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甲男、乙女離婚協定中的财産配置設定。一審法院認可乙女辯稱離婚協定中的子女撫養和财産分割屬互相獨立的條款的意見,也認可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不直接影響夫妻财産分割的約定。但在離婚過程中,婚姻的解除、婚生子女的撫養、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同為離婚重要事項,需要統籌、綜合考量。雙方離婚協定涉及配置設定的财産主要為房屋及凱迪拉克越野車。離婚協定約定:房屋歸乙女所有,剩餘貸款由乙女負責清償;凱迪拉克越野車歸甲男所有,剩餘貸款由甲男負責清償。從價值上看,乙女分得的财産較多。甲男稱其為争取撫養權對乙女讓步了财産權利,乙女辯稱因甲男出軌在先故堅持要甲男撫養孩子,均符合情理。但因乙女過錯,甲男對孩子血緣存在重大誤判,足以影響其離婚事項決斷。甲男基于該重大誤解作出的離婚财産配置設定方案并非其真實的意思表示。現甲男作出上述财産權利處分的基礎條件完全喪失,甲男據此主張重新調整财産分割方案,一審法院予以支援。
二審意見:
本院認為,雖然乙女稱其對孩子非甲男親生并不知情,其并非故意隐瞞該事實,但乙女作為成年女性,應當知道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可能導緻懷孕生子,其在離婚時未主動告知該事項确實使得甲男對孩子的血緣問題産生了重大誤判。但甲男對孩子血緣的誤解與其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财産的處分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值得探讨。從孩子撫養權歸屬與财産分割的關聯性來看,離婚協定約定孩子歸甲男撫養并自行負擔撫養費,房屋歸乙女所有,對此,甲男稱其為争取撫養權對乙女讓步了财産權利,雖然該說法尚符合情理,但不具有邏輯上的必然性。離婚時,除離婚協定約定甲男分得車輛并負責償還車輛貸款,乙女分得房屋并負責償還房屋貸款外,雙方均認可甲男名下A公司股權歸甲男所有,該股權未再作分割,故從雙方實際共同的财産分割結果來看,雙方所分得的财産并未明顯失衡,尚難以看出甲男對乙女進行了财産讓步,亦難以看出孩子血緣對雙方的離婚财産分割具有重大影響。否則,甲男認為公司的股權雙方已經處分完畢難有合了解釋,亦會引發新的訴訟。何況,孩子歸甲男撫養并由其負擔全部撫養費,其亦缺乏在财産上進行再次讓步的必要性。據此,甲男認為其對孩子血緣的錯誤認知而在财産分割上作出錯誤處分的意見,缺乏依據,本院難以采納。
綜合以上兩點,本院認為,甲男要求重新分割雙方共同财産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