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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錫尼-塞克斯圖法:債務問題的解決,平民與貴族的激烈鬥争

作者:談史鑒夕朝
李錫尼-塞克斯圖法:債務問題的解決,平民與貴族的激烈鬥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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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問題的解決緩和了平民與貴族的激烈鬥争債務問題是共和國早期平民與貴族鬥争經濟方面的重要組成部分

李錫尼-塞克斯圖法:債務問題的解決,平民與貴族的激烈鬥争

以之前的債務法案為基礎,公元前367年李錫尼-塞克斯圖改革借由貴族的力量與貴族達成妥協所頒布的債務法案隻是共和國早期平民債務問題開始解決的開端

在這次債務改革之後,再加上上文介紹的一系列債務解決措施,平民與貴族之間的激烈鬥争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緩解

由于債務問題一直是平民與貴族鬥争的焦點和理由,公元前367年李錫尼-塞克斯圖法的頒布及以後的債務改革,從底層平民債務負擔的來源出發,減輕貸款利息,一步步從根本上解決鬥争的根基,讓保民官徹底失去了以債務問題引發事端的借口,緩和了多年來平民與貴族的激烈鬥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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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羅馬社會經濟基礎的改變還決定了上層羅馬共和政制的走向

毫無疑問,債務問題的緩解是共和國早期經濟方面的重要成就

羅馬早期沖突日益激化的背景下,平民集團以此為借口展開變革,元老院以債務問題為開端着手解決兩大階級的沖突,“在大張旗鼓解決債務問題的同時,配套進行其他各類改革,以期從根本上解決平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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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債務重負和債務奴隸問題的爆發促使羅馬共和國各階層之間進行談判與和解,對共和國法制和憲政制度進行了完善

在此意義上,債務問題的解決對羅馬國家後期的發展不僅存在着經濟上的直接影響,在政治制度領域的作用也不可忽視,是羅馬共和國政制動态變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改變了羅馬法上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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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模式的變化

如上文所介紹的,李錫尼-塞克斯圖土地法案的頒布,可以說為平民能夠獲得羅馬公地的利用權提供了機會

平民對公地使用的加入,勢必會改變共和國土地利用的模式

并且,這次改革在平衡原則的基礎上,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貴族對土地的占有量,同時又能夠展開平民進行羅馬公地的利用,可以說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既避免了由于貴族階層土地過剩造成的資源浪費,又為平民改善了土地資源匮乏、生計難以維持的窘迫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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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錫尼-塞克斯圖土地法案頒布之後的即時效果也許看起來很微弱,但是這次改革實際上為日後由平民産生的新貴及更往後的騎士提供了占用公地的機會,使得這次土地改革的影響更加具有深度和廣度

并且,這一法案的頒布“比起為了貧困者階層的利益,更加瞄準了兩個階層在法律與政治層面的平等,并相應地反映到經濟層面上的得利”236,因而成為李錫尼-塞克斯圖法頒布後深遠影響的重要部分

氏族集體土地制度的瓦解

李錫尼-塞克斯圖土地法案頒布之前,氏族集體土地就已經随着氏族組織自身的消亡而逐漸被瓜分,“反映在土地上,就是一個公地與私有土地日益重要而氏族集體土地逐漸分化消失的過程”

也就是說,從羅穆路斯時代配置設定私人土地開始,到塞爾維烏斯創立以家庭為機關進行财産調查的百人團體制,乃至李錫尼-塞克斯圖法之前的土地法案對平民用地的劃分,都充分說明氏族權力的逐漸衰落以及氏族集體性質土地的逐漸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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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認為,氏族土地的消滅發生在埃特魯斯君主制時期,但有新近假說認為這一消滅應當在公元前4世紀初的幾十年,其最後階段正好與公元前367年李錫尼-塞克斯圖法的準許相對應238

按照這一觀點,公元前367年李錫尼-塞克斯圖土地法案的頒布,通過對個人占有土地的限制,間接确認了配置設定地和占用地的地位,“在法律意義上确立了‘自有法家庭’而非氏族在公地占有和利用中的主角和權利人地位”,宣告了氏族集體土地制度時代的終結

是以,共和國早期氏族集體土地在這一法案頒布之後基本被私人配置設定土地和羅馬公地占用地所代替,氏族首領對土地的統領也轉變為對土地的私有和對公地的占有,後兩者真正成為羅馬土地的主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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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規則的成文法化

如前文介紹的,在李錫尼-塞克斯圖法頒布之前,平民階層在國家土地的使用上基本被排除在公地利用之外,貴族對公地的占用全憑慣例和習慣法則的支撐,是以造成了土地利用的失衡,引發平民與貴族兩大階層之間的激烈鬥争

從李錫尼-塞克斯圖法頒布開始,限制土地規模的法案出台意味着對舊有的土地利用的慣例進行了限制,是以新的平民與貴族之間關于土地的鬥争,一定程度上就轉化成了慣例與成文法之間的鬥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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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錫尼-塞克斯圖法作為新的成文土地法案的代表,雖然仍保留了習慣性規範的内容,并且對個人尤其是貴族的要求還是較為寬松,但确實是不成文規則向成文法規範轉變的開端,奠定了羅馬後期以頒布土地法案成文法模式來解決國家土地劃分和土地争奪問題的基礎

此後,“公地占有利用的模式不再由習俗(mores)來調整,而改由制定法(leges)規制”

奠定了格拉古兄弟土地改革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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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古兄弟改革的内容及與李錫尼-塞克斯圖法的關系提比留·格拉古和蓋尤斯·格拉古兄弟在公元前133至公元前123年的改革,是李錫尼-塞克斯圖法之後又一提出重要土地法案的改革,實際上就是借由土地改革為中心開展的對新貴族統治階層的鬥争

拉古兄弟先後在公元前2世紀擔任羅馬的保民官,作為改革主義者,他們都主張重新配置設定土地,抑制元老院的權勢

這一次改革以李錫尼-塞克斯圖土地法案的内容為基礎,試圖恢複維愛戰争之後因土地配置設定而産生但又在新的經濟形勢下被排擠而逐漸消失的小土地所有者階級,并“重新平衡自由市民的經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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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比留·格拉古的森布羅尼法(lexSemproniaagraria)總結來講有四條内容242:

其一,允許平民可以在該法律規定承認的限度内占有和使用公地,國家不進行收回,但僅限于500尤傑裡以内,禁止私人占有其他公地;

其二,每個家庭中的兩子(或不限)每人最多可占有最高份額的一半即250尤傑裡公地;

其三,提比留·格拉古的土地法案與李錫尼-塞克斯圖法不同的是,格拉古的土地改革要求将超出法律限額的占地進行回收,由每年更換的三人委員會進行重新配置設定,保證貧苦的平民能夠切實得到土地的占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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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提比留·格拉古改革的這一土地法案的内容我們可以看出,關于任何市民都不得占據和占有500尤傑裡以上土地限制的規定,正是以李錫尼-塞克斯圖土地法案的設想為基礎展開的,“試圖重新确立一項同公元前367年土地法案相聯系的限制公地占有規模的規範”243

這一法案雖然很大程度上有益于緩解貧民階層的現狀,但卻侵犯了貴族的利益因而得到反對,并最終由于改革過于激烈而以提比留·格拉古的死亡宣告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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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尤斯·格拉古作為提比留的兄弟,繼承了其兄的改革意願,他“試圖限制谷物價格的上漲,提議每月以一半市價為城市平民提供谷物,企圖通過改善谷物供應、降低價格來緩解饑餓無産者對國家的威脅”

除此之外,蓋尤斯·格拉古還再次提出了提比留·格拉古的土地法案,并在他的上司下重新配置設定了部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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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古兄弟的土地改革與李錫尼-塞克斯圖土地法案相比,一是在限制土地的性質上僅僅針對的是公地,而不是廣泛意義上的土地;二是在執行力度上不同于李錫尼-塞克斯圖法僅進行罰金處罰的形式,而是真正将土地從富人手中剝奪進行了配置設定

總體來看,格拉古兄弟的土地改革與公元前367年的李錫尼-塞克斯圖土地法案的改革内容相同,二者都是為了“限制貴族過度占有土地,是公元前4世紀—前2世紀羅馬政府解決土地問題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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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古兄弟以土地為中心的改革,雖然“主旨皆在限制貴族占有過多土地、保證小農擁有份地,同時亦有維持羅馬兵源供應之意圖,”但對于當時羅馬的政制與經濟情況來講,格拉古兄弟這種為了增加兵源以及保護小農經濟卻要動搖大地産階級經濟基礎以及侵犯元老院等貴族權力的過于激進的改革,必然會招緻強烈的反對,以緻二人都在改革過程中被害導緻改革最終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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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在格拉古兄弟改革所處的大規模土地兼并的危機時代,雖然大規模土地發展已無法阻止,但直接頒布土地措施仍然是當時解決土地問題的最直接方法

作為李錫尼-塞克斯圖土地法案的後續,這次改革雖然最終在結果上以失敗告終,但實際上關于土地的法案已經得到了廣泛的施行,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因土地問題而産生的各種社會沖突,保證了有資格參軍的小農集體的規模,間接改善了羅馬軍隊的兵源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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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錫尼-塞克斯圖改革到格拉古改革對土地制定法的完善如前所述,公元前367年之前關于貴族對土地的占用主要依靠習俗在進行,公元前367年李錫尼-塞克斯圖法關于土地規模的規定第一次修改了習俗

李錫尼-塞克斯圖法案頒布數年後格拉古兄弟的土地改革,在進行土地配置設定之後又禁止私人占有公地,實際上相當于徹底廢除了之前每個人可以根據目前及未來預期耕種能力的大小來判斷其可占據土地面積大小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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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可以視作為是“對格拉古兄弟土地改革的總結和謝幕”247的公元前111年銘文土地法,除了将大批公地私有化以外,在制度設計上基本與森布羅尼法相同

至此,基本代表着“制定法全方位廢除和取代了習俗”

是以,我們可以認為,以公元前367年李錫尼-塞克斯圖法為開端,随着格拉古土地改革至共和國末期各個土地法案的出台以及“平民在各領域平等化運動的節節勝利,以平民會決議為代表的制定法全方位取代了習俗,成為了市民法(iuscivile)中重要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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