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咋這麼賤呢?”女子在火鍋店吃飯,突然心血來潮,用打火機點燃店裡的裝飾物,結果瞬間引發大火!女子吓壞了,拿起包就跑……
(案例來源:觀察者網)
一名女子正和朋友在飯店裡吃着火鍋,忽然看見牆壁上挂着的一根類似于蘆葦的東西,頓時來了興緻!
也不知道這名女子當時在想什麼,她竟然拿出打火機來,把這飾品給點着了。
可是,她怎麼也沒想到,裝飾品被點燃之後,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女子吓了一跳,急忙往後退去!
一開始,坐在女子對面的男子,并沒有阻止她,隻是笑眯眯的看着她将裝飾品引燃。
直到火光熊熊燃燒,男子才意識到情況不妙,連忙用水滅火,但根本無濟于事。
那女子見事情鬧大了,一把抓起自己的皮包,轉身就跑,連救火的心思都沒有,甚至連呼喊别人救火的舉動都沒有。
而且,一旦大火蔓延,若不能及時滅火,後果将是難以想象的!
好在店裡的從業人員都是經過專業訓練的,他用滅火器在牆壁上噴了幾下,再加上其他客人的幫助,總算是将火給撲滅了!
在了解到火災發生的來龍去脈之後,店鋪老闆就報了警!
這件事情也在網上引發了網友們的大讨論,許多網友紛紛指責女子“手太賤了!”
也有人表示女子缺少做人的基本原則,再好奇也不能點燃裝飾物,應該按重罪處罰,否則還會有人效仿。
還有許多人表示,女子的行為屬于故意縱火,應該嚴懲不貸。
不過也有人認為女子的行為屬于失火罪,是以酌情輕判。
這件事從法律的角度該如何看待呢?
縱火罪,即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失火罪,是指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緻人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兩者的差別在于一個是主觀,一個是客觀,兩者在量刑卻基本類似。
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頂格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不過失火罪的成立要求引起了火災,造成了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損失,危害了公共安全。
結合本案,女子的行為未造成重大損傷,是以不構成失火罪。如果本案中的女子隻是出于好奇心,在主觀上并不是故意縱火,那麼她可能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但是其行為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和故意毀壞财物,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另外,從道德層面來看,該女子的行為顯然是缺乏道德責任感的表現。說的直白點就是,用打火機點燃裝飾物的行為,完全是不考慮他人财産和人身安全的行為,并且在着火之後選擇逃離現場,未進行呼救,這顯然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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