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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高鹦鹉賦,春暖鳳凰樓:淺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之宋代觀

引言

結婚在最初的定義上是指二性的結合與生育,但同時結婚也是新社會産生的重要源頭。要考察宋代婦女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就必須從宋代婚姻的締結過程開始談起。

一、婚姻締結的程式

宋代結婚的訂立程式在繼承前朝的基礎上,并随着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而有所簡化。在宋代之前,結婚成立時須經六禮,分别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此程式為大陸傳統婚姻的基礎程式,始于周代,在漢代得到完善。在其中納征為六禮中的重要步驟,納征程式行完畢後,則标志着男女雙方的婚約确定,因而納征又叫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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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時期,宮廷曾進行過多次的修禮活動,規定在宮廷中和各品官員結婚必須依照六禮程式進行,而對士庶婚禮則“并問名于納采,并請期于納成”,并将六禮縮減為納采、納吉、納征、親迎等四禮。此四禮又分三步:議親、定親、成親。

二、“父母之命”之宋代觀

婚姻的主婚人,首先次序通常是祖輩外祖輩、父母親,然後是期親尊長,再次便是餘親了。父母主婚,庶人和皇家皆是如此。劉太後為仁宗當家作主而標明了郭氏女為後,當郭後因與和尚、楊兩位美人發生了争執誤擊仁宗而被仁宗廢掉時,受到了大臣的強烈反對,因為仁宗廢後并未征求過父親意見。是以庶民的婚事一般都由父親主持并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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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吸取中國傳統禮教精髓,對違反尊長意志而形成的婚姻問題,要對子孫杖一百或取消婚禮。而一旦結婚違反了禮法,則主婚人就會被追究主要責任,其次才會追究成婚男女雙方的責任。

禮教中承襲了傳統法治精髓認為,對于父母的主婚職能與任務,應當慎重嚴格。同時,還具體規定孩子婚事須禀告宗長,并由宗長做主。如擅自做主,則宗長将會通告全族衆屬,“通族人等不與會親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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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媒妁之言”之宋代觀

古代婚姻的舉行重視家族,是以必然有專門的人在二家族間互通資訊。“行婚之法,必有行媒。”“媒,謀也,謀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也。”這是媒妁制度存在的前提條件。媒妁制度也為傳統禮法所重視,沒有媒妁或通言而成立的婚姻,會受到輿論的譴責和世俗的鄙視。

媒人在新人姻緣締結過程中的責任僅次于主婚人。禮法的規範和中國古代對人際交往的嚴格限制,給媒人的發揮創造了空間。在宋代汴京媒人的勢力已經非常強大,還建立了專業的行會開展婚姻大典活動。媒人行會由于和官府交往密切,受到政府支配又得到政府支援,也因而,媒妁之言就變成了一般人家婚事成立的重要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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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詩經《齊風·南山》中有雲:“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17即娶妻要征詢父母的意見,經過媒人的說合。古人注重家族利益,是以子女的婚姻通常由祖父母、父母等主婚人做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描述了當時的婚姻狀況。

參考文獻:

[1]沈約,《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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