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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考-法律法規和标準化

法律法規與标準化

    • 考點歸納
      • 1、知識産權
      • 2、标準化
    • 一、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
      • 一、著作權法主體
      • 二、著作權
      • 三、著作權保護期限
      • 四、使用許可
    • 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 一、著作權人确定
      • 二、軟體著作權
      • 三、侵權責任
    • 三、商标法及實施條例
      • 一、商标權
    • 四、專利法及實施細則
      • 一、專利權
    • 五、反不正當競争法
      • 一、反不正當競争法
      • 二、商業秘密
    • 六、标準的層次
      • 一、我國标準的級别
      • 二、标準的有效期
    • 七、軟體開發規範和文檔标準
      • 一、 GB/T 16680-1996
      • 二、GB/T 8567-2006
      • 三、GB/T 9385-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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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歸納

1、知識産權

各類作品的知識産權保護期限、知識産權人确定和侵權判定

重點

2、标準化

标準化意識、标準化組織機構、常見的标準

一、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确了保護文學、 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其相關的權益。

依據該法,我國不僅對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 、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 計、産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給予保護 ,而且把計算機軟體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

我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明确将計算機軟體作為著作權法保護客體的國家之一。

一、著作權法主體

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的主體是指著作權關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權人、受讓者兩種。

  • (1)著作權人,又稱為原始著作權人:是根據創作的事實進行确定的,依法取得著作權資格的創作、開發者。
  • (2)受讓者,又稱為後繼著作權人:是指沒有參與創作,通過 著作權轉移活動而享有著作權的人。

二、著作權

  • (1)發表權
  • (2)署名權
  • (3)修改權
  • (4)保護作品完整權
  • (5)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擷取報酬權、轉讓權即以複制、表演 、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 、注釋和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三、著作權保護期限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

保護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 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 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

首次發表

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創作完成後50年内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四、使用許可

對于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而言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權。

  •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 (2)為介紹、評論某一個作品或說明某一個問題,在作品中适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衆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和美術館等為陳列或儲存版本的需要,複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 (10)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及錄像。
  • (11)将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内出版發行。
  • (12)将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由于計算機軟體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是以在具體實施時,

首先适用

于《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條文規定,若是在《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沒有規定适用條文的情況下,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原則和條文規定執行。

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

隻是針對計算機軟體和文檔

,并不包括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等,并且著作 權人還需在軟體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一、著作權人确定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軟體開發可以分為合作開發 、職務開發、委托開發三種形式。

  • (1)合作開發

    對于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開發者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著作 權的歸屬根據合同約定确定。若無合同,則共享著作權。若合作 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那麼開發者對自己開發的部分單獨享 有著作權,可以在不破壞整體著作權的基礎上行使。

  • (2)職務開發

    如果開發者在機關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符合以下條件,則軟體著作權應歸機關或組織所有。

    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确規定的開發目标所開發的軟體。

    開發出的軟體屬于從事本職工作活動的結果。

    使用了機關或組織的資金、專用裝置、未公開的資訊等物質、技術條件,并由機關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

  • (3)委托開發

    如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進行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應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簽訂合同,或合同中未規定的,則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的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規定,若未明确規定,其著作權應歸任務接受方所有。

二、軟體著作權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軟體著作權人對其創作 的軟體産品,享有以下9種權利。

  • (1)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于衆的權利。
  •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 (3)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删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 順序的權利。
  • (4)複制權:即将軟體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 (5)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軟體的原件或 複制件的權利。
  • (6)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
  • (7)資訊網絡傳播權:即以資訊網絡方式向公衆提供軟體的權利。
  • (8)翻譯權:即将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 (9)使用許可權、獲得報酬權、轉讓權。

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權屬于公民。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 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對于合作開發的,則以最後死 亡的作者為準。

(2)著作權屬于機關。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首次發表後的 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發表的,不予保護。機關變 更、終止後,其著作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機關享有。

當得到軟體著作權人的許可,獲得了合法的計算機軟體複制品後 ,複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權利:

  • (1)根據使用的需求,将該計算機軟體安裝到裝置中(計算機、 PDA等資訊裝置)。
  • (2)制作複制品的備份,以防止複制品損壞,但這些複制品不得 通過任何方式轉給其他人使用。
  • (3)根據實際的應用環境,對其進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 但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 。

如果使用者隻是為了學習、研究軟體中包含的設計思想、原理, 而以安裝、顯示和存儲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可以不經軟體著作 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三、侵權責任

  • 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 行政責任:沒收違法所得,沒收複制品,處以罰款
  • 刑事責任

三、商标法及實施條例

一、商标權

1.商标的概念

商标指生産者及經營者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 務相差別,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裝上或服務标記上的由文字、圖 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和顔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一種可視性标志。

不得作為商标:

同國家、政府、國際組織名稱相同、相似的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影響社會道德等性質的标志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

注冊商标的有效期限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 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内申請續展注冊;
  • 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
  • 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注冊商标。
  •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 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 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送出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标的證據。

  •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協商,并将書面協定報送商标局;
  •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确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
  • 商标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四、專利法及實施細則

一、專利權

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 (1)發明:是指對産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科學發現不屬于發明範疇。
  •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産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适 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 (3)外觀設計:又稱工業産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 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相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 适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一份專利申請檔案隻能就一項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一項發明隻授予一項專利,同樣的發明申請專利,則按照申請時間的先後 決定授予給誰。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 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确定申請人。

1 . 專利權的期限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此處的申請日,是指向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2 . 專利權人的義務

在保護期内,專利權人應該按時繳納年費。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内 ,如果專利權人沒有按規定繳納年費,或者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專利權可以在期滿前終止。

五、反不正當競争法

一、反不正當競争法

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标;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 在商品上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标志、名優标志等品質标志,僞造産地,對商品品質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 以低于成本價進行銷售,以排擠競争對手。
  • 捏造、散布虛僞事實,損害對手商譽
  • 串通投标,排擠對手。

二、商業秘密

指不為公衆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 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下列行為侵犯商業秘密:

  • 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擷取利益人的商業秘密;
  • 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盜竊等手段擷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等。

六、标準的層次

一、我國标準的級别

《中華人民共和國标準化法》将标準劃分為4個層次:

(1)國家标準 (2)行業标準 (3)地方标準 (4)企業标準

除此之外還有國際标準,如:ISO(國際标準化組織)、IEC(國際 電工委員會)、ITU(國際電信聯盟)。

(1)國家标準

需要在全國範圍内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标準。國家标準由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編制計劃、審批、編号和釋出。

國家标準代号為:

  • GB:強制性國家标準 GB 18582-2001
  • GB/T:推薦性國家标準 GB/T 30200-2013
  • GB/Z:指導性國家标準 GB/Z 19579-2012
  • GSB:國家實物标準 GSB G51001-94

國家标準在全國範圍内适用,其他各級标準不得與之相抵觸。國 家标準是四級标準體系中的主體。

複制代碼

ANSI:美國國家标準協會标準 BS:英國國家标準 JIS:日本工業标準
           

(2)行業标準

對沒有國家标準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内統一的技術要求, 可以制定行業标準,是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标準。

行業标準由行業标準歸口部門編制計劃、審批、編号、釋出和管理。

作為對國家标準的補充,當相應的國家标準實施後,該行業标準 應自行廢止。

部分行業的行業标準代号
汽車-QC 石油化工-SH
化工-HG 石油天然氣-SY
有色金屬-YS 電子-SJ
機械-JB 輕工—QB
船舶-CB 核工業-EJ
電力-DL 商檢-SN
GJB:中華人民共和國軍用标準

推薦性行業标準在行業代号後加/T,如:JB/T,為機械行業推薦 性标準,不加T為強制性标準。

(3)地方标準

對沒有國家标準和行業标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統一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準。

地方标準的制定範圍有:

  • 工業産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 藥品、獸藥、食品衛生、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種子等法 律、法規的要求;
  •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地方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計劃、組織制定、審批、編号和釋出,地方标準以DB開頭。

  • 地方标準在本行政區域内适用,不得與國家标準和行業标準相抵觸。
  • 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公布實施後,相應的地方标準即行廢止。地方标準也分強制性與推薦性。

(4)企業标準

是對企業範圍内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準。

  • 企業标準由企業制定,不得低于相應的國家标準或行業标準的要求,企業标準以Q開頭。
  • 企業産品标準應在釋出後30日内向政府備案。

二、标準的有效期

自标準實施之日起,至标準複審重新确認、修訂或廢止的時間, 稱為标準的有效期,又稱标齡。由于各國情況不同,标準有效期也不同。

以ISO标準為例,該标準每5年複審一次,平均标齡為4.92年。 我國在國家标準管理辦法中規定國家标準實施5年内要進行複審,即國家标準有效期為5年。

七、軟體開發規範和文檔标準

與文檔有關的标準:

(1)軟體文檔管理指南GB/T 16680-1996。

(2)計算機軟體産品開發檔案編制指南GB/T8567-1988。

(3)計算機軟體需求說明編制指南GB/T 9385-1988。

一、 GB/T 16680-1996

《GB/T 16680-1996軟體文檔管理指南》标準為對軟體或基于軟體的産品的開發負有職責的管理者提供軟體文檔的管理指南 。

該标準的目的在于協助管理者在他們的機構中産生有效的文檔。

1、軟體文檔可歸入三種類别:

  • 開發文檔(描述開發過程本身)
  • 産品文檔(描述開發過程的産物)
  • 管理文檔(記錄項目管理的資訊)

2、文檔等級

文檔的品質可以按文檔的形式和列出的要求劃分為四級。

  • (1)最低限度文檔(1級文檔)

    适合開發工作量低于一個人月的開發者自用程式。 該文檔應包含程式清單、開發記錄、測試資料和程式簡介。

  • (2)内部文檔(2級文檔)

    可用于在精心研究後被認為似乎沒有與其他使用者共享資源的專用程式。除1級文檔提供的資訊外,2級文檔還包括程式清單内足夠的注釋以幫助使用者安裝和使用程式。

  • (3)工作文檔(3級文檔)

    适合于由同一機關内若幹人聯合開發的程式,或可被其他機關使用的程式。

  • (4)正式文檔(4級文檔)

    适合那些要正式發行供普遍使用的軟體産品。

    4級文檔應遵守GB/T 8567-2006的有關規定。

二、GB/T 8567-2006

GB/T 8567-2006《計算機軟體文檔編制規範》主要對軟體的開發過程和管理過程應編制的主要文檔及其編制的内容、格式規定了基本要求。

該标準規定了文檔編制要求,包括軟體生存周期與各種文檔的編制要求,含可行性與計劃研究、需求分析、設計、實作、測試、 運作與維護共6個階段的要求,在文檔編制中應考慮的各種因素 。

三、GB/T 9385-1988

《GB/T 9385-1988計算機軟體需求說明編制指南》較長的描述了計算機軟體需求說明(SRS)應該包含的内容及編寫格式。

該指南為軟體需求實踐提供了一個規範化的方法,不提倡把軟體需求說明劃分成等級,避免把它定義成更小的需求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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