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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的規範性理由(上)

作者:胡關外7

一個理由之是以被稱為行動的 "規範理由",是因為它有利于某人的行動。

但是,說一個理由 "有利于 "某個行為是什麼意思呢?

行動的規範性理由(上)

了解這一說法的一種方法是從正當性的角度來了解:一個理由使某人以某種方式行事是正當的或正确的。

是以,規範性理由也被稱為 "正當 "理由。

規範性理由 "一詞源于這樣一種觀點,即存在着規定行為的規範、原則或準則:這些規範、原則或準則規定了做某些事情的對錯。

舉個相對瑣碎的、由文化決定的例子,一些國家的禮儀規範規定,初次見面時,正确的做法是握手,而在另一些國家,正确的做法是親吻對方的兩頰。

是以,在英國,握手是禮儀的規範,這也是在英國初次見面時應該握手的原因。

還有許多其他的規範、原則和價值觀,或隐或顯,往往更為重要,它們使得做或不做某些事情都是正确的。

這些規範或價值觀的存在取決于多種因素:邏輯和自然關系、慣例、規則和條例等。

行動的規範性理由(上)

這些規範或價值可能是道德的、審慎的、法律的、享樂的(與快樂有關)或其他類型的。

是以,有與各種價值和規範相對應的規範性理由:道德的、審慎的、法律的、享樂的等規範性理由。

規範性理由所依據的規範,或價值的多樣性要求對 "有利于行動的理由使這些行動正确 "這一說法進行一定的修正。

如果一個理由有利于我做某件事,那麼我就有了一個理由去做:我做這件事是正确的。

但也可能有反對我做這件事的理由:不做這件事的理由。

一個笑話很好笑,這可能是我講這個笑話的理由;但這個笑話會讓别人難堪,這可能是我不講這個笑話的理由。

在這種情況下,我有一個贊成講這個笑話的理由,也有另一個贊成不講這個笑話的理由。

我講這個笑話是否正确,我是否有 "綜合考慮 "的理由講這個笑話,這取決于其中一個理由是否比另一個理由更充分。

如果是這樣,這個理由就會壓倒或 "擊敗 "另一個理由。

行動的規範性理由(上)

隻有在支援講這個笑話的理由不被打敗的情況下,我講這個笑話才是正确的,或者說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

但什麼樣的東西才是規範性理由呢?

是什麼賦予了理由規範性的力量,使其能夠使某人做某事變得正确?

又是什麼決定了是否存在這樣的理由以及它适用于誰?

近年來,這些問題和相關問題受到了哲學界的廣泛關注。

人們一緻認為,規範性理由是事實,盡管這一共識并不具有普遍性。

關于什麼是事實的分歧使問題變得更加複雜:事實是具體的還是抽象的實體?

事實是否等同于相應的真命題,或者事實是否是命題的 "真理創造者"?

除了經驗事實,是否還有其他事實,如邏輯事實、數學事實、道德事實或美學事實?

行動的規範性理由(上)

例如,約翰-麥基就認為不存在道德事實。

麥基反對道德事實的存在,部分理由是道德事實在形而上學上是 "古怪的"。

他認為,如果存在任何道德事實,那麼這些事實必須是客觀的,而且必然會激勵那些意識到這些事實的人,他聲稱任何事物具有這樣的特性是完全不可信的。

如果麥基關于不存在道德事實的觀點是正确的,那麼要麼道德理由不是規範理由。

要麼至少某些規範理由,即道德理由,不是事實。

在那些認為規範性理由是事實的人中,有些人認為事實是真命題,是以理由也是真命題。

其他一些人則拒絕接受規範性理由可以是真命題的觀點;例如,這樣做的理由是,命題是抽象的、表征性的(它們表征世界的存在方式),而理由必須是具體的、非表征性的(它們是世界的存在方式)。

行動的規範性理由(上)

這些問題錯綜複雜,牽一發而動全身,但我們在此無法解決,或許也無需解決,因為認為規範性理由是事實的觀點,通常意味着對事實的概念要求很低。

是以,"當說事實是理由時",是在用 "事實 "一詞,來指稱真陳述或有理陳述之是以為真或有理的依據。

所謂 "事實",僅僅是指可以使用"的事實 ",這一運算符來指定的事實。

關于實踐理由規範性的基礎,即理由為行為辯護的能力,人們的共識較少。

有一種觀點認為,實踐理由的規範性取決于做有理由做的事的善,無論是内在的善還是工具性的善。

這種觀點與亞裡士多德有關,他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将做什麼是正确的(一個人有理由做什麼)與做什麼有利于善(無論是内在善還是工具善)聯系起來。

這一觀點在中世紀哲學家中非常盛行,例如托馬斯-阿奎那,而在 20 世紀,它是伊麗莎白-安斯科姆關于有意行為的讨論的核心内容。

行動的規範性理由(上)

許多當代哲學家,都根據這一思想對理由的規範性進行了論述,是以理由是做某事的規範性理由,因為它選擇了相關行動的善的特征或價值。

理由是事實,憑借這些事實行動,在某些方面和某種程度上是好的。

還有一些論述将理由的規範性,建立在理性概念的基礎之上。

另一種不同的觀點,與休谟關于理性與激情之間關系的觀點不謀而合,認為理性的規範性,是建立在其與我們的欲望之間的關系之上的。

是以,一個人有理由做什麼最終取決于他的欲望和動機。

粗略地說,一個人有理由采取行動,就要求他有某種動機,而這種動機可以通過按照推定的理由所支援的方式采取行動來實作。

這種動機可以是欲望、計劃、長期項目或價值觀等。它可以是行為人實際擁有的東西,也可以是如果行為人,從其目前的動機出發,進行正确推理就會擁有的東西。

行動的規範性理由(上)

無論我們如何解釋其規範性,規範性理由都應該能夠激勵行為主體采取行動,當然它們可能經常做不到這一點。

是以,任何關于規範性理由的解釋,都必須對理由的規範性,與理由激勵行為人行動的能力之間的關系,提供一個合理的解釋。

解釋必須說明,"我有理由做某事 "的想法,如何能夠激勵我采取行動,并為這一理由采取行動。

在這方面,基于欲望的理由論似乎更有優勢。

如果适用于我的理由取決于我的先行動機(欲望、計劃),那麼我就有理由,去做我認為有助于滿足,或促進這些動機的事情。

但是,以欲望為基礎的解釋,在容納關于規範性理由的另一個核心主張方面,就沒有那麼好了。

因為有一些理由(例如道德理由)似乎同樣可信,這些理由适用于任何動機的人。

可以說,我們都有理由去做道德所要求的事情,無論我們是否被這些理由所驅使。

一般認為,關于某物是行動的規範理由的主張,是一種 "關系性 "主張:它在事實、行為主體和行動種類之間建立了一種關系。

行動的規範性理由(上)

這種關系就是 "作為理由 "的關系。例如,一個人吃了緻命毒藥的事實,可能是醫護人員給他解毒的理由。

有些人認為,這種關系不僅涉及一個人、一個理由和一個行動,還涉及更多方面:時間、環境等。

這種關于理由的關系觀給出了一種最低限度的意義,在這種意義上,關于規範性理由的主張是 "代理人相關的":它們将代理人與理由聯系起來。

但即使在最基本的意義上,理由的代理人相關性也提出了一些問題,即決定行動理由何時适用于特定代理人的條件。

行動的規範性理由(上)

上一段提到的一個問題是,适用于你的理由是否取決于你的欲望和動機。

另一個問題是,這些理由是否取決于你的知識和信念。

回到奧賽羅的例子:一方面,奧賽羅顯然沒有理由殺死苔絲狄蒙娜,他認為他有的理由,她不忠根本不是理由。

另一方面,奧賽羅似乎确實有理由,因為他相信苔絲狄蒙娜不忠,而且相信自己的名譽已經受損,需要通過苔絲狄蒙娜的死來恢複。

至少從他的角度來看,這些信念似乎為他的所作所為提供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