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改姓是可以的,但是要經對方同意。未經過對方同意的,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
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離婚後不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否以子女改姓拒付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編注:2021年1月1日,《婚姻法》廢止,适用民法典相關條款及最新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複函》的規定,父母離婚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變更公安部門可拒絕辦理。同時,根據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問題的批複》,對于一方隐瞞事實變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複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複。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權應由父母雙方代為行使,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九條明确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複原姓氏。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