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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洮南的“浮橋事件”引起了全國網友的關注和熱議。
在2005年,吉林洮南的一個村莊中,一條河橫亘其中,村民如果要去河對岸種地,單程要多繞行70公裡,開農用車甚至要多走3個多小時。
因為見無橋過河,在2014年,黃德義自費花了13萬元修了座浮橋。
為了收回成本,他通過對過往人員、車輛收取過路費,大車10元,小車5元。
自古以來,修橋、鋪路這類事都是屬于“大德”,曾經村裡有人捐款修路修橋時,路邊還會給捐款人立個功德碑。
然而,在2018年,洮南市水利局卻要求黃德義拆除浮橋。
在2019年,又因為修建浮橋,黃德義全家18口人都被判刑,他自己當老師的工作也沒了,生活完全被毀。
事情為何會發展到這種地步?曾經造福一方的好事為何如今又成為了違法行為?
建橋緣由
黃德義出生于1967年,從小在洮兒河邊長大。
由于洮兒河落差大、水流急,據不完全統計,六十年代末到現在已經至少有22名村民在此河溺亡。
黃德義自己就有兩次涉水過河差點喪命的經曆,而他的舅舅隋某、同學陳某、學生張某都被洮兒河奪去生命。
而他祖上都是靠擺渡為業,早在上世紀70年代,他的父親便造了一條木船,用來在洮兒河上擺渡。
後來,當時時任鄉村教師的黃德義又出了4000元,造了3條鐵皮船,将其連接配接在一起,兩邊搭上木闆,和三哥一起為村民擺渡。
在2000年以後,馬、牲口等開始被拖拉機等機動車代替,但河水深一點就過不去了。
于是在2014年,黃德義又自費13萬元連接配接了13條寬1.5米,長7.5米的鐵皮船,将他們用木闆搭成了一個固定浮橋。
黃德義稱,因為修橋有很多人參與,便安排大家輪流去橋上收費,收費标準并無硬性規定。
而他的說法得到了附近村民的驗證。
“有的人給3塊的,有的人給5塊的,也有2塊、1塊的,這沒準兒。”
過路的村民和路人根據車輛大小、人數多少以及個人意願支付費用,少則一兩元,最多給過10元,很多附近熟悉的村民過橋也不用給錢。
而在2015年,也就是橋修好的第二年,洮河市水利局便對其罰款1萬元,從業人員稱:“罰完款,橋就不拆了。”
但是在2017年後,因為黃德義的哥哥對這方面并不是很了解,覺得此橋也不怎麼掙錢,是以他并沒有交錢。
然而,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黃德義并責令其強制拆除浮橋。
随後黃德義便自己把橋拆了,然而誰也沒想到,因為此橋,不僅他教了35年書的工作丢了,就連兩個兒子也被關了進去。
建橋被判刑始末
2019年2月,洮南市警察局以“尋釁滋事罪”将黃德義及其三哥和多位家人刑事拘留。
同年7月,洮南市檢察院又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将黃德義等多人公訴至洮南市法院。
洮南市檢察院指控:在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黃德義夥同其他人私自建船體浮橋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
在2014年冬,黃德義又出資并組織在該處河道私建浮橋。
至2018年該橋被強制拆除時,黃德義已收取過路費44000多元。
可在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德義組織排班收取過路費,标準為:大車10元、小車5元。
同時,法院還認定黃德義所收取的過路費比指控數額還要多出近1萬元,為52950元,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并判處黃德義有期徒刑2年。
可最過分的是黃德義的朋友及親人等,除了還在上國小的孩子外,共18人都被判處有期徒刑。
2020年2月,黃德義被教育部門開除,全家人的生活就此被毀的一團糟。
一審判決書下來後,黃德義并沒當場上訴,然而,退一步越想越氣,他又于2021年年底提出上訴。
他認為自己為了修橋花費了13萬,還不包括搭建的費用,收錢的目的是為了收回成本。
對于黃德義的說法,村民、振林村某村幹部和多位洮兒河對岸村民也進行了證明。
然而,上訴結果卻不盡人意。
各方觀點
2023年,黃德義的上訴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黃德義并未取得相應資格證,私自建橋違規收取過路費,并在多次罰款後拒不改正,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
但黃德義認為自己隻受到過一次行政處罰,是以他決定進一步向白城市中院上訴。
7月2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向黃德義寄送了《受理通知書》
和黃德義一樣迷茫的,還有河兩岸的村民。
河對岸村的村民張某表示,随着農耕業的發展,各種農用機械過洮兒河成了不小的挑戰,而有了浮橋,去河對岸種地則友善了多。
被拆除後的浮橋
而在浮橋拆除後,張某再去河對岸種地簡直和“取經”似的,本是十幾分鐘的路程,開農用車卻要多走三個多小時,來回就是快七個小時,不說時間,就算是油錢也搭不起。
張某還算了一筆賬,河對岸的地一年本能營收五六萬,可因為過不了河,包出去一年隻能收兩萬,對于種地的農民來說,這确實不是個小數目。
與此同時,在法院認定的52950元過橋費中,被收費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李某在收到黃德義的退款後,又将錢換給了黃德義。
李某雖然不是種地的,但是他所開的超市需要去進貨,而在浮橋拆除後,每次進貨繞的路途光油費就多出一兩百元。
是以他認為,黃德義修的這所橋,為他帶來了友善,這就足夠了。
在2019年,又有多名村民在洮兒河中溺死,黃德義認為:如果橋不拆,這些人便不會溺死,其中一人的母親也不會精神失常。
直至今日,網絡上出現了許多關于此時的文章,而許多網友、律師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官方回應
7月8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釋出文章《私造浮橋,有罪嗎?》
羅翔認為修橋如果滿足了群眾期待,那就不是犯罪,司法不能背離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而律師呂博雄表示:
尋釁滋事罪構成的主觀要件系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相關行為,才能成立本罪。
同時,他認為如果修橋收費并未經過相關審批程式,構成行政違法,但對其刑事處罰則有可能系适用法律錯誤。
許多網友也表示支援黃某,還舉出了“愚公移山”的例子,為他打抱不平。
甚至又有媒體認為:機械執法不是正義。
不過,也有人表示不了解為何私人可以随便建橋鋪路然後圍起來收費,更直言如果開此先例,那全國各地的人都這麼幹,這跟以前的攔路打劫有什麼差別?
北京律師胡永平指出,個人修橋需要報批,不得私自建設,個人未經允許也不得在公路上設卡收費。
網友也紛紛表示,個人不僅沒有權利私自搭橋修路,而且私人修橋更是可能沒有任何安全保障,進而存在隐患。
而也有網友表示為何政府為何這麼長時間都沒有建橋?
對此,洮南市交通運輸局的一名從業人員回應道:修橋不是一件随便的事情,尤其是涉及到市級工程,就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與此同時,有關部門回應,為了保障村民的出行,正計劃在秋收前建設一座臨時橋梁供村民通過。
而很多人提出了質疑:既然早就走了計劃,為何遲遲不動工?
修建需要經過一套嚴格的程式,從交通、水利、财政等多個方面考慮,按照流程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
同時,财政每年都有固定的預算,有限保障大多民生工程,而洮河上的這座橋緊迫性并不高,是以優先級自然不會太高。
然後,官方回應後不久,就有人扒負責黃德義一審的審判長孫利曾被舉報冒名頂替他人上大學。
沒資格當法官?
舉報人丁某表示,孫利本名曹國軍,聯考時頂替了内蒙古的一個名額,因為内蒙古的分數線很低。
随後他本人表示:
“我聯考确實改名了,但那是我自己考的。因為舉報,紀委還給了我處分,目前我沒有職務,就是在法院上班的普通從業人員。”
但是為何孫利至今仍保留黨籍,并可以公職留在法院工作?這是否會助長其他不法分子的嚣張氣焰?是否會損害其他遵紀守法、勤勉盡責的法官的形象和聲譽?
法官法第12條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顯然,孫利存在品行不端,不符合條件。
這不禁引起網友軒然大波,堂堂法官不僅把修橋做好事的村民判刑,更是是把他們全家十八人都判刑。
如此糊塗透頂、荒唐透頂的案件,不僅毀了當事人的一生,而且從源頭上破壞了正義,法律的公信力何在?
結語
對于黃德義的行為和判決結果,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和評價。
但無論如何,法律是維護人民公益的,法律的公正和嚴肅是不容置疑的,任何人的行為都應該在法律的架構内進行,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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