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工智能(AI)大模型跨界應用呈現井噴态勢,而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更是在内容創作領域嶄露頭角。随着機器人可以通過圖靈測試、被授予合法身份、ChatGPT火爆出圈,這些都标志着AI時代已悄然來臨。
AI技術進步在推動全社會生産生活深刻變革的同時,也帶來全新的知識産權挑戰:AI将給知識産權行業帶來哪些改變?AI會讓知識産權侵權變得更容易麼?AIGC生成物的知識産權如何界定?
9月19-20日,以“知識産權支援全面創新”為主題的第十二屆中國知識産權年會在山東濟南召開,年會設定了“知識産權護航,領跑人工智能新賽道”分論壇,來自學術界和産業界的專家學者對AI知識産權話題進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會後,多位專家就上述問題接受了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采訪,并就上述問題分享了觀點。
人工智能可以幫助識别和預防知識産權侵權行為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産權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新技術的發展總是會從各個方面給知識産權保護制度帶來挑戰,這一過程永無止境。
首先,新技術拓展了潛在的知識産權保護客體的範圍,比如,虛拟角色形象、人工智能創作物、大資料集合等新型客體的是否應該以及如何獲得知識産權保護,就是目前的熱點問題。
其次,新技術導緻新的商業模式出現,新的作品利用行為也就随之産生,知識産權法需要做相應的調整。比如,涉及作品的NFT交易行為、人工智能訓練過程中的資料使用行為的著作權法定性,需要決策者及時做出回應。
再次,新技術也可能改變知識産權侵權與預防的動态平衡,知識産權法需要不斷調整權利人、中間商和公衆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配置設定侵權預防的成本,實作新的動态平衡。比如,區塊鍊、内容過濾、人工智能等技術在很多領域可以幫助識别和預防知識産權侵權行為,這就有可能導緻立法者讓特定領域的服務商采用相關技術,更有效地預防侵權行為發生。
最後,新技術也使得更多的并不依賴嚴格的知識産權保護的開放創新模式成為可能。比如,軟體領域的開源模式就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重視。對決策者而言,如何促進開放創新模式的發展,協調它與知識産權保護機制之間的關系,也就成了新的課題。
人工智能創作物的著作權法規制面臨挑戰
談及新技術給知識産權帶來的最大挑戰,崔國斌認為當屬人工智能的著作權法規制:“著作權法需要立即回答人工智能創作物在多大程度上應該獲得版權保護,人工智能開發者對作品資料的使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人工智能開發者在預防輸出物侵權方面的注意義務等等。”
新技術的發展必然會使得公衆的傳播能力日益強大,這也就意味着侵權活動更加分散,更加難以預防。知識産權維權和執法的難度也就随之增加。崔國斌表示,社會對此問題的應對也是多方面的,為此他提出了四方面建議:
首先立法者很可能會強化一些中間商的注意義務,要求他們更積極地預防或阻止公衆使用者的侵權活動,或者發展出合适的商業模式,代替公衆使用者更積極地尋求知識産權人的授權。
其次,社會也會開發出更有效的技術措施,比如,利用水印、加密、過濾等技術,來阻止公衆侵權。
再次,權利人也會努力适應新的環境,努力降低公衆獲得授權的交易成本,進而擠壓侵權活動的利潤空間。甚至,權利人也會發展出更多的并不依賴知識産權保護的商業模式,比如,作品免費但服務收費、作品對公衆免費但廣告收費等。
最後,對于一些必須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核心領域,立法者有可能會強化侵權的法律責任,也提升法律的吓阻效果,比如,強化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追究懲罰性賠償、更多地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等。
對人工智能的知識産權要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作品麼?有觀點提出由于人工智能并非自然人,不是著作權的适格主體,是以AIGC生成物不是作品;也有觀點認為,AIGC生成物的著作權應屬于程式設計者。
對此,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産權研究中心主任易繼明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在他看來,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應當被認定為作品的。創作不應局限于主體,而應從創作作品本身客觀的創作情況賦予創造者相應的權利,應當賦予AI一定的著作權。在易繼明看來,公司、自然人加AI構成了AIGC生成物的主體。盡管AI在其中是附屬,但不影響其能構成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易繼明指出,目前大陸對于AI知識産權保護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建議确立對智慧創造成果的知識産權保護原則,并從這個原則延伸出具體法律法規形成知識産權創新原則的一般條款。
“另外在科技監管上,應采取包容審慎監管,因為科技是不斷創新的,創新總會涉及人類未知的領域,我們還不能夠完全掌握的時候,應該有一定的包容性。”易繼明表示,對于AI領域的知識産權監管不能過于嚴苛,為創新真正發揮激勵作用。
談及對AI領域知識産權的監管建議,崔國斌表示,在目前AI技術研發的國際競争中,知識産權保護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整體而言,中國已經有了相對完備的技術創新成果的知識産權保護架構。商業秘密、專利和軟體版權保護,應該是其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大陸也都已經建立起相應的制度。接下來,需要加強相關的執法和司法工作,使得法律所提供的産權保護能夠落到實處,進而使得投資者對于收回投資回報有足夠的信心。
崔國斌表示,在專利領域,應重點提高專利授權的品質,避免低品質專利被授權。整體而言,AI屬于專利密集型的技術領域,企業很容易受到專利叢林的困擾。在這一領域《專利法》并不需要給予額外的優待。法院或執法者應該避免降低專利授權标準,避免過多的傳統技術與AI場景的結合并專利化,阻礙正常的技術競争。
此外,崔國斌還談到,大陸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還有較大的完善空間。對于AI企業而言,技術秘密和秘密資料都依賴這一保護,是最為重要的産權保護制度。現有的反不正當競争法對于商業秘密保護的有限條款,并不能夠滿足現實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