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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程式期限一覽表(2023版)

作者:法律名家講堂

來源:民事執行與不良資産處置 蘇瑞

民事執行程式期限一覽表(2023版)

民事執行程式期限總覽表

2023年版

民事執行程式紛繁複雜,既有财産保全,又有執行實施案件中的各種強制執行措施、财産查控以及評估拍賣,還有執行異議、執行複議,以及執行監督、司法賠償等諸多環節。筆者相信,流程的梳理亦即規範的再熟悉。結合近年來最新執行規範,分為财産保全與先予執行、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等8個子產品對執行流程的期限和重要節點進行了梳理,現彙總整理供以參考學習。

财産保全與先予執行

旅行的時候不要将個人财物暴露在公共場所下,這樣很有可能會引起小偷的特别關注,是以最好身上攜帶零錢,這樣不用每次付錢要掏錢包。

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财産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申請訴前财産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前财産保全措施自動轉為訴訟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進入執行程式後,保全措施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當機措施,期限連續計算。《财産保全規定》第十七條

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财産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法院接受财産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内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财産保全規定》第四條

上訴

期間

保全

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件,在二審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隐匿、出賣或者毀損财産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審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
文書生效後執行前的保全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财産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将可能導緻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五日内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

法院保全财産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财産的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保全裁定未經撤銷或者解除,進入執行程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當機措施,期限連續計算,執行法院無需重新制作裁定書,但查封、扣押、當機期限屆滿的除外。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八條
申請續行财産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後果。《财産保全規定》第十八條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當機措施後超過一年未對被保全财産進行處分的,除被保全财産系争議标的外,在先輪候查封、扣押、當機的執行法院可以商請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産移送執行。《财産保全規定》第二十一條

法院對訴訟争議标的以外的财産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财産提出書面異議的,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并作出裁定。 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院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後,申請保全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内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内對該被保全财産解除保全。《财産保全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内審查。裁定正确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 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一次。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内審查,并根據具體情況裁定撤銷、變更或駁回。《财産保全規定》第二十五條

解除

采取訴前财産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裁定解除保全。《财産保全規定》第二十三條
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裁定解除保全。《财産保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先予執行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采取。先予執行應當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并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産經營的急需為限。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 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内審查。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

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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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行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執行程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7條
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定、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執行程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8條
申請恢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期間 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定,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定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複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申請恢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适用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
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定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定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重新計算。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再次申請執行的期間 經過财産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财産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财産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後再次申請執行的期間 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當事人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内再次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受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二十條
執行終結後排除妨害的申請期間 在執行終結六個月内,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标的有妨害行為的,可以申請法院排除妨害并進行處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二十一條
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申請執行的處理規定 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應予受理
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法院不予支援

執行措施及其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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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承辦人

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内确定承辦人。《執行案件期限規定》第二條

文書

審批

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制作需報經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内完成審批程式。《執行案件期限規定》第十二條

上訴

期間

保全

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件,在二審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隐匿、出賣或者毀損财産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審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

報告

财産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送出書面财産報告之日,其财産情況發生下列變動的,應當将變動情況一并報告

(1)轉讓、出租财産

(2)在财産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

(3)放棄債權或延長債權清償期

(4)支出大額資金

(5)其他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債權實作的财産變動。《民事執行中财産調查規定》第六條

被執行人報告财産後,其财産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作的,應當自财産變動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補充報告。《民事執行中财産調查規定》第七條

查封

當機

期限

法院當機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當機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當機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查封、扣押動産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查封不動産、當機其他财産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司法

審計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财産情況,隐匿、轉移财産等逃避債務情形或者其股東、出資人有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的,可以書面申請法院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内決定是否準許。《民事執行中财産調查規定》第十七條

懸賞

公告

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書面申請釋出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财産。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内決定是否準許。《民事執行中财産調查規定》第二十一條
信用懲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二條

(1)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

(3)違反财産報告制度

(4)違反限制消費令

(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定

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将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并作出決定。《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幹規定》第五條
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撤銷失信資訊。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資訊不準确的,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更正失信資訊。《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幹規定》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删除失信資訊:有納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内,法院應當删除失信資訊。《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幹規定》第十條

(1)已履行完畢或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2)達成執行和解協定且已履行完畢的;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删除失信資訊,法院審查同意的;

(4)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财産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财産,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産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破産程式,法院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6)裁定不予執行、終結執行的。

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删除失信資訊,法院審查同意删除失信資訊後六個月内,申請執行人申請将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院不予支援。《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幹規定》第十條
拘傳及調查詢問 法院應當及時對被拘傳人進行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四條

交款人直接到法院傳遞執行款的,傳遞現金的,财務部門應當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款憑據;傳遞票據的,财務部門應當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取憑證,在款項到賬後三日内通知執行人員領取收款憑據。《執行款物管理規定》第七條
交款人采用轉賬彙款方式傳遞和法院采用扣劃方式收取執行款的,财務部門應當在款項到賬後三日内通知執行人員領取收款憑據。《執行款物管理規定》第八條
執行人員原則上不直接收取現金和票據;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應當不少于兩名執行人員在場,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取憑證,同時制作收款筆錄,由交款人和在場人員簽名。執行人員直接收取現金或者票據的,應當在回院後當日将現金或票據移交财務部門;當日移交确有困難的,應當在回院後一日内移交并說明原因。《執行款物管理規定》第九條
執行人員應當在收到财務部門執行款到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執行款的核算、執行費用的結算、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等工作。《執行款物管理規定》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準許後,可以延緩發放執行款。情形消失後,執行人員應當在十日内完成執行款的發放。《執行款物管理規定》第十條

(1)需要進行案款配置設定

(2)申請執行人因另案訴訟、執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導緻執行款被保全或當機

(3)申請執行人經通知未領取

(4)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暫緩執行

(5)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延緩發放執行款

法院查封、扣押或被執行人傳遞,且屬于執行依據确定傳遞、返還的物品,執行人員應當自查封、扣押或被執行人傳遞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執行費用的結算、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和發放物品等工作。《執行款物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法院解除對物品的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指定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外,應當自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将物品發還給所有人或傳遞人。《執行款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的計算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六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未确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财産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法院對被執行人财産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法院對被執行人财産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财産變價完成之日。《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辦理過戶登記 執行中涉及不動産、特定動産及其它财産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内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關于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八條

房屋

執行

的特

殊規

執行依據确定被執行人傳遞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法院不予支援。 《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二十條
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内,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二條

參與配置設定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财産執行終結前提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九條
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财産申請參與配置設定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财産配置設定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配置設定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配置設定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配置設定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配置設定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配置設定;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配置設定方案進行配置設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

司法評估與司法拍賣

司法評估 執行中采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内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七條
法院收到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内将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内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拍賣、變賣規定》第六條 
司法拍賣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産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拍賣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的,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十二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釋出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公示拍賣财産相關資訊等。《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十三條
網絡司法拍賣的事項應當在拍賣公告釋出三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确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公示并說明無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滿五日視為已經通知。《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十六條
網絡司法拍賣的競價時間應當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競價程式結束前五分鐘内無人出價的,最後出價即為成交價;有出價的,競價時間自該出價時點順延五分鐘。《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二十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式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内退還或者解凍。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式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内退還或者解凍。《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餘價款傳遞法院指定賬戶。拍賣成交後二十四小時内,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将當機的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劃入法院指定賬戶。《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二十五條
網絡司法拍賣流拍後應當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再次拍賣,拍賣動産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二十六條
暫緩拍賣期限屆滿或者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應當在五日内恢複拍賣。《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二十八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拍賣形成的電子資料,應當完整儲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二十九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産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
拍賣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拍賣、變賣規定》第十一條
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拍賣、變賣規定》第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内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于三日内退還競買人。《拍賣、變賣規定》第十三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價款傳遞到法院或者彙入法院指定的賬戶。《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四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内再行拍賣。《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六條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傳遞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内進行第三次拍賣。《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抵債的,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内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财産,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财産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當機,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财産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八條
法院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内通知拍賣機構恢複拍賣。《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一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的,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傳遞後十日内,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三條
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内,将拍賣的财産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拍賣、變賣規定》第三十條

執行案件期限及其特殊規定

旅行的時候不要将個人财物暴露在公共場所下,這樣很有可能會引起小偷的特别關注,是以最好身上攜帶零錢,這樣不用每次付錢要掏錢包。

結案期限 有财産可供執行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内執結。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準許。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内提出。《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一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結案的特殊規定 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且符合法定條件才能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規定》第一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的五年内,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财産。《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規定》第九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以後,執行法院應當在七日内将相關案件資訊錄入最高法院建立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資訊庫,并通過該資訊庫統一向社會公布。《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規定》第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布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資訊錯誤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更正。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在三日内予以更正。《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規定》第十四條
出現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執行完畢等依法應予屏蔽的情形,法院應當在三日内将案件資訊從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資訊庫中屏蔽。《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規定》第十八條
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期間 六個月期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鑒定評估期間、管轄争議處理期間、執行争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執行程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2)暫緩執行的期間;(3)中止執行的期間;(4)就法律适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5)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争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關于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十三條

暫緩

執行

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書約定一緻,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執行擔保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0條
法院在收到暫緩執行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内作出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後五日内将決定書發送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暫緩執行措施規定》第六條
暫緩執行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長的,可以适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暫緩執行的期限從執行法院作出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暫緩執行的決定由上級法院作出的,從執行法院收到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暫緩執行措施規定》第十條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前,暫緩執行的事由消滅,如果該暫緩執行的決定是由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法院應當立即作出恢複執行的決定;如果該暫緩執行的決定是由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作出的,執行法院應當将該暫緩執行事由消滅的情況及時報告上級法院,該上級法院應當在收到報告後十日内審查核實并作出恢複執行的決定。《暫緩執行措施規定》第十三條
中止執行 法院依法決定再審,需要中止執行的,應當在再審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将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法院,并在通知後十日内發出裁定書。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九十六條

移送

執行

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式的債權對查封财産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财産尚未釋出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該查封财産移送執行。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執行函,将查封财産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并告知當事人。
申請續行财産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後果。《财産保全規定》第十八條

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在執行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一條
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書面申請;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六項規定情形且執行程式尚未終結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關事實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書面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前,被執行人已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且已被受理的,自法院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案外人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院對該标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應當送出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内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準許,可以延長一個月。《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

旅行的時候不要将個人财物暴露在公共場所下,這樣很有可能會引起小偷的特别關注,是以最好身上攜帶零錢,這樣不用每次付錢要掏錢包。

變更追

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準許。《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但依法應當提起訴訟的除外。《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三十條 上一級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複議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準許。《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1)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

(2)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

(3)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

(4)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

(5)财産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債務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自己的财産的股東

(6)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三十二條

執行異議與執行複議

旅行的時候不要将個人财物暴露在公共場所下,這樣很有可能會引起小偷的特别關注,是以最好身上攜帶零錢,這樣不用每次付錢要掏錢包。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申請訴前财産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前财産保全措施自動轉為訴訟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進入執行程式後,保全措施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當機措施,期限連續計算。《财産保全規定》第十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關于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試行)》第七條
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關于對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複 》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标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不得對執行标的進行處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五條
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标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标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提出書面異議後,對法院裁定(撤銷或者改正執行行為,或裁定駁回異議)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上一級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準許,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執行程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9條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上一級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上一級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決定。《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若幹規定》第十二條
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審查,裁定撤銷原裁定、駁回複議申請。《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十條
申請執行人對法院的駁回執行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5條

執行監督、司法救助與國家賠償

旅行的時候不要将個人财物暴露在公共場所下,這樣很有可能會引起小偷的特别關注,是以最好身上攜帶零錢,這樣不用每次付錢要掏錢包。

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财産,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财産未執行完結的;

(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财産,執行法院自發現财産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财産未執行完結的;

(3)對法律文書确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執行程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

救助申請人按照指引完成立案準備工作後,應當将所有材料送出給原案件承辦部門。原案件承辦部門認為材料齊全的,應當在申請登記表上簽注意見,加蓋部門印章,并在五個工作日以内将材料一并移送立案部門辦理立案手續。
立案部門收到原案件承辦部門移送的材料後,認為齊備、無誤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内編立案号,以書面或者資訊化方式通知救助申請人,并及時将案件移送司法救助委員會辦公室。
人民法院辦理國家司法救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至遲兩個月以内辦結。有特殊情況的,經司法救助委員會主任委員準許,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賠償的,應當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式或者執行程式終結後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賠償請求人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式或者執行程式終結後申請賠償的,該訴訟程式或者執行程式期間不計入賠償請求時效。

(1)法院已依法撤銷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

(2)法院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3)經訴訟程式依法确認不屬于被保全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财産,且無法在相關訴訟程式或者執行程式中予以補救的;

(4)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已确認相關行為違法,且無法在相關訴訟程式或者執行程式中予以補救的;

(5)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其請求與執行程式無關的;

(6)其他情形。《司法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表格中所列司法解釋、司法檔案指引:

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案件辦理程式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幹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财産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幹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确适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幹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财産有關問題的批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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