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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美食家的小眼睛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第15号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3年5月23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2023年第12次室務會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主任 莊榮文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鄭栅潔

教育部部長 懷進鵬

科學技術部部長 王志剛

工業和資訊化部部長 金壯龍

公安部部長 王小洪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 曹淑敏

2023年7月10日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公衆提供生成文本、圖檔、音頻、視訊等内容的服務(以下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适用本辦法。

國家對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從事新聞出版、影視制作、文藝創作等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公共文化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研發、應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未向境内公衆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不适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國家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實行包容審慎和分類分級監管。

第四條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遵守以下規定:

(一)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生成煽動颠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形象,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暴力、淫穢色情,以及虛假有害資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内容;

(二)在算法設計、訓練資料選擇、模型生成和優化、提供服務等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産生民族、信仰、國别、地域、性别、年齡、職業、健康等歧視;

(三)尊重知識産權、商業道德,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算法、資料、平台等優勢,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争行為;

(四)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和個人資訊權益;

(五)基于服務類型特點,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準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技術發展與治理

第五條 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生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優質内容,探索優化應用場景,建構應用生态體系。

支援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公共文化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創新、資料資源建設、轉化應用、風險防範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六條 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架構、晶片及配套軟體平台等基礎技術的自主創新,平等互利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國際規則制定。

推動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礎設施和公共訓練資料資源平台建設。促進算力資源協同共享,提升算力資源利用效能。推動公共資料分類分級有序開放,擴充高品質的公共訓練資料資源。鼓勵采用安全可信的晶片、軟體、工具、算力和資料資源。

第七條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以下稱提供者)應當依法開展預訓練、優化訓練等訓練資料處理活動,遵守以下規定:

(一)使用具有合法來源的資料和基礎模型;

(二)涉及知識産權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識産權;

(三)涉及個人資訊的,應當取得個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訓練資料品質,增強訓練資料的真實性、準确性、客觀性、多樣性;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監管要求。

第八條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研發過程中進行資料标注的,提供者應當制定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清晰、具體、可操作的标注規則;開展資料标注品質評估,抽樣核驗标注内容的準确性;對标注人員進行必要教育訓練,提升尊法守法意識,監督指導标注人員規範開展标注工作。

第三章 服務規範

第九條 提供者應當依法承擔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責任,履行網絡資訊安全義務。涉及個人資訊的,依法承擔個人資訊處理者責任,履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

提供者應當與注冊其服務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使用者(以下稱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确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 提供者應當明确并公開其服務的适用人群、場合、用途,指導使用者科學理性認識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采取有效措施防範未成年人使用者過度依賴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

第十一條 提供者對使用者的輸入資訊和使用記錄應當依法履行保護義務,不得收集非必要個人資訊,不得非法留存能夠識别使用者身份的輸入資訊和使用記錄,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輸入資訊和使用記錄。

提供者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個人關于查閱、複制、更正、補充、删除其個人資訊等的請求。

第十二條 提供者應當按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對圖檔、視訊等生成内容進行辨別。

第十三條 提供者應當在其服務過程中,提供安全、穩定、持續的服務,保障使用者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提供者發現違法内容的,應當及時采取停止生成、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采取模型優化訓練等措施進行整改,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提供者發現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或者終止向其提供服務等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和回報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公衆投訴舉報并回報處理結果。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資訊化、公安、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管理。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針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特點及其在有關行業和領域的服務應用,完善與創新發展相适應的科學監管方式,制定相應的分類分級監管規則或者指引。

第十七條 提供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并按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登出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使用者發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開展監督檢查,提供者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對訓練資料來源、規模、類型、标注規則、算法機制機理等予以說明,并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等支援和協助。

參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和個人資訊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條 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網信部門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處置。

第二十一條 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提供相關服務。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是指具有文本、圖檔、音頻、視訊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關技術。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包括通過提供可程式設計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組織、個人。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生成内容的組織、個人。

第二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應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外商投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來源:網信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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