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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二手“事故車”未告知買家,法院判賣家退一賠三

作者:Beiqing.com

目前大陸二手汽車市場相當活躍,二手車市場交易量持續上漲。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公布的資料顯示,2023年1-9月,二手車累計交易量1349.18萬輛,同比增長12.61%,與同期相比增加了151.1萬輛。但在這旺盛的市場需求背後,二手車資訊不透明的風險依舊存在,易引發沖突糾紛。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涉二手車交易的民事訴訟糾紛。

52萬元買二手豪車後,發現其發生過重大事故

該案中,劉先生花52萬元,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買了一輛二手奧迪A7小轎車。辦完交款手續後,劉先生發現所購車輛曾于2018年辦理過事故索賠,車輛部分元件有不同程度受損,并做了更換。劉先生認為汽車銷售公司存在欺詐,要求汽車銷售公司按車輛購買價格的三倍即156萬元賠償。遭到拒絕後,劉先生一紙訴狀将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劉先生是90後,擔任一家有限公司的經理。他在當地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看上了這輛待出售的二手奧迪A7小轎車,在與汽車銷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了解價格及基本車況後,因為有比較大的優惠,雙方商定後簽署了《二手車買賣協定》,價格為520000元。在協定中雙方載明:現約定将發動機号為CREXXXXX1、牌号為京AXXXX5号奧迪A7小型轎車出售給劉先生。同時在協定後還附帶簽訂了一份補充條款,協定第十條補充條款約定:張某保證車輛無事故、無水泡、無火燒、表顯裡程為實數。合同簽訂後,劉先生按合同約定,通過POS機刷卡、轉賬等方式向張某所在汽車銷售公司共計結清了52萬元的購車款,張某将約定的車輛傳遞給劉先生。

劉先生随後自行核驗車輛後發現該車實為事故車輛,曾于2018年辦理過事故索賠,在保險公司有理賠記錄,當時記載的事故原因為“未按規定讓行”。維修項目共計47項,車損金額為194338元。劉先生認為,張某出售給其車輛時隐瞞了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張某的行為構成嚴重欺詐,為此劉先生多次找張某協商未果,不得已認證訴訟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買賣雙方對“無事故”标準認定不一

張某對劉先生提出的退車要求及三倍購車款的賠償金額不予認可,張某認為,協定第十條補充條款約定“無事故”系基于行業慣例的表述,其真實想要表達的意思不是“涉案車輛不曾發生事故”,而是“無重大事故”,原告劉先生對于此條款存在誤解。

張某舉證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中第5.6條規定,當且僅當評估車輛的“A柱、B柱、C柱、縱梁或減震器”出現“變形、扭曲、更換、燒焊、褶皺”的缺陷狀态時,才可被認定為事故車。且“無事故”慣常約定事項為“無重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裡程數”幾點。“不曾發生事故”是比“無重大事故”更為嚴格的标準。在合同中約定所售車輛不曾發生事故不符合行業慣例。

此外,張某表示并無對原告劉先生進行欺詐的主觀故意。根據張某方申請出庭的證人許某證言可以證明,在被告張某向原告劉先生傳遞時向其說明了涉案車輛的真實情況,并且向其出示了車輛維修記錄。涉案二手車是被告張某在正規的奧迪4S店通過正當合法途徑購買的,雖然曾因事故而進行維修理賠,但是根據第三方機構的查詢報告和被告張某購買涉案車輛時所簽訂的購車合同均可表明,涉案二手車車況良好,無任何安全隐患,完全不會影響車輛的正常使用。張某稱,涉案車輛若無事故,其售價應為60萬元左右,被告張某綜合考慮其曾進行保險理賠才在這一基礎上降低了部分售價。

綜上所述,被告張某在合同上做出的“無事故”約定并非表達涉案車輛不曾發生過事故,原告劉先生存在誤解;被告張某沒有對原告劉先生進行欺詐的主觀故意,不能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

“行規”不是“免責牌”,法院認定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先生購買汽車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張某沒有證據證明劉先生購買該車用于經營或其他非生活消費,故劉先生購買汽車的行為屬于生活消費需要,應當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張某盡管是以個人名義與劉先生簽訂合同,但他實際經營汽車銷售公司,并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故盡管本案中其以個人名義銷售車輛不影響其作為經營者的身份。

同時,張某在銷售涉案車輛時并未對車輛曾進行維修這一事實告知原告。根據原被告之間的聊天記錄及雙方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協定》第十條的約定,張某均向劉先生保證所購涉案車輛無事故無水泡無火燒,故張某在銷售案涉車輛時并未如實告知涉案車輛曾于2018年發生事故進行維修一事。現被告張某辯稱其在原告驗車時已告知車輛保險理賠情況,以及涉案車輛的出險記錄不屬于重大事故,按照行規寫成無事故的答辯意見,并未向法院送出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認為,張某在銷售涉案車輛時隐瞞了涉案車輛出過事故并有多處修理及相關保險理賠的情況,已構成對原告的欺詐。劉先生行使撤銷權于法有據,張某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退車還款。同時,劉先生有權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張某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關于車價款,雙方均認可劉先生實際支付的價款為52萬元。但考慮到劉先生在占有車輛期間曾發生過一次事故,造成車輛的貶值,故法院對于應予返還的購車款酌情降低為48萬元。綜上,關于劉先生要求張某返還購車款48萬元及增加賠償損失156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超出部分,法院予以駁回。

法官提示:二手車交易要“擦亮雙眼”

本案主審法官,北京西城法院民三庭法官程潔玲表示,二手車雖較新車有一定的價格優勢,但是購買二手車亦存在着一定的風險。汽車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講技術含量較高,僅憑外觀無法判斷車輛的實際情況。車輛的維修記錄、保險賠付記錄等均儲存于4S店、保險協會等行業内部,消費者無從查詢,導緻購車人在交易車輛傳遞、過戶之後才能發現所購車輛可能存在的修改裡程、重大事故、過火泡水等問題,進而引發訴訟糾紛。此外,有的二手車經營企業以員工個人名義與購車人簽署買賣合同,導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退一賠三”條款無法精确适用。

為此,程潔玲法官建議,作為二手車經營者,在進行二手車交易活動中應當首先確定自身已全面深入地了解交易車輛資訊;其次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交易車輛資訊;最後應向消費者解釋可能産生歧義的合同内容。

作為消費者,應當在交易過程中保持謹慎,盡量選擇具有良好信譽的二手車經營者,盡可能通過多種途徑擷取二手車輛的維修、保險資訊,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對車輛狀況進行鑒定。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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