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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領域首張個人罰單背後:張明炜不僅僞造印章,還詐騙310萬元

作者:這是憤世嫉俗的
ABS領域首張個人罰單背後:張明炜不僅僞造印章,還詐騙310萬元

圖檔來源:Photo.com

記者陳晨,謝鑫編輯

2018年10月30日,上海證監會釋出向張明軒發出警告信的決定,因為作為江西小額貸款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存在僞造項目擔保承諾書所用印章未查到等問題,這是ABS領域首張個人票據。此外,該項目的規劃經理沈萬宏源證券、評級機構在誠信方面均受到警告信的處罰。

不過,當時的處罰并沒有詳細說明印章的僞造,今年1月7日,裁判儀器網披露的判決書恢複了原畫。2015年8月18日,被告張明軒以需要提供擔保為由,以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虛假擔保函為由,騙取了四家小額貸款公司310萬元的擔保費。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明軒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和罰款20萬元。張明軒拒不上訴,二審法院聽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h2>騙取江西四家小額貸款公司310萬元</h2>

張明軒合同欺詐一審刑事判決顯示,2012年8月,被告人張明軒加入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後擔任結構融資部副總經理、投行八項項目經理。2015年1月,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了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更名為沈萬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萬宏源)。

2014年年中,江西四家小額貸款公司與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資産證券化合作項目進行洽談,成立了江西省小額信貸公司2015年小額信貸資産支援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被告人張明軒為專項計劃的主要負責人。

2015年6月,被告張明軒在特别計劃實施期間向沈萬宏源、江西小額貸款公司虛構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用保險公司)出具擔保,并提供了中國信用保險公司出具的僞造"江西省小額信貸公司2015年小額貸款資産支援專項計劃擔保書"(以下簡稱擔保)。 字母)。

同年7月,沈萬宏元作為專項計劃管理人,與江西省4家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江西省小額信貸公司2015年小額信貸資産支援計劃基本資産購售協定》,彙出5億元籌集資金。同年8月,被告張明軒騙四家江西小額貸款公司向張明軒指定的北京金宏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宏宇公司)賬戶彙款77.5萬元。被告人張明軒将上述擔保費轉給其家人或金紅軒公司的經營。

公開資料顯示,江西小額貸款項目成立于2015年8月4日,總規模5億元,法定到期日為2018年8月4日,由沈萬宏源擔任項目經理。

此外,七新寶資料顯示,金紅軒成立于2014年9月5日,擁有三名個人股東,其中張明軒持股40%。然而,該公司已于2019年6月17日登出。

<h2>被判處十一年徒刑</h2>

張明軒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張明軒沒有欺騙主觀意圖,也沒有虛構事實掩蓋欺騙江西小額貸款公司擔保費的客觀行為,張明軒是基于提供新三闆挂牌等咨詢服務而向江西小額貸款公司收取310萬元的咨詢費, 是以起訴書稱,事實不明朗,證據不足,其行為不構成合同欺詐。

但是,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證明,中國的保函實際上并沒有出具"保函",該業務不屬于中國保函的一部分。确定擔保函上附有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僞造的。

此外,張明軒不僅向沈萬宏源提供了僞造的保函,還指引盧某僞造中國新寶四業務經理的身份處理沈萬宏元的誠信和公司的盡職調查驗證。《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2018年10月30日,上海市證監會對張明軒、沈萬宏源實施了警示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相關證據也表明,張明軒對本案拒絕供述涉案事實。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明軒以非法管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共計310萬元,數額特别大,構成合同欺詐,應當予以處罰,由檢察機關對其控告。被告張明軒及其辯護人提議張明軒為江西小額貸款公司在新三闆市場提供咨詢服務,收取咨詢費310萬元,被認定為虛假,被法院駁回。

一審法院表示,經調查,被告張明軒利用江西小額貸款公司資産證券化合作項目的機會,在簽署特殊計劃基本資産購銷協定的過程中,不僅虛構的中國信用保險為江西小額貸款公司出具了擔保事實, 同時還提供了僞造的中國擔保書,向沈萬宏源以虛假擔保為由與四家江西小額貸款公司簽訂了基本資産購置和購買協定,向四家江西小額貸款公司被騙向張明軒指定公司賬戶支付擔保費。其行為符合合同欺詐的犯罪要件。

一審法院裁定,被告人張明軒犯合同欺詐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款20萬元。非法收益被勒令退還。判決後,張明軒拒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聽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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