案證據顯示,中國紅牛是簽約丙方;協定中約定了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中國紅牛作為協定的簽訂方,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同時亦享有協定中所約定的權利。作為合同主體,中國紅牛有權依合同提起訴訟。其次,中國紅牛有權針對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單獨提起訴訟。基于合同條款的相對獨立性,中國紅牛依據“50年協定”的不同條款分别提起訴訟,并未違反法律規定。二審終審裁定撤銷一審裁定,并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事實上,在中國紅牛将協定書原件找到後,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已經陸續得到多個法院和仲裁機構裁定的認可。被拿來指責中國紅牛浪費司法資源的北京四中院的一審裁定已經被北京高院裁定撤銷。有關50年協定的争議,目前已經在深圳、北京兩地審理。

02 5000多商戶被拖入經營泥潭

中外紅牛之争,最顯而易見受影響的一方就是商戶,這些商戶也因泰國天絲和相關方的“不講武德”被起訴或舉報,經營節奏被打亂。

2016年,泰國天絲以商标維權為名,開始大規模起訴中國紅牛及産業鍊多個經營主體,包括生産商、供應商、經銷商、管道商,包括終端重點商戶在内。雙方相關直接訴訟有20多個,還有衆多直接與中國紅牛供應商、經銷商的訴訟,分布在北京、廣東、浙江、吉林、黑龍江、江蘇、湖北、湖南、福建、江西等多地法院。

事實上,至今泰國天絲和相關方在沒有取得和中國紅牛訴訟的最終勝利,但為了推動兩個自己的産品上市,一方面大張旗鼓在全國範圍内發起商标侵權訴訟,另一方面在關于紅牛“商标權屬”(并非商标侵權)判決送達後,與代理商不惜歪曲判決,以“商标侵權”為名發動全國法務和銷售人員舉報經銷商,幹擾紅牛正常市場秩序。市場上出現了大量利用判決斷章取義、片面化宣傳——“50年協定全部被駁回”“大大浪費司法資源”“拿不穩紅牛”等惡意降低中國紅牛社會評價。對市場而言,這些行徑不僅傷害了中國紅牛及其上下遊合作夥伴的合法利益,也對廣大消費者造成困擾,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泰國天絲方面稱,2020年以來,全國多地市場監管部門對“侵犯”紅牛品牌方天絲集團注冊商标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尚未有執法依據)進行了查處。截至目前,已做出各類執法文書多達5000餘份。實際上這些分布在各地的經銷商和商戶都是長達5年、10年來為紅牛拓展市場和紅牛品牌建設做出卓越貢獻的合作夥伴。

盡管各種“下三濫”的招數層出不窮,但依然未能撼動中國紅牛的市場地位。據中國紅牛介紹,拒不售賣泰國天絲産品是商戶自主經營的權利。但在中國紅牛和泰國天絲諸多訴訟糾紛尚未有終局裁決的背景下,泰國天絲及代理商對他們實施了舉報和威懾,甚至安排律師上陣威脅,讓他們正常經營活動陷入困局。這些案件經過中國紅牛溝通,已經98%以上被解除或解決,紅牛銷售和經營也已經恢複正常。

03 公開撒謊和撕毀協定或緻信用破産

中國紅牛之争是一場涉及商标法、民商法等多個領域複雜的商業糾紛,其背後涉及到品牌資産、合同約定、誠信原則、商譽貢獻等多方面因素。

從品牌資産的角度看,中國紅牛作為在國内市場占據40%以上市場佔有率的頭部品牌,擁有巨大的品牌資産,而這個資産主要是中國紅牛與産業夥伴一起近29年的勞動所得。實際上,受益于這份“50年協定書”,泰國天絲及相關方20年輕松拿走48億,現在不僅閉口不談,甚至至今仍不承認簽署過該協定。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趙萬一認為,中國紅牛飲料的商标作為組合商标也并不是對外國紅牛商标的複刻和摘抄,它對融入中國市場已經做出了适應性的自主調試并進行悉心的本土培養。就中國紅牛飲料商标的社會意義而言,它代表着某種程度上的社會公共利益,也代表着中國商标逐漸從品牌借鑒走向品牌自主,更代表着中國商标制度應從制度移植走向制度覺醒的發展方向。

中南财經政法大學原校長吳漢東也認為:知識産權法律保護體制的初衷并不是賦予權利人壟斷地位,而是希望通過經濟上的獎酬刺激智力産品的産生和傳播,最終實作社會整體福利的提升。而在北京大學知識産權學院常務副院長張平看來:商标使用者經過長時間商标使用帶來的商标增值,為商品或服務赢得品牌效應和積累了大量商譽,此時如果商标注冊人作為許可人借此希望重新許可商标而撕毀契約轉許可他人,無疑是通過“搭便車”的行為破壞本應由商标使用人享有的市場利益,同時也很有可能破壞商标所營造的商品服務品質保障,是典型的違背公平、誠信原則的行為。

在目前企業全球競争中,品牌是企業的重要戰略資源,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之間的商标使用權和授權期限之争,實際上是對品牌資産的控制權和歸屬權的争奪。但是,商業誠信是商業的邏輯和根基,也是法律公平正義的底線。從合同約定的角度來看,中國紅牛是根據雙方于1995年簽訂的“50年協定書”而獲得了在中國境内獨家生産和銷售紅牛飲料的權利。是以,泰國天絲在未經中國紅牛及其他相關方同意的情況下在中國生産和銷售“紅牛飲料”,顯然違反了合同約定。這不僅損害了中國紅牛的利益,也破壞了商業誠信和公平競争的原則。

著名媒體專家“明叔雜談”評論,對于中國紅牛來說,拿出“50年合作期”的合同原件及确認其真實性,是在系列糾紛中扭轉局面的關鍵。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由于中國紅牛隻能提供“50年合作期”的合同影印件,無法提供原件,泰國天絲利用這一瑕疵,在另外兩個中國企業明确證明存在這一合同的前提下,仍公然否認合同的存在,在企業公信力和誠信方面留下了明顯的瑕疵。泰國天絲此舉是否應負法律責任,尚待相關部門裁決,但毫無疑問的是,泰國天絲此舉至少在輿論和民心層面,失了大分。

中國食品産業分析師朱丹蓬認為:北高院終審裁定書意味着認定了“50年協定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中國紅牛商标50年獨家使用權也将必然随之審理。泰國天絲及其相關方堅持否認簽署過該協定,甚至過度渲染一審判決勝利,不僅傷害了中國紅牛及相關利益方的合法權益,也對公衆、執法部門、消費者造成困擾。

中國紅牛的外觀,包括包裝、裝潢等元素,和東南亞紅牛、歐美紅牛差别很大;其口味和成分上,中國紅牛的配方也做了重大調整,打造出了 “中國味道”。如今泰國天絲沒有将東南亞産品引入中國市場,而是生産或授權相繼推出的“安奈吉”、“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紅牛維生素牛磺酸飲料”,從包裝裝潢和産品命名上不僅最大限度的複刻中國紅牛,而且也在複刻自己,已經造成消費者辨識困難,有媒體指出,已經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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